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
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
(1)该合同是否成立?(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
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
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
(1)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
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 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谁为什么25宁波“杉杉”服装公司以加工高档男女西服、衬衫闻名;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杉杉”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打开国际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公司的领导决定在提高服装质量;在国外广做宣传和积极促销以外;还要在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申请“杉杉”牌文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特地委托某商标事物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我国和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事物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问题:1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杉杉”商标在有关国家取得注册 2如果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的第三年;我国商标局宣告“杉杉”商标的国家注册无效;会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6、中国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问题: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7、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转让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问题:A银行、B银行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什么28、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可撤消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题: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9、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题: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30、2003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题: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31、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46%、60%和30%..问题: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应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题: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案例题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市场的参与和经营活动。
该国政府表示,这一新规是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家外国投资者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法规的投资仲裁程序,声称该法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该国政府辩称该法规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采取的,并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规定。
同时该国政府还提出一些国内企业因外国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案例。
仲裁庭最终认为,尽管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该国政府的限制措施过于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应该采取更加合理和非歧视的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该法规违反了市场开放的原则,因此被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协议。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国政府要废除该法规,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该国政府被要求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并根据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支付。
案例题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税壁垒措施,对进口自其他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某国政府辩称该关税壁垒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维护了国内就业和经济稳定。
然而,受到这一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其他国家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投诉,并将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国家声称,该关税壁垒措施违反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和关税减让承诺。
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国政府的关税壁垒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规定,该国政府被要求立即取消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赔偿。
最终,该国政府接受了WTO的裁决,取消了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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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
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
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
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
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
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问:谁承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案例七: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合同项下的小麦为2000公吨,船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载货船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部份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得以安全抵达目的港),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CFR合同主张卖方对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问:货损风险谁承担?案例八:有一份CFR大连港的农产品进口合同,合同除规定其他主要条款外,还规定货物品质为一级且以到岸港口岸商检机关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货物运抵大连港,经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属于二级。
当进口方提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堆放该批货物的库房连同货物都被烧毁。
问: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案例九:卖方A向买方B提供18吨铝铁,单价为11.00美元/公斤,交货期为11月25日。
合同达成后不久,国际市场铝铁价格上涨。
A于11月15日致函B要求将合同单价改为11.40美元/公斤,即交货地市场价,否则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B收函后未作任何表示。
至合同到期日,铝铁价格涨至18.50美元/公斤。
B见A迟迟未交货,于12月4日宣布合同失效,并在交货地市场以19.00美元/公斤买入铝铁18吨。
问:A是否应赔付B损失?如果是,应赔付多少?案例十:一外商的卖方通过香港一中间商转售货物给国内的分买方。
货物到了中国卸港,分买方发觉货不相符,拒绝接受,但同时扣押或留置该批次货,要求他的卖方(香港中间商)退还已支付货款才肯放货。
同一时候,香港中间商也向外商(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
问:买方能否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案例十一: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 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shipment 300M/T”。
我国A 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 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
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参考: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十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C公司可以免责B.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案例十三:原告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未加入《海牙公约》)某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被告C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 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C将A的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国的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买方B。
货到后,按多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
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结果货被提走,A无法收回货款,状告C o问:A能否胜诉?案例十四: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日本“阿拉斯加丸”轮预借提单案。
买卖合同规定于8月底装船,但承运人的“阿”轮于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横滨。
在托运人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
但9月1日开始日本发生大地震,货物全损,无法装船,“阿”轮驶抵美国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尽管货物全损系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但法官仍认定承运人因签发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而不得免责,判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案例十五:提单中的“托运人”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E)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 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
4月5日,出口商E收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
4月15日,出口商E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
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E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出口商E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E)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
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
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后来,出口商多次向进口商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
无奈,出口商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船公司和外代坚持,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背书,出口商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其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问:(1)谁是本案的托运人?(2)出口商E的做法有无不当?(3)出口商B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参考答案:《海商法》第42条第3款:“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案例十六:某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
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生搁浅,被迫抛锚。
巧的是,“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
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
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
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
该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
于是,该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
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问:这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参考:共同海损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是迫切的。
2、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
案例十七: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保险是否应当赔付货损?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
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
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
问: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案例十九:某年某月,中国山西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规定由中方投保水渍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