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国际经济法案例第一章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
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
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思路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
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
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
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
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
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 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 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ຫໍສະໝຸດ 未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 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 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 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 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
法律分析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 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 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 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 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 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 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 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 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情摘要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 /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 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 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 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 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 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 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 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
共25分)1.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1.(15分)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2.(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分)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
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共25分)案例1:答题要点: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案例2:答题要点: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
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
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
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
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15分)五、案例分析(每小题分,共25分)案例1:答题要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案例2:答案要点: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5分)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分)七、案例分析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