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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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二战以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广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因此,对国际经济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我们采纳广义观点。

二、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部分。

(一)国际法部分: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决议,主要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国内法部分: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体系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与实践,能充当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中国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他们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些法人之所以能充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它们 具备了其他法人所没有的条件,即有从事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来源于 法律,如我国《外贸法》规定,对外贸易只能由那些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 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外国法人必须是外国企业法人,包括本身为企业、公司或其他 经济组织的法人。这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在外国成立的法人,具有外国 国籍,因而法律上称之为外国法人。按国际习惯,外国法人要到他国从事经营活动,成为 他国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法人资格必须得到他国的认可,确认其具有参加某种国际经济 关系的权利能力,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外国法人认可制度。至于认可的方式,综合起来, 主要有三种:(1)相互认可制,即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相互认可; (2)一般认可制,即 对于所有依其属人法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法人,均给予认可,这些国家有:英、美、 瑞士、日本、意大利等;(3)特别认可制,即对外国法人一一加以审核,如东欧某些国 家、奥地利、比利时等。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的产生始于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最 重要的变化之一。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大大加深了各国在生产领域里的相互渗透和依赖。跨国公 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多国企 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等等,现在最常用的是“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和“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两种。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 中基本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但有些学者则仍使用“多国企业”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多国企业 是由许多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组成的集团,是企业,而不是公司。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尚无一个被各国普遍认同的权威性的定义。一种源于联合国的综合性定义,虽然 仍有争议,但被广泛应用,即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 案)》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交的案中所拟定的定义。该案文指出: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这 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 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 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从以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的行为守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 征:(1)规模性;(2)跨国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导论

国际经济法导论

(二)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 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 2. 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 3. 各国自主确定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概念 (二)表现 1.GATT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D 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ment Provision ) 2.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及发展 • 不同观点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全球性原则、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管理法独立和政治主权

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
(一)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 动之永久主权 1. 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 权 2. 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外国投资和跨 国公司)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第一篇 导论
•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 • •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I、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前相比有 了很大变化 • II、二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 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 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甲国A公司在向本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投保 后,在同甲国签有BIT的乙国与当地B公司 举办合营企业。
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水果拼盘 说”)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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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1234123451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激化,经济危机恶性循环,为了解决矛盾,国家开始直接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而国家对其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又必然导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与解决各国经济利益的尖锐冲突,国家就通过双边和多边条约来协调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并建立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

这样,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国际经济关系,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是《海事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

19世纪后,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原因有生产的国际化、国际贸易的发展、原有民商法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19世纪末至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等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重要渊源23《WTO协定》等1231《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在采用分流制的国家里,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其本国内具有效力,但也有的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的境外行为,如反垄断法。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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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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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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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 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 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 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 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也即所调整的国际 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 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实际上,战后美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特 点是,着重研究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国经济活动 的法律问题,认为只有“跨国法律问题”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这一用语,才能如 实反映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问题特点。现代国际经济 交往活动,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进行,更 大量是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 由于“国际”(international)的本义是指“国家之 间”(between nations)或“政府之间”(intergovernment),该用语已不能用于表达包括国家、 国际组织和私人为主体的国际经济关系,只有用“跨 国”(transnational)这一用语,才能准确概括当前 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活动的特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 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 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规范, 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 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 关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其主要理由: 任何法学家个人,即使知识渊博,精力过人,也 不可能全面熟悉世界各国分别制定的各种商法和 冲突法,即使有所涉猎,也只能挂一漏万; 就法学教育而言,如不严格分科设臵课程,也会 给学生造成混乱;而对于担任国际公法课程的教 授以及修习这门课程的学生来说,都不可能有充 裕的时间来对世界各国的国内法进行广泛的研究。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哈佛大学的斯坦纳和瓦茨教授编写了《跨国法律 问题》以及1986年瓦茨教授又另编《跨国商务问题》, 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 内法等方面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代 表作之一。
他们认为,跨国法应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组织法、冲 突法、宪法、比较法、经济法以及所有涉外国内法。 按照他们的观点,国际人权保护、外国投资保护、关 于涉外商务及非商务的宪法及其他国内法律规范、国 家间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合作、国内刑法及经济 法的涉外部分等均为跨国法的范畴。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 法律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1、姚梅镇教授《中国国际法年刊》系列研究国 际经济法论文、译文;陈安教授:编译《国际 经济法的历史与现状》等; 2、198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一组“国际经 济法讨论”文章,反映中国法学界关于国际经 济法概念和体系的不同主张; 3、1984年在庐山举办了“国际经济法讲习 班”,并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 标志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



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
5、《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3年修订)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 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0、《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Nhomakorabea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代表人物: 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金泽 良雄等。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人物: 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罗文费德等。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 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 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公法包括: 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国际经济法 四大分支。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分支。 其认为,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中,应当把各国 国内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冲突法,都排除在 对象范围之外。
国际经济法


指定教材: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第三版 主讲人:吴 智 授课对象: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学刊》, 法律出版社,第 1—16卷 3、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4、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 (六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早在1948年,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一文中就提出了 “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1948年英国伦敦大 学课程中最早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 几十年来,“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无 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 者和实际工作者广泛使用。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全面发展
1、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系列论文和著作: 1984年刘丁教授《国际经济法》第一部概论性著作; 沈达明、冯大同教授《国际贸易法》(1983)、姚梅镇 教授《国际投资法》最早系统论述分支教材或论著; 1987年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系列论著; 2、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北京大学(198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武汉大学 (1984)、厦门大学(1986)先后博士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率先提 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一概念,而 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国际经济交易中 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织以及 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则宝藏。人 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法律,而不必担 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即最 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冲突的问 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人类社会的 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区域间或国家间 均可能发生。”
盾对立,各国政府除了凭借实力,兵戎相见, 通过战争来解决矛盾之外,还必须通过国际协 商,制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对彼此间的经济 关系和利害冲突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就是国际 经济法的本质。其具体形式,就是各种各样具有经
济内容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其结论是:“国际经济法是根据构成国际社会 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 种经济条约的总和,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 法。”



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


课堂内与课堂外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并重(关于两个小和尚


“斗法”的故事) 我国古代道家学派著作——《老子》中指出: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是传授 给人既有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 希望“授人以鱼”,同时 “授人以渔”。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评价: 其见解的立足点在于: 严格遵循传统法学的传统分科标准,把 法律和法学严格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内法, 公法与私法等不同的基本范畴,并把国际经 济法的涵义及其研究对象,严格局限于国际 公法这一基本门类的范围以内。

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国际矛盾
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产物。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 繁和不断扩大,资本主义各国在商品和财富的生产、 流通和消费等许多方面产生了尖锐的利害冲突和矛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全面发展
3、目前厦门大学:陈安、曾华群、徐崇利等 中国人民大学:余劲松、赵秀文、韩立余等 武汉大学:李仁真、张庆麟、张湘兰等 外经济贸易大学:沈四宝、石静瑕等 复旦大学:孙南申、张乃根、陈于东等 中国政法大学:莫世健、王传丽等 南开大学:左海聪 湖南师大:王贵国、肖北庚等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杰克逊教授十分强调国际经济法这门学问的综 合性、边缘性、多科性和多层次性,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私法和公法的多科交融和综合运用,包含着涉 及传统法学许多分科的各个层面和各种题材。 他认为,用以调整国际(跨越国界)经济交往 或商务往来的法律规范,可以大体分为三个层 次或三个组成部分。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评价: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 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 和论述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 的以及其他非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 的法律规范,比较集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 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国际经济法”一 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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