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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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成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其中反垄断审查成为跨国并购过程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以及相关法律关系。

二、案例概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

近年来,A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寻求通过并购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9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B公司是一家在发达国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知名企业。

然而,B公司的收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我国和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机构。

三、案例分析1. 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在决定收购B公司之前,A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反垄断审查程序等。

(2)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了解我国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等。

(3)相关产业政策:A公司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研究,包括产业政策对并购的影响、产业政策对反垄断审查的影响等。

2. 反垄断审查(1)目标国家反垄断审查: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就业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裁员、降低工资等。

(2)我国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法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领域,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跨国并购中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A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A公司在我国市场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A公司决定收购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家电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由于内部管理问题,B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面临亏损风险。

为了摆脱困境,B公司决定与A公司进行跨国并购。

三、跨国并购的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首先需要签订一份并购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跨国并购的基础法律文件。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标的:明确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研发团队、销售网络等。

(2)交易价格:约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并购对价,包括现金、股票等形式。

(3)交割条件:明确并购交割的时间、条件及违约责任。

(4)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并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5)竞业禁止条款:约定B公司及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并购交割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产权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通过支付并购对价,取得了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成为B公司的股东。

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关系。

具体表现为:(1)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2)B公司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应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3)A公司有权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B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杰克是个美国的小酒商,一直想从法国弄点优质葡萄酒来卖。

有一天,他在一个国际葡萄酒展销会上,逛到了皮埃尔经营的法国酒庄摊位。

杰克眼睛一亮,看到了一款超级棒的葡萄酒,就对皮埃尔说:“皮埃尔,这酒看起来很不错啊。

我想订个50箱,你啥价格能给我呀?”皮埃尔一听,心里琢磨着,这是个潜在客户啊,就回答说:“杰克啊,这种品质的酒,一箱100美元,你觉得咋样?”杰克假装皱了皱眉头,说:“皮埃尔,这个价格有点高啊。

我觉得一箱80美元才合理,要是这个价,我马上就下单。

”皮埃尔有点犹豫,想了想后说:“杰克,你可真会砍价。

这样吧,90美元一箱,这已经是我的底价了,不能再低了。

”杰克想了一会儿,觉得这个价格还可以接受,就说:“行吧,皮埃尔,那就这么定了。

50箱,90美元一箱。

”这时候,从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已经有了要约和承诺。

杰克最初问价并提出自己的购买数量和价格,这是一个要约邀请。

皮埃尔报出100美元一箱的价格,这是一个要约。

杰克回价80美元一箱是反要约,皮埃尔再提出90美元一箱又是一个新的要约,而杰克最后说“行吧,那就这么定了”就是一个明确的承诺。

但是呢,事情还没这么简单。

杰克接着说:“皮埃尔,咱们得签个合同啊,把这些条款都写清楚,包括交货时间、地点啥的。

”皮埃尔表示同意,他们约定第二天在展销会的商务中心签合同。

结果当天晚上,法国酒庄那边出了点状况,一场小火灾烧了一些库存,虽然杰克要的那50箱酒没受影响,但是皮埃尔担心后续供应会有问题,就想反悔这笔交易。

第二天,杰克兴高采烈地来到商务中心,准备签合同,可皮埃尔却对他说:“杰克啊,实在不好意思,我想这个合同不能签了,我们酒庄出了点意外。

”杰克可就不乐意了,他说:“皮埃尔,我们昨天可是说好了的,这就是一个合同了,你可不能反悔啊。

”在国际经济法里,虽然他们还没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他们之前的口头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

因为他们之间的交易已经有了明确的要约、承诺,而且交易的主要条款,像货物的数量、价格都已经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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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OB合同纠纷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

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

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

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

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

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

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

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

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

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

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

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

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

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

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

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

”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

已汇交你方银行100万美元,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然卖方A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将该批钢材卖该另一英国公司。

买方B遂向法院起诉。

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理由在于:(1)A未作出接受B的还盘的答复。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必须一方发盘,另一方作有效接受方能成立。

在本案中,A发出实盘,B对付款与交货的改变已构成对A 发盘的实质性改变,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新的发盘,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案例一:我国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定购买镉合同,到了合同履行期的最后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发货是因为中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

中方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申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中、澳均属于《公约》缔约国,且合同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适用《公约》。

第一,《公约》规定了卖方交付有关货物单据的义务。

第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CIF价格条件下,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义务属于卖方(在本案为被诉人),而不属于买方(在本案为申诉人)。

第三,事实上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以及在根本不知道卖方货物存放地点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和装箱单等。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提供上述单据,是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和事实上不能执行的,因此这项规定是无效的。

仲裁庭裁决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被诉人。

案例二:2000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中国的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德国的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德国的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澳大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德国B公司又将该设备转售C公司。

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

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于是,澳大利亚C公司从德国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澳大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 公司列为被告,向中国法院起诉。

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法上的抗辩,为什么?答案:中国A公司能够进行实体法上的免责抗辩。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买卖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但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排除公约的适用。

本案A 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营业地分别在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三个缔约国,它们之间签定的设备买卖合同,因无法律选择条款,均应适用《公约》。

《公约》规定,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本案中,中国A公司在出售设备之后,对德国B公司又将该设备转售给澳大利亚C公司一事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中国A公司在与德国B公司订立合同时,根本不可能知道该设备出口后遭致澳大利亚C公司的专利侵权之诉。

因此,中国A公司没有违反《公约》上述规定项下的权利担保义务,不应就此承担任何专利侵权责任。

六、货物风险的转移案例一: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案: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二:2003年,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2004年2月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

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提提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

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补进的100吨货物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损失。

问: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未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案: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

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

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

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2006年10月18日法国亨利公司完成了一项新式的汽车外观设计,10月30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07年2月4日,法国专利局对该项申请予以公布。

2007年5月3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与此同时,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完成了同样设计,并与2007年2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问: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2、说出理由。

答案: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

2、这涉及优先权问题。

《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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