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

《国际工程管理概论》论文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班别:工管07-1学号: **姓名: ***任课老师:彭波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不断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
BOT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际运作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
本文从重阐述了就BOT 方式立法的必要性,以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
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特征专项立法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
中国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
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 方式存在的障碍,建立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
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
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
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
二战后,各国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
不仅解决了东道国资金困难,完成了东道国的工程项目,也促进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国际市场。
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市场情况和投资风险,还需要关注投资的法律问题。
因为只有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风险。
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国际投资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IIA)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法律框架之一。
它是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目的是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投资权益,通过法律规定,保障投资者在承认的范围内享有公平、合理、公正的待遇。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3000条国际投资协定生效。
2.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涉及国际投资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最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下属的国际中心仲裁机构(ICSID)就是一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知名机构。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院(ICC)等机构也是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广泛应用的法律仲裁机构。
3. 国际商业惯例除了上述两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之外,国际商业惯例也是国际投资领域内需要了解和遵守的规则之一。
他们是国际商业中长期形成的惯例,例如,INCOTERMS、UCP600等贸易制度等,这些国际商业惯例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商业交易,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二、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后,我们需要了解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涉及各个领域,例如:1. 外汇管理海外投资涉及到海外汇兑,所以需要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法规。
例如,在中国,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外汇投资,必须具备外汇管理局颁发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QFII)或者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格。
2. 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投资和开展国际业务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海外投资者需要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

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
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⑦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⑧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 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
发改委第40号令); ⑩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 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 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 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 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 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7〕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 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 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 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 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 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20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 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 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 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 、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019 最新文档‐管理系列 (word 可编辑版) BOT 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BOT 项目是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对项目融资立法,为项目投融资提供法律依据,《特许法》;在中国,一直讨论出台 BOT 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迟迟为出, 2004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为项目融资提供了条件,也为大力提倡 BOT 项目打下了基础。
BOT 项目的关键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参与方谈判的焦点,更需要律师的参与。
另外,由于 BOT 项目自身的复杂性,为防止各种纠纷,也需要律师的参与。
那么,到底 bot 项目中法律事务如何?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当事人必备的一份配套法律文件。
在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中可能使用的法律意见书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按照借贷协议和所选择的准据法,借贷的义务是有效的。
二是债权人委托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项目公司的存在,是否有权借款,法定代表人是谁,借贷协议的效力和合法性,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公司所在国的1 / 9律师是否承认所选择的法律,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
三是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作出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二种相同,并就项目公司的法庭记录(如没有未了结的诉讼等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是项目公司委托准据法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一种相同。
(1)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①必须首先声明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文件及签字等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并仅就律师所在地国的法律出具意见。
海外工程项目应对方案

海外工程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海外工程项目开始兴起。
海外工程项目是指中国企业在国外进行的各类建设、投资、开发、经营等经济活动,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能源开发、资源勘探等。
海外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远远超过国内项目,需要在项目前期充分做好策划和准备工作,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二、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1、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国际关系紧张等因素可能对项目进展产生不利影响。
2、经济风险:国际市场波动、外汇风险、金融风险等问题可能对项目投资产生影响。
3、安全风险: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情况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安全进行。
4、文化差异: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可能对项目的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5、技术风险:新技术、高标准、大规模海外工程项目,需要更加完备的技术支持与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
6、环境风险: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环境差异可能对项目进行产生影响。
7、合作伙伴问题:合作伙伴的稳定性、诚信度等因素可能对项目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8、法律风险:国际法律法规不同,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应对措施1、政治风险:在项目前期,要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政治形势,选择政治稳定、对外投资友好、风险较小的国家进行投资。
根据项目所在国的政治情况和国际形势,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购买政治风险保险等。
2、经济风险:在项目策划期间,需要充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对市场进行研究,评估投资回报和风险,以降低投资风险。
3、安全风险:提前规划好项目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保人员、设备、培训等。
对目的地国家的安全形势进行全面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
4、文化差异:制定文化适应策略,培训项目人员对目的地国家的文化进行了解和适应。
以及提前评估和解决可能的文化差异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技术风险:海外工程项目需要充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并准备好相应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持。
法律知识:国际法律环境下的海外投资与跨国公司

法律知识:国际法律环境下的海外投资与跨国公司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外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国际经济中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国际法律环境下,海外投资和跨国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一、海外投资海外投资指企业或个人在海外进行的资本投资、技术投资、贸易投资等。
由于投资地与投资主体的不同,海外投资面临着国际法律环境和本地法律环境的双重制约。
首先,海外投资需要遵守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规定了有关投资的国际准则和原则,如《联合国国际投资准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
这些准则和规则保障了投资主体在跨国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为各国间的投资活动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投资环境。
其次,海外投资也需要遵守本地法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包括外资准入、税务政策、劳动法规等。
企业需要尊重当地法律、文化、习惯和风俗,确保遵守本地法律要求和经营规则,避免违反本地法律和产生法律纠纷,以免影响企业形象和商誉。
在海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如涉及海外营业税、贸易壁垒、外汇监管等。
为规避风险,一方面,企业应该提前了解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以及所涉及的税务、海关、货运等规定和流程;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款和条约,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加强合同约束力。
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具有跨越国家边界资本和实体的企业,与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公司必须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才能维护企业在全球化环境中的合法权益。
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元文化、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因此需要引入透明、规范的管理机制,以保证企业运营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
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需要充分考虑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个体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确立符合本土社会行为规范的商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在促进跨国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持地区社会和文化的和谐发展。
国际投资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对环境 的影响 , 如~把“ 韧剑 ”既有 价值在发展中国家未得 到正确的认识 。 犹 双 , 发 可 持 续 发 展 战略 , 先后 制 定 了 《 国 2 世 中 1
有 利 的一 面 , 有不 利 的一 面 。 也 达 国家 为 了保 护 本 土 的生 态 资 源 , 往 将 纪 议 程》 《 国 2 世 纪议 程 纲 要》 提 出 往 和 中 1 , 其一 , 资活动对环境积极有 利的影 损 及 本 国 生 态 资 源 的 企 业 放 在 发 展 中 国 了“ 投 可持 续 发 展 ” 目标 。然 而 , 国 的宪 法 我 响。 () 1 国际间的投资活 动解 决了东道 国 家投资生产。 而发展 中国家 为了吸收更多 和 18 9 9年修订的环境 保护 基本法 都是在 资 金 不 足 、 口就 业 压 力 等 问题 , 进 了 的外 商 在 本 国投 资 , 往 忽 视 了 对本 土 生 19 人 促 往 9 2年 世 界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前 制 定 的 , 东 道 国 经济 的发 展 , 高 了人 民 的 生活 水 态 资源 的 保护 , 提 使投 资与 环 境 之 间严 重 失 在立 法的 目的上 都没有体现可 持续发展
1 、国际投资 中环境 问题的具体表现 准的差异 , 这种差异使得发达国家为逃避 1环境是 国际投资中的重要 因素。 、 投 形 式 。 () 1 利用 不 同的 环 境标 准 和 资 本 的 本国高标准环保要求所带来的高成 本, 把
资国的环境和 自然资源是 投资者必 须考 自 由流 动 , 移 污 染 企业 。 般 地 , 展 中 某些污染型企 业转嫁到环保 标准相对 较 转 一 发 虑 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有些投 资项 目来 国 家 由于 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对 落 低 的 发展 中 国家 。 说 , 地 的 自然 资源 是 决 定 投 资 的首 要 考 后 , 当 环境标准往往低 于发达国家 , 发达 国 二 、 国 有 关 国际 投 资 中环 境 法 律 问 我 虑 。 方 面 自然 资 源 本 身 是 国 际投 资活 动 家 因 此 将 大 量 资本 投 入 到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题 的 缺 陷 一
浅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浅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提出的重要国家战略,旨在增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与对话,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也随之而来的是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增加。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法律环境和投资市场,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合同履约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全面了解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有助于企业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旨在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提供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对策,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2 问题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挑战。
在国际化投资环境下,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合同纠纷、国别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
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财务损失,还可能危及企业声誉和发展前景。
如何有效应对和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成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投资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特点,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以确保企业的国际投资活动稳健有序地进行。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也面临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规避和管理这些法律风险?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法律风险分析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不断增加,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随着对外投资的扩大,我国企业在涉外交易中面临的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也随之增加。
这些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往往会面对法律风险。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冲突与协调以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及相关案例为研究对象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冲突与协调以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及相关案例为研究对象1. 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对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构成了新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及相关案例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法律冲突及其协调机制。
本文首先对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进行梳理,分析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冲突点。
接着,本文重点研究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探讨这些规定如何影响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本文还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评估现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法律冲突与协调机制的理解,而且对于我国在国际投资法律框架下的环境保护策略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对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和案例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与理论框架双边投资条约(BITs)和多边投资条约(MITs)的作用。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
通过这个大纲,我们可以撰写出一个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不仅涵盖了国际投资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还探讨了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以及解决这些冲突的可能途径。
这将为我们理解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及其相关案例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3. 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的发展与特点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Regional Investment Treaties, RITs)的发展,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趋势和特点。
这些条约通常由若干国家在特定区域内协商签订,旨在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同时平衡各成员国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本节将分析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的发展历程,并探讨其特点。
晚近区域性投资条约在数量和范围上呈现显著增长。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法律程序与仲裁规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法律程序与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端。
为了维护投资的合法权益,各国建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包括法律程序和仲裁规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法律程序与仲裁规则。
一、法律程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审判程序。
国际法院通常是指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以及特设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与国际投资相关的争端。
国内法院则是指各国自己的法院体系,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处理争端。
在国际法院上诉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将提交书面诉讼材料,并进行辩论。
法院将依据国际法和相关协议进行判决。
而国内法院的审判程序与国内争议相似,但需要考虑国际法和国际投资法律的适用。
二、仲裁规则除了法院程序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还常采用仲裁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司法解决争端的方式,由于其效率高、程序简便以及保密性强等特点,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通常依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仲裁规则进行。
ICSID是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机构,负责提供仲裁服务和为投资争端提供中立支持。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仲裁申请:当事人向ICSID递交仲裁申请,申请中需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
2. 仲裁庭组成:ICSID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规定的程序组成仲裁庭。
3. 公开听证:仲裁庭将安排公开听证,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提出观点,并进行辩论。
4.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5. 效力认可与执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和执行ICSID的仲裁裁决,从而保证裁决的强制执行。
除了ICSID仲裁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形式的仲裁,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这些机构根据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为当事人提供快速、公正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手段。
三、法律程序与仲裁规则的优劣性面对国际投资争端,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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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国际投资项目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建设过程也是广泛的社会协作过程,涉及到多方经济利益。
因此,如何确保各方的利益,明确各自的职责,使投资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国际投资项目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项目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保护是指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公司、企业和个人向外国投资,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来本国投资,而为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担保和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律保护、国际法律保护两类:国内法律保护形式(1)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出国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受到的政治风险而提供的保证或保险。
如有的国家(主要是美、日、德国)实行对外投资保险(保证)制度。
被保险的对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本国保险机构,按契约条款予以补偿。
(2)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
如外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
有的也通过宪法、税法、外汇法等其他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有的通过政府间商定的某方面特许协议等来体现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律保护形式(1)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之间缔结的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旨在把国内投资保护上升到政府间的共同保证,使国内法获得国际法的效应。
(2)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公约是在国际范围内为保护国际投资所确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外国公司、企业、个人投资相互给予公正的待遇,投资保护的共同准则、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等等。
(二)国际投资项目的国有化和征收在国际投资项目中,“国有化和征收”历来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因为对外资项目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既关系到资本输入国的主权问题,又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乃至资本输出国对国外投资的保护问题。
不仅会引起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利益的抗争,还会引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权益的矛盾。
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国有化和征收”并付之实施,是涉及国际投资项目的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国有化和征收”的法律性(1)何谓“国际投资项目国有化和征收”国际投资项目中的“国有化和征收”主要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在必要时对外商投资项目收归为国有的过程。
一般而言,“国有化”和“征收”都是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资项目采取占有的强制性措施,两者具有共同的内容和法律性质。
“征收”不仅包括一次性、全局性征收,也包含逐渐地、由局部到整体的征收。
有的国家政府在和外商共同投资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别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输入国政府、企业或国民,使接受投资方所持的股份达到以上,甚至达到全部转让。
(2)“国有化和征收”的合法性1974年12月联合国第29届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把“每个国家都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
在收归国,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考虑本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从而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国有化和征收”合法地位。
“国有化和征收”赔偿的法律内容“国有化和征收”赔偿的法律内容就是指合法的赔偿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赔偿标准的理解和实务处理不尽相同,当前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是两类:(1)“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标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张,对外国投资项目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国家,有责任“充分”、“及时”、“有效”地对外资项目予以赔偿。
并对“充分”、“及时”、“有效”作以下解释:“充分”,是指“全部”、“完全”。
也就是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国家必须承担对外资项目全部赔偿的义务。
“及时”,是指必须立刻支付赔偿金,不得延滞。
“有效”,是指必须以能易兑有价证券或现金的方式支付赔偿金。
从“充分”、“及时”、“有效”的内容分析,可见这种赔偿标准完全是凌驾于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律之上,有碍于独立国家行使国有化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也是违背国际法的。
(2)“适当”赔偿标准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采用“适当”赔偿的标准。
“适当赔偿”标准是指,投资国双方在遵循“联合国宪章”、相互尊重主权完整、平等互利,既考虑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又兼顾实行国有化国家的实际情况,按国际惯例,一般都参照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制订出在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相互都能接受的赔偿标准。
我国政府正是按这一“适当”赔偿的标准,解决了许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就我国政府在建国初期为了废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而将美国私人投资资产收归国有,美国也冻结了中国在美的全部资产一事,按合理赔偿标准较好地处理了这一历史问题,对中美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时具体的实施方法是:中国以8050万美元金额补偿被没收的19,680万美元美国在华私人投资,相当于被没收金额的41%。
美国全部解冻中国在美的8050万美元资产。
中国分6年付清全部补偿金。
(三)国际投资项目争议的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正确、妥善地处理投资争议是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施投资保护的具体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投资争议除了政治解决以外,其他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
协商解决方式协商解决方式是指投资争议双方自愿直接磋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商解决的方式一般没有第三人参与,由争端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找出具有法律、合同依据的解决办法。
调解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是指投资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在取得双方认可的调解人的协助下,解决投资争议的方式。
调解人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提交争议各方,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仲裁解决方式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已有较长的历史,并且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合理的法律手段,广为投资争议者接受,成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
投资仲裁是指对投资争议问题的公断。
它是由投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贯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同意选择信任的仲裁人组成仲裁庭,根据双方同意选择的法律、法律原则和其他法律规程,作出裁决。
此裁决有终局性,具有法律效力,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
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是指投资争议通过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司法解决方式是解决投资争议的主要法律手段。
投资争议的司法解决中,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国家主权辖免”和“个人出诉权。
”投资争议的国际司法解决,不仅涉及个人的出诉权,而且还涉及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投资一方虽然是国家,但投资争议只涉及东道国同外国投资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引起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争议仍属于国内法范畴,国际法院不予受理。
(四)国际经济合同国际经济合同是指各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商品交换和技术交流而依法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国际经济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国际经济合同的个重要步骤:要约(1)要约的目的和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要约的目的是和对方缔结合同,要约的作用在于一经受约人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的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的内容通常包括:货物名称、单价、数量、品质规格,以及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3)要约有效期要约中通常规定承诺有效期限,要约人在承诺有效期内受其要约的约束。
要约也可以由其要约人撤回而失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
要约也可受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必须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1)承诺有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对按照要约人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认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应是其本人或授权代理人。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否则无效。
(2)承诺内容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相同。
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变动,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对要约的拒绝,不发生承诺效力。
但是,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不致因承诺内容与要约稍有出入而影响合同的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司规定:如要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对要约的内容作些非实质性的变动,在要约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可视为承诺。
(3)承诺传递方式如要约人未作出具体规定,一般应按要约本身所采取的传递方式办理。
但受要约人采用比要约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法作出承诺,也视为有效。
(4)承诺生效时间承诺生效,即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生效时间极为重要。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确定生效时间的方法:一种是发信法,即受约人能证明其确已有函电,并写妥地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合同就算成立。
另一种方法是收信法,即承诺的通知必须在送达要约人时,方可生效,合同便告成立。
如果承诺通知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承诺即不产生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案例:中国××公司在墨西哥独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一、投资者概况二、项目背景三、销售市场、发展方向和配额情况四、厂址选择五、企业概况及机构设置六、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优质党建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七、经济可行性分析附件:项目名称:中国××公司、上海××公司在墨西哥独资兴办的××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中国××公司上海××公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报告编写人:×××一投资者概况中国××公司(1)企业名称:中国××公司,在上海登记注册。
(2)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3)企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对外经贸委。
(4)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号。
(5)法定代表:×××,职务:总经理,国籍:中国。
中国××公司是专门从事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进出口贸易的集外经贸为一体的专业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亿人民币。
在海外投资方面,该公司已先后成功地与外商及上海的有关单位合作,在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