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案例选析 国际投资法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简体)跨国公司投资案例

跨国公司投资案例--------------------------------------------------------------------------------案例1戴姆勒·克莱斯勒:盯住东北亚市场【概要】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在《财富》杂志2000年全球500家最大公司排名中位居第5位。
自1998年戴姆勒·奔驰公司与克莱斯勒公司合并以来,戴·克公司就开始持续不断地建设以中国为核心的东北亚地区市场。
【案情】戴姆勒·克莱斯勒的总部分别设在德国和美国,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年均创造收入1510多亿美元,在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全球雇员总数达46.6万人。
在《财富》杂志2000年全球500家最大公司排名中位居第5位。
东北亚是戴·克公司优先发展长期业务的地区之一。
虽然如此,但该公司在这一地区的营业额远远不能反映其真正的生产潜力,为此,戴·克公司就把中期目标定位在提高这一地区及整个亚洲市场在公司总收入中的份额。
自1998年戴姆勒·奔驰公司与克莱斯勒公司合并以来,戴·克公司就开始持续不断地建设以中国为核心的东北亚地区市场。
为了扩大在中国的业务发展,2001年2月1日,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随着这家公司的成立,戴·克公司计划在中国发展更多的战略联盟,扩大现有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在未来的国际竞争层面上进行更为灵活的经营活动。
戴·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戴·克公司在东北亚地区的核心,负责包括中国、韩国、香港和澳门在内的25个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和协调。
这家公司的首要业务活动包括加强梅赛德斯·奔驰轿车、面包车和卡车在中国市场的开拓,同时,支持现有合资企业项目,进一步在中国寻找新的机遇并开拓新的伙伴合作关系。
华为国际投资案例——区位优势与国际投资路径选择

华为国际投资案例——区位优势与国际投资路径选择摘要:本文主要用区位优势理论解释华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际投资路径选择。
首先文章介绍了华为国际投资概况和理论基础,然后通过对华为在俄罗斯和欧洲市场的国际投资的讨论,分析华为在不同的时间如何融合其自身竞争因素、利用东道国区位优势进行国际投资。
关键词:国际投资;区位优势;华为;俄罗斯;英国。
一、华为国际投资概况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1987年成立于中国深圳,是全球第二大通讯供应商,和全球第三大智能手机厂商,也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
华为实施全球化经营的战略,其产品与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华为在海外设立了22个地区部,100多个分支机构。
华为在美国、印度、瑞典、俄罗斯及中国等地设立了17个研究所。
华为还在全球设立了36个培训中心,为当地培养技术人员,并大力推行员工的本地化。
华为1996年确立了对外投资战略。
中国革命成功的一条关键经验是农村包围城市。
同样,华为的海外战略也借鉴了这条经验。
华为认为经济状况一般,但未来经济发展有潜力的国家是最合适国际投资对象。
东方不亮西方亮,欧美跨国公司占据了欧美市场,华为便先渗入亚非拉市场,采取迂回侧翼战略。
华为区位选择路线可由下图表示:俄罗斯亚非拉欧洲美国华为对外投资的首选区位是俄罗斯。
1997年4月,华为在“亚欧分界线”的乌拉尔山西麓的军事重镇乌法市与当地企业建立了贝托—华为合资公司,由俄罗斯贝托康采恩、俄罗斯电信公司和华为三家合资成立。
后来,华为在拉美、非洲、东南亚等国家寻求投资机会。
1997年,华为在巴西投入3000多万美元建立了合资企业。
同年,华为进入非洲市场。
2003年,华为与埃塞俄比亚电信公司签署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交换产品合同。
在亚洲,华为利用当地华裔在电信运营上占据的优势,积极开拓亚洲市场。
随着华为在国际市场知名度的上升,华为开始尝试进入欧美市场,2001年开始,以10G SDH光网络产品进入德国为起点,通过与当地著名代理商合作成功进入法国、西班牙、英国等发达国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法律仲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本案涉及中东地区两个国家的石油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国际仲裁解决。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甲方:中东国家A(以下简称“A国”)乙方:中东国家B(以下简称“B国”)合同标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等二、争议焦点1. 石油产量分配:A国和B国在合同中约定,石油产量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A国单方面提高了产量,导致B国分配到的石油产量低于合同约定。
2. 收益分配:合同约定,石油收益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A国在未通知B国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收益分配方案,导致B国收益减少。
3. 税收减免:合同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双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
A国在未与B国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申请税收减免,导致B国税收负担加重。
4. 合同解除:A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B国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B国遭受经济损失。
三、仲裁程序1. 仲裁机构: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经协商,双方选择国际石油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Oil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IOAC”)作为仲裁机构。
2. 仲裁庭组成:根据IOAC的规定,双方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共同任命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 仲裁证据:双方提交了相关合同文本、财务报表、往来函件、专家意见等证据。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双方陈述和质证。
四、仲裁裁决1. 石油产量分配:仲裁庭认为,A国在未与B国协商的情况下提高产量,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仲裁庭裁决A国恢复B国应得产量,并赔偿B国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收益分配:仲裁庭认为,A国私自改变收益分配方案,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仲裁庭裁决A国恢复B国应得收益,并赔偿B国因此遭受的损失。
3. 税收减免:仲裁庭认为,A国在未与B国协商的情况下申请税收减免,违反了合同约定。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投资争端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投资法律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背景某国A为吸引国外资本,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B在国家A设立了一家工厂,并签订了合同获得了相应权益。
然而,由于国家A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者B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引发了投资争端。
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法是一套涉及到国际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A和国家B之间的投资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投资法。
通过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B可以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与国家A之间的投资纠纷。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国际投资法在解决投资争端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仲裁机制和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
外国投资者B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机制国际仲裁机制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并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端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遵守。
这种机制具有独立、公正、迅速等优点,广泛被用于投资争端的解决。
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是一种提供给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解决机制。
在国际投资法下,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就其投资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向国际中心解决机制提起投诉。
解决机制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案例解析根据具体情况,外国投资者B选择了国际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
双方约定了仲裁规则,并选择了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最后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认定国家A侵犯了外国投资者B的权益,并责令国家A补偿外国投资者B的损失。
结论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国际投资法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投资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国际投资法作为一门涉及跨境投资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和规范投资者与接收国之间投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国际投资法中,经典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投资权益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在国际投资法中如何平衡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日本与韩国之间的“资本出口限制案”(Capital Export Restrictions)。
在这个案例中,日本企业在韩国投资被韩国政府实施的资本出口限制所影响,导致企业无法自由将利润汇回日本。
日本企业向国际法院投诉,认为这种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权益。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韩国政府的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面对接收国政府实施的不合理限制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拥有更多的保障,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有时候也需要对投资权益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例如,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案”(NAFTA)。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保护条款对墨西哥政府提出投资仲裁,认为墨西哥政府实施的一项法律影响了其在墨西哥的投资权益。
仲裁庭最终做出裁决,承认了美国企业的投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要求墨西哥政府进行相应调整。
这个案例体现了国际投资法中对于调整投资权益的必要性。
在国际投资关系中,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与接收国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硬性规定导致对投资者的不合理侵犯。
通过投资仲裁等机制,可以促使接收国对自身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整,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国际经济合作国别冷热法分析案例

三 / 评价方法及环境评估
投资环境评估(国别冷热比较法)
政治稳 定性 南 非 巴 西 印 度 热 冷 热 冷 热 冷 大 大 大
市场 机会 大 中 中
经济发展 和成就 大 中 中
文化一 元化 中 小 中
法规 阻碍 小 小 中
实质 障碍 小
地理和文 化差距
大 中 中 中 小
结论:选择南非进行投资
四/ 总结
第111位(2014年)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中国一汽集团
一汽拥有职能部门18个,全 资子公司28个、控股子公司 18个。主营业务板块按领域 划分为:研发、乘用车、商 用车、零部件和衍生经济等 体系。一汽拥有员工13.2 万 人,资产总额1725亿元。 世界500强 (2014年)第111位。
二 / 企业拟投资地区
选择南非投资的意义
通过对南非投资环境的分析,明确了南非市场的投资环境适合一汽集团进行 对外直接投资。一汽集团在南非建立组装基地,在与南非汽车市场具有巨大 的市场规模、对中国经济型汽车产品的潜在需求巨大、以及对整个非洲辐射 作用。这项投资活动还会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 时南非市场开拓必将为一汽集团积累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海外事业人才。以 上因素对一汽集团海外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评估
投资环境评估(国别冷热比较法)
我们根据南非的各投资环境因素划分“冷、热”两种 状态,“大、中、小”三种表述: ① 南非政局稳定,法律健全,无战争和恐怖主义风险。政治稳定性大,为“热” 因素。 ② 南非汽车工业基础好,汽车市场成熟,在未来几年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市场机 会大,也为“热”因素。 ③ 南非正走向一个具有较为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基础广泛的经济增长时期。经 济发展和成就大,也为“热”因素。 ④ 南非各种族、各民族和平共处,文化趋同,一元化程度高。但因为受到种族隔 离制度的影响,在部分黑人心中留有仇恨阴影,因此白人、黑人之间还存在一定 隔阂。文化一元化方面中等,为“中”因素。 ⑤ 南非政府积极外国投资,尤其汽车工业的“MIDP”和“APDP”政策,为吸引汽 车工业的外国投资创造了极佳的政策环境。法规阻碍小,也为“热”因素。 ⑥ 南非有“彩虹国度”的美誉,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不处在地震带上, 没有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风险。实质障碍小,也为“热”因素。 ⑦ 南非和我国的距离、文化、观念相去甚远。地理和文化差距大,为“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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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 (一)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登记请求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 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为 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人; • (二)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 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 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 10/19/2018 11 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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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中方)和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美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真丝织品 。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400 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2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机器和厂房;外方投 资120万美元,全部以技术出资。A公司和B公司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 企业的收益。(2)公司所需原料须从外方进口50%。(3)B公司负 责包销70%的合营企业的产品。(4)合营各方发生争议的,采用仲 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合同签订后, 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合营企业报 送的全部文件后,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 问:审批机构是否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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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5条, 第10条,第15条 • 《公司法》第24条
10/19/Βιβλιοθήκη 0187•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 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
–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 – 国际习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
• 第四十二条 • 一、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 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 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 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 二、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 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 •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 在双方同意时按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端作出裁 决的权力。 10/19/2018 13
”原则,“求偿国籍”原则等)
– 国际投资条约 – 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建议性文件(决议、守则
、指南,如《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10/19/2018 8
【】
• 【】埃及旅馆公司同意将位于该国境内的两家宾馆长期租赁给英国 Wena旅馆有限公司,后双方对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于是,埃及政府介入此纷争,造成Wena公司被逐出该两家宾馆。 1998年,Wena公司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请仲 裁,指称埃及政府违反了1976年其与英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其行为构成对Wena公司投资的“间接征收”。1999年,ICSID仲裁 庭作出了对埃及不利的裁决。埃及遂向ICSID申请撤销该裁决,2002 年,ICSID专门委员会驳回了埃及的撤销请求。
• 析:东道国的法律是ICSID仲裁庭裁决投资争端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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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 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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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 • 第二十五条 •
一、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 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 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 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10/19/2018 4
• 分析: • 该案的外方不是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股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 担风险、共享盈亏) • 该案的中方向外方借用商业贷款的做法不 合法。(境内机构向境外借用商业贷款, 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除特殊情形外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
三、某一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 ,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 • 四、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 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 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 所要求的同意。 • 第二十六条 • 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 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 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 • 第二十七条 • 一、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 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 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 二、在第一款中,外交保护不应包括纯粹为了促进争端的解决而进 10/19/2018 12 行的非正式的外交上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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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1条,第4条 •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第2条 • 199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 规定》第2条 • 1997年《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3条,第4条 • 1996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 第4条
国际投资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析 专题四
一、国际投资法概说
•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调整国际(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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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 国内一村办企业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了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因担心 经营风险过大,一直不愿出资,该合资企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为了 求得外方的继续合作,中方向外方出具了这样的书面承诺:外方履行 出资义务,中方保证以按银行同期贷款率上浮50%的回报率返还外方, 每两年结算一次;如第三年外方不愿再持股,中方将按原价收购外方 的股权。为此,中方所在的乡政府提供了保证。后中外双方发生争议, 外方主张该名为合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并要求中方及担保人履行 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 问:该案所涉关系是否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