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法律与国际投资法

法律与国际投资法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成为了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密。
本文将探讨法律在国际投资法中的角色,以及它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述国际投资法是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鼓励跨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合作。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特点是适用于国际投资行为,并受国际公法的规范。
二、法律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作用法律在国际投资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法律提供了国际投资活动的规则和框架。
它确定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和保护。
其次,法律为投资纠纷解决提供了机制。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差异,投资争端时有发生。
法律通过设立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制定投资保护条款等方式,提供了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以维护投资者和国家的权益。
此外,法律还起到了监管和监督的作用。
通过法律,国家可以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法律还使国际投资更加透明,减少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法律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在国际投资者中建立了信心。
投资者往往会选择那些法律稳定、法治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因为他们可以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的保护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通过法律,国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流入。
然而,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对国际投资的限制也是存在的。
一些国家会通过法律限制或限制国际投资的规模和方式。
这可能是出于国家安全、经济保护主义或其他原因。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时,必须了解并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
四、法律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法体系,并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投资法三种学说

国际投资法三种学说
国际投资法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
1. 国际公法学说(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Theory):它认为国际投资关系主要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国际公法规范。
按照这种学说,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受到国际公法中有关主权平等、国家责任等原则的约束。
2. 国际私法学说(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Theory):它认为国际投资关系是由私人行为主体(如跨国公司)参与的商业活动,应适用国际私法规范。
按照这种学说,国际投资法主要通过各国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合同来调整。
3. 国际经济法学说(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ory):它认为国际投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应适用国际经济法规范。
按照这种学说,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主要关注保护投资、促进投资自由等经济目标。
这些学说在理论界有一定争议,但都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和运作产生了影响。
同时,各国在实践中也会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偏好,选择不同的学说来引导和解释国际投资关系。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和意义。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进行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各国应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并避免无理或不当地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2. 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权益不受任意性行政、立法或司法行为的侵害。
在这种原则下,各国应尊重合同精神,遵守国际约定和投资协定,不得违背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
3. 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原则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享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投资政策的自主权,同时也应该保障投资者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投资、转移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在促进和管理投资方面要寻求平衡,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与合理底线原则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跨国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各国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鼓励了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时,可以借鉴国际投资法的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与服务。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应是国际投资法的精神实质,即倡导适度引进外资和扩大资本输出,加强国家在国际间的投资、贸易和技术交流;而其显著特征应是突出强调国际投资法的本质特征,即依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基于此,本文认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东道国投资利益受特殊保护原则、国际投资各方利益共赢原则、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和国际投资自由主义相结合原则以及国际投资风险和国际投资收益正相关原则。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特殊保护投资自由化引言目前,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哪些,提法上比较混乱,专门研究的成果不多。
据不完全统计,有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投资者、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投资决策与投资责任相一致原则等。
影响较大的是余劲松教授的观点,在他看来,国际投资法最为重要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这一原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都有具体体现,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外国投资予以保护和管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因此该原则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二是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与互利不可分割而且要求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该原则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之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同样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国际投资法在我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学界对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似乎还停留在对个别现象的认知上,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自恰性的把握。
笔者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在这一问题上略陈己见,期望能够引起更加深入细致的讨论。
论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前言目前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待遇标准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最低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待遇制度。
一般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寻求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寻求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平等的竞争机会。
最惠国原则的独特法律结构具有一种奇妙的功能:自动减少投资限制的多变效应。
在实践中,各国普遍认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待遇要比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的困难要小得多,因为前者不排除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以特权。
而且,在今天对国际投资还很难形成国际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投资自由化纯属是一种理想或宗旨,在现实世界里无法完全排除各国以各种理由采取的不恰当的干扰或限制,人们只能尽力减少它们。
而最惠国原则正是满足了这种“最少限制”的要求。
因此,相对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应用比国民待遇制度要广泛得多,而且其适用的例外也要少得多。
在各国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各国的投资法典中,国民待遇原则尚未为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
但是最惠国待遇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并非东道国给予其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都会给予来自与其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缔约国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它也不排除东道国在特定情况下对来自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不同的投资母国的投资者间实行差别待遇,而且也不排除东道国对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问题,包括它的内涵、地位及适用等三方面进行探讨。
目录摘要 (1)1. 最惠国待遇概述 (1)1.1.最惠国待遇的起源与发展 (1)1.2.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功能 (2)1.2.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2)1.2.2.最惠国待遇的功能 (2)2. 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及地位 (3)2.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3)2.1.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3)2.1.2.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3)2.2.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 (4)3.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5)3.1.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条件 (5)3.1.1.适用阶段 (5)3.1.2.适用对象 (6)3.1.3.其它适用条件 (7)3.2.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9)3.2.1.一般例外 (9)3.2.2.国家间特定事项约定互惠的例外 (10)3.2.3.具体国家所实行的例外 (11)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虽然有着诱人的回报,但也伴随着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和风险。
本文将就海外投资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并规避相关风险。
一、海外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是中国国内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投资前的备案审查、投资后的备案报告等。
2.《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对涉及外国投资的相关法规的统一规范。
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享有投资者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的企业,必须按照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遵守中国的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3.《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规范不同国家之间投资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如果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投资,必须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规范。
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投资者应仔细研究目标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以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二、海外投资中的常见风险及对策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投资者应对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在投资过程中,及时了解和应对政治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法律环境不确定性等。
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前,应详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以规避法律风险。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海外投资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经济不确定性、市场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回报。
投资者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具有稳健的盈利前景。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法律治理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而与之相伴随的是国际投资的快速增长。
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的蓬勃发展,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为跨国投资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和公正的环境。
这个环境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协议,以规范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国际投资法律治理强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包括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而损失利益。
例如,一旦国家采取了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行为,剥夺了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就可以提供一个途径来解决争端,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其次,国际投资法律治理促进了投资的可预期性。
可预期性是投资者对投资目标地的法律环境有着充分的了解,并能够依赖和信任这个法律环境。
国际投资法律治理通过确立明确的法律规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和稳定的投资环境,使他们能够预料到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回报。
此外,国际投资法律治理也重视国家对外的合作和对外投资的吸引力。
随着全球市场的竞争加剧,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吸引外资,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律治理提供了一套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规则,为各国之间的投资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了国际投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然而,尽管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差异较大,这给投资者带来了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一些国家可能存在对外投资的限制和保护主义政策,这给跨国投资带来了阻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治理体系。
首先,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和落实国际投资协定来加强合作。
这样可以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国际投资环境。
其次,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可以共同努力,推动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发展和改进,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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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
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并且逐渐地、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最终形成了经济国际化的趋势。
经济国际化发展使国际投资加大,而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南北国家共同认可的全球性实体法条约、没有一个共同遵从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而努力。
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两个已经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投资中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就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一系列实体问题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借鉴WTO法律体系的立法方法、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国际投资实体法成为必要。
同时,与其适应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外资法的建议,以期对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建立有所参考。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国际投资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和。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
①国内法主要是指国内立法及判例,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
②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
此外,国际惯例也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际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
作为国际投资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此外,主体不同,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能力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
如外国法人到他国的法律人格必须由该国承认。
主要采取登记制、许可制、互相认可制等形式。
国际投资者的待遇即外资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
目前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国际标准待遇等。
主体待遇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待遇的正确选择和确定,对于吸引国际投资并刺激外资向健康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投资方式及法律运作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是直接投资,其在国际投资中占重要地位。
国际直接投资的规
范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居主导地位,是国际投资的核心内容。
从各国实践看,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已从传统的兴办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扩展到许多领域的许多方式。
如:合作开采资源、BOT项目投资、外资性投资公司等方式。
这里主要介绍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制度。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移。
典型的BOT分为三个步骤:①东道国政府(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授权实体出面)与外国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②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和服务费,回收并取得合理利润。
③协议期满,投资者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从而完成BOT的营运。
BOT具有特许协议方式的性质,其关键文件是特许权协议。
该协议说明了特许权的授予者与被授予者双方的权责,它是BOT项目投资的基础,是固定和规范BOT项目中东道国政府和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是BOT项目投资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
三、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经常会因为政府变更或改组、汇率风险、经营手段、资本来源等等原因带来的投资风险导致投资失败。
国际投资保护指由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单独地或共同地采取的某种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
主要有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多边投资保护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是指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以促进鼓励保护或保证国际私人投资为目的并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即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待遇,确保投资安全。
多边投资条约指世界范围或一定区域内由多数国家缔结的调整和保护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
除以上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如:国有化及其补偿、特许协议及其效力、国际投资的外交保护等方式。
四、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通常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政府、外国公司机构的与投资相关事项的不同意见或利益冲突。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来自经济、政治两个方面。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式主要有:政治解决、仲裁解决和司法解决。
解决争议的法律渊源有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1][2][][]五、WTO法律规则体系与国际投资的关系当今多边贸易体制是以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为主体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议的贯彻实施的保证,以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一个全球性、综合性
的国际贸易管理机制。
其特点是正式的永久的国际贸易组织,包容各种贸易形式并开始调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广泛介入国家主权的传统管辖范围,力争实现最大限度的国际贸易各国共管体制和贸易纠纷的司法解决。
WTO体系正影响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如: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利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
TRIMS协议首次直接将国际投资纳入贸易范畴调节,它虽未否定东道国制订各种投资措施的权力,但却要求这些投资措施不得妨碍国际贸易自由进行。
再如,《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管制范畴,规定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必须遵守的多边法律,对服务业国际投资具有直接影响。
除上述协议与国际投资有关外,WTO法律规则体系中的一系列多边竞争规则,如反倾销规则,海关估价协议等都与国际投资有密切关系。
自WTO成立,国际投资法已向多边法制化方向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国际投资问题己不再单纯地受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WTO体制外的多边投资公约的约束,还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受现代多边贸易体制的制约。
六、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双边及单边法制的可能的影响对国际投资双边法制的影响。
WTO框架下的一系列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确认了各国一致承认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规则,有可能影响今后双边投资协议的内容。
在今后的双边投资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发达国家可能援引TRIMS的协议,GATS等有关协议,要求在双边条约中加入禁止履行要求,扩大服务业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提高投资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多边解决投资争端等各种条款,从而加速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进程,强化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中的地位。
对单边法制的可能的影响。
WTO法律规则体系将对各国外资法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或起因于WTO成员方在WTO协议下本身所肩负的多边条约义务,或起因于双边国际投资条约下本身所肩负的国际法义务。
七、WT0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的多边国际法制的可能影响WTO创设了一个新的调节国际投资的多边体制,涉及到东道国对外资管辖权限,投资者待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众多领域的许多重大敏感问题。
与现有国际投资多边公约相比,WTO框架下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贯彻执行具备更有力的保障机制。
WTO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今后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国际立法的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强化起促进作用。
八、法律规则对中国外资立法的影响WTO法律规则对中国外资法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对
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更改和废除。
WTO框架内的国际投资协议已经对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方法,有关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外资经营运作的待遇标准、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外资保护等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履行国际义务,废除相关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冲突的具体条款和规定,只是中国外资法改革的一个方面,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立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外资法改革的深层次要求。
总之,入世使得我国有机会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完成我国法律与WTO法律规则的接轨。
WTO规则被认为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不仅强有力地规范了世界贸易行为,而且通过对《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对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产生极大促进作用。
我国已经入世,修改、完善和调整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我国的国内法与WTO协议相适应,成为发展民族经济、顺利实施WTO法律规则的关键。
国内立法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前提,也是我国当事人充分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我国政府保护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的保证。
我国应积极参加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的谈判及WTO协议的后续谈判,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