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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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一)征收险
(二)战乱险
(三)禁兑险
(四)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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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险
征收是指剥夺投资者在某一项目中的 基本权利或财政利益的政府行为,实践中 表现为国有化、没收、征用或蚕食式征收。 征收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的征收行 为给投资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于 东道国的合法管理或征税行为导致的投保 人的损失和由于投保人的违法不当行为造 成的自己损失,不属征收险的风险范围。 征收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营业中断险(美) 由于发生禁兑事故、征 收事故或战乱事故,致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营业暂 时中断,从而遭到损失时,应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2.迟延支付险(法、德) 投资者因投资所产 生的到期债权因停止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原因无法实 现,均属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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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违约险(日) 涵盖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 契约导致的下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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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格投资者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投保的投资 者和本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1.自然人
(1)国籍
(2)住所
2.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
(1)国籍
(2)控股:
(3)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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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格投资
对适格的投资的要求包括投资时间、 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效益四个方面。 1.投资时间 2.投资形式 3.投资领域 4.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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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领域
对投资领域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 相同。但一般均将投资领域与本国对海 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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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效益
投资效益是指一项海外投资所产生的政治、 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效益,既包括本国的效 益也包括东道国的效益。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PPT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PPT
proprietorship or association • 无论是营利的或非营利的、政府所有的或私人所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我国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 的“双轨制”
• 所有制的分类: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 股份合作制、联营 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法人为外国人所控制, 只要双方同意,从公约目的出发,可以视为另一 缔约国国民。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另一国(外国)法人(设立或控制标准)
• 指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 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 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法人由该国的 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前述法人所有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自然人在内。
• 二、关于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各国法律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而英、美普通法各国则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
• 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 公约”
• 一是平等原则 • 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人
• 法人juridical person
• 根据适用法律正当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律实体 • 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资或联合体 •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 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国际投资法1第一二三章

国际投资法1第一二三章

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间接投资为主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投资为主 ? 80年代以后,新的变化:
1、直接投资幅度大提高; 2、流入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上升; 3、发展中国家也开展海外直接投资; 4、亚洲、美洲成为国际投资热点。
国际投资的作用
?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 性(促进经济发展)和消极性(掠夺资 源、占领市场)。
与体系 ? 四、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种类
?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 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 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 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1、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 2、长期 投资和短期投资;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 资;4、海外投资和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主流。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 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 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国 家主权的体现;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
(二)平等互利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兼顾 双方利益;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 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 者间的关系。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风险需要法律保障其 安全
(二)鼓励国际投资 税收优惠等法律规定
(三)管理或管制国际投资 避免国际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跨国公司 四、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 人的法律能力

国际投资学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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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1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
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35%, 达2160亿美元。主要流向巴西、哥伦比亚等国。 用于开发南美的自然资源和投资于消费市场
流入东南欧和独联体转型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增 长31%。这主要缘于看好消费市场和私有化项目
2011年美对华投资合同额达74亿美元,同比增长 9.7%。截至2011年底,美对华投资项目累计达 6.1万个,累计合同外资金额1623亿美元,实际投 入676亿美元。目前,美国仍是中国外资最大的来 源地之一。2011年,中国企业在美累计直接投资 为60亿美元,投资范围涉及工业、农业、科技、 金融和工程承包等广泛领域。
这一年内,巴西和阿根廷吸收的中国投资分别占中国企业 在拉美地区投资总额的59%和41%左右,而智利仅吸收 了0.12%的中国投资。此外,在过去3年内,中国企业在 拉美地区71%的投资集中于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
今后中国企业在拉美地区的投资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投 资领域也将从能源和自然资源扩大到制造业、农业、基础 设施和金融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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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
与国际间接投资相比,国际直 二战后发展变化的角度看,当
接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
投资周期长,风险性大
带动技术出口和管理经 验的传播,有利于东道 国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 平提高
对东道国来讲,直接投 资便于管理和控制,可 以逐步改善出口商品结 构
资本流向呈多向性
立方米,为缓解中国北方冬季供气紧张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长庆油田是中国第二大油气田,长庆油田长北区块位于陕西省 榆林市及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
中石油公司与壳牌公司合作的长庆油田长北对外合作项目2010 年天然气产量和销售量分别达35.1亿方和33.43亿方,均创历

第二章 国际直接投资

第二章 国际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流出额所占比 发达国家 85.3 84.2 85.6 91.6 发展中国 14.5 15.5 13.7 8.1
中国连续6年(1993—1998)利用外资世界第二位,1999年位于第 三位(英国第二),到2000年又位于第二位。目前全球500强已有300多 家在华投资。
3.FDI 的重点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
表2-1-3
90年代以来的历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
(FDI)总额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单位:亿美元

0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值得注意的是: l 1999 年 英 国 成 为 FDI 最 大 国 , 投 资 额 达 1990亿美元。 l 美国仍是FDI最大东道国,吸引投资几近全 球FDI 1/3。 l 1999年位于欧盟的跨国公司FDI总额51美元, 占全球的2/3。 l 2001年,在全球FDI 下降51%的情况下,中 国吸引外资468亿,比上年增长15%。
2.新古典经济理论对跨国行为的最初解释
H—O学说: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各国间生产要素资源禀赋比例的差异引起要素价格的差异,进而发 生要素分布均衡化的过程,即要素的跨国移动。 俄林从资源配置理论的结论出发,得出的一个推论---要素价格 均等化定理。其含义有二: (1),要素相对价格均等化。即两个原要素价格比例不同的国 家,通过自由贸易使要素价格比例趋于一致; (2),要素绝对价格均等化。即同一种要素的绝对价格在不同 国家不相等,通过自由贸易使不同国家同一要素的价格趋于均等。 要素的价格均等途径有二: (1),间接均等。即通过商品的国际移动实现。 (2) ,直接均等。即通过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实现。 如资本丰缺程度的差异促使资本从底利率的国家流向高利率 的国家。

国际投资 第二章

国际投资 第二章

国家风险
科技进步
劳动力要 素不重要
一、东道国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与法规 1.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发展中国家
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 降低所得税率包括免税期
高新技术和出口行业
加速折旧
关税减免和退税
主要包括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低息贷款与利息补贴、 主要包括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低息贷款与利息补贴、 政府增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等。 政府增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等。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标而划 定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区域, 定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 殊开放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 殊开放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
保险人:政府机构; 保险人:政府机构; 被保险人(投保人,合格投资者):由美 被保险人(投保人,合格投资者):由美 ): 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51 美国公司, 51% 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51%美国公司,或由 美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95 的外国公司; 95% 美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95%的外国公司;
二、投资国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法规
1.投资国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投资国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投资国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优惠的税收政策 优惠的金融政策与法规 税收抵免 资金支持 税收饶让 信息服务 延期纳税 贷款担保 技术和人才支持政策 免税 股本融资
信息、 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和法规
2.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以美国为例。 2.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海外投资保险,以美国为例。 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和设置下限,如我国的为 %- %-100%,目前对下限放宽。 %,目前对下限放宽 和设置下限,如我国的为25%- %,目前对下限放宽。 下限
关于投资期限的政策和法规:合作企业,我国10到 年 (4 )关于投资期限的政策和法规:合作企业,我国 到30年。 关于资本和利润汇出的政策和法规: (5 )关于资本和利润汇出的政策和法规:目前放宽 3.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第三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 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第九节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本章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了解资本输入与输出 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了解双边投资条约 的主要内容;掌握ICSID与MIGA体制的主要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ICSIDMIGA特点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国 国内法渊源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


国际投资条约
法 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
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 及指南等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四、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中国外资法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
两部分。 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投资条约。 就国内法渊源而言,中国外资法包括:
3.与外商投资企业营运有关的投资措 施 对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专业人员或 技术人员进行 限制 各种业绩要求 政府采购限制 对外国投资者汇兑实行限制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五)跨国投资的自由化趋势
1.外国投资自由化的缘起 2.外国投资自由化的进程 3.中国的实践与立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发展 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为了实现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 际投资法制的接轨,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循序渐进地 放宽对外资的法律管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仍应加强对国民 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对外资的规制和引导,必不可 少。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四)投资措施 1.与外资准入有关的投资措施 最低资本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外资进入必须能够促进东道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 不得损害东道国国家安全、公序良俗、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要求。 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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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二)法人能力的确认 2、一切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范围必须受 到内国法的制约。

二、法人
(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1、登记制(一般许可制): 2、许可制(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

二、法人★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 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 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 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 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 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 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 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含义与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 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 的组织;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 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际 多边条约。

四、国际经济组织


二、法人



法人是按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 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社会组织。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资格。 不同类型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实 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并且 生存时间也是一致的。
分歧:
2、国有化和补偿 两类国家均承认国家对其领域内的跨国公 司的财产有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也同 意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应对其举措承担补偿 义务。但是,对于是否应在守则中规定补偿 标准,特别是对于是否应根据国际法支付补 偿,则存在分歧。 草案要求:根据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给予充分(adequate)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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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中断险(美) 由于发生禁兑事故、征 收事故或战乱事故,致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营业暂 时中断,从而遭到损失时,应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2.迟延支付险(法、德) 投资者因投资所产 生的到期债权因停止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原因无法实 现,均属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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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违约险(日) 涵盖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 契约导致的下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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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 因果联系
OPIC处理的“1971年贝尔彻木材公司 索赔案”和“1978年列维尔铜矿及铜器公 司索赔案”是关于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 间的因果联系的典型案例。
)战乱险
1.风险事件 战乱险的风险事件一般包括:战争、革命、内
(1)无法继续经营
(2)破产或类似情形
(3)银行交易中止或其他类似情形
(4)中止营业达六个月以上者。
4.信用险(日) 承保由于接受投资的企业破产或 其债务延迟履行(达6个月以上)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以不可归责于日本海外投资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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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保条件
为使其投资保险业务可持续运营,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需要考虑 商业性的因素;但作为母国政府对外政 策的工具,他们更多考虑的是政策性因 素。一项海外投资要获得承保,需要满 足投资者、投资及投资东道国等方面的 商业性和政策性条件:
乱、暴动、骚乱或其他政治暴行。 2.损失: (1)资产损失:OPIC补偿政治暴行对投资者财产的
损害,这种财产限于有形财产,补偿以财产的调 整费用或重置费用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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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收益损失:OPIC补偿因政治暴行造成 的财产损害所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即使投资 项目措施以外特定场地的损害所导致的收益损 失,如铁路、电站或供应渠道等,致使无法向 投资项目提供交通便利、电力或其他必需品, 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受到损失,也可以得到 赔偿。
(一)征收险
(二)战乱险
(三)禁兑险
(四)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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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险
征收是指剥夺投资者在某一项目中的 基本权利或财政利益的政府行为,实践中 表现为国有化、没收、征用或蚕食式征收。 征收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的征收行 为给投资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于 东道国的合法管理或征税行为导致的投保 人的损失和由于投保人的违法不当行为造 成的自己损失,不属征收险的风险范围。 征收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3.风险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几个案例体现了OPIC对风险事件与损
失间的因果关系所持的观点。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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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兑险
禁兑险是指投资者无法将投资收益、利 润或清算所得由东道国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 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机构应负责兑 换。OPIC将禁兑分为积极的禁兑和消极的禁 兑,且其承保的财产范围限于来源于承保投 资的所得。OPIC在判断当地货币无法兑换成 美元方面有自己的标准,如果仅是兑换比率 比原有途径不利或者需通过第三国货币的中 介,则将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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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时间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只承 保新投资,除创建新企业外,还包括现 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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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形式
(1)股权投资 (2)长期贷款 (3)向分支机构划拨的资金 (4)依据租赁、技术援助、许可证协议等
享有的收益。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以海外投 资促进法制为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发达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法制 第二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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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发达国家促进海外投资 的法制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资本输 出对发达国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因此 发达国家普遍取消或至少弱化了对海外投资 的限制,并广泛的采取保护和鼓励措施,以 促进其对外投资的开展。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2)行为内容
征收行为不仅包括典型的把企业收归国有或夺 取财产的行为,而且包括各式各样的可以称之为 “蚕食式征收”的事态。“蚕食式征收”是指征收 事件并非作为一项单独的、决定性的行动而偶然出
现,而是东道国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所积累形成的。 OPIC处理的费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 的蚕食式征收案件。该案中,费尔国际股份公司在 索马里投资建立了一个贝类动物加工厂,后来,索
马里政府制造各种骚扰活动,包括逮捕关键的雇员,
封锁通往厂区的道路及没收生产必不可少的储油库
等,致使该公司最终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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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失后果
各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通常 要求损失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 定的时间。有些国家,将投资者在海外 企业中的股份与在海外企业中的资产区 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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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领域
对投资领域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 相同。但一般均将投资领域与本国对海 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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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效益
投资效益是指一项海外投资所产生的政治、 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效益,既包括本国的效 益也包括东道国的效益。
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
三、情报及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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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由于投资自由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 趋势,加之经济实力的增强及金融监管、调控 能力的提高,使得发达国家有必要也有信心解 除对海外投资的限制而不致产生消极的后果。
因此,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 限制已日渐弱化乃至最终取消,只有个别国家 出于经济需要或政策传统的原因仍保留对金融 等特定领域的海外投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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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报及技术支持
基本上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公营政 策性银行都向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情报和技 术方面的帮助,包括发展中国家及其他东道国 中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情况、经营费用、 行政程序及法律框架等。
大多数发达国家还为海外投资者的可行性 研究提供一定的资助,资助及金额相当于投资 前研究费用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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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格投资者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投保的投资 者和本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1.自然人 (1)国籍 (2)住所 2.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 (1)国籍 (2)控股: (3)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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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格投资
对适格的投资的要求包括投资时间、 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效益四个方面。 1.投资时间 2.投资形式 3.投资领域 4.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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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根据OPIC的观点,一个实体只要是 对投资项目所在的东道国那一部分拥有 事实上的控制权,并正在行使政府或某 一机关的职能,这个实体就可以被视为 “外国政府当局”,从而构成征收行为 的主体。
1968年美国国际开发署所处理的印 第安头人公司索赔案体现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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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发达国家还由政府协助成立民间非 营利团体,进行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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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二、承保机构 三、承保险别 四、承保条件 五、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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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
沿革和现状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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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
导论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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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 的法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而发 展起来的,其首先发端于美国。根据美国1948“经济 合作法案”,美国海外私人投资者向欧洲地区投资时, 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美国经济合作署申请投保货币兑 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均可向美国经济合作署提出 索赔,并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给该机构。随着50年代 初美资投向重点由欧洲转向“利厚险多”的发展中国 家,美国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重点也由欧洲转向发展 中国家。1959年后,仅限于投向发展中国家的美资, 才能适用美国的投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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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德国不以东道国与德国签订有双边 投资保护协定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但实 践中德国投资者多向与德签订有投资保 护协定的国家投资。
日本、澳大利亚则实行单边投资保 险制。
国际开发合作署
信托股份公司、黑姆斯信贷担保股 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
份公司
审批权则掌握在部际委
员会手中
法兰西外贸银行、法兰西对外贸易 法国对外投资保证委员
保险公司

国家保险署
瑞典 出口信贷提供委员会
日本
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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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险别
一般来讲,征收险、战争或内乱险和禁兑险是 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必有的险种,还有一些险 种只有个别机构承保,如:营业中断险(OPIC)、 延期支付或停止支付险(法、德)、政府违约险及 信用险(日)。以下介绍各种险种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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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
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开发性的金融机构向海 外投资提供条件优惠的融资,这些机构将对发展中 国家的援助与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项目的支持结合 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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