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

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

(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

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

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

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

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

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

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

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

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

求不成立。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

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

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问:谁承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七: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合同项下的小麦为

2000公吨,船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载货船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部份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

得以安全抵达目的港),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

CFR合同主张卖方对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问:货损风险谁承担?

案例八:有一份CFR大连港的农产品进口合同,合同除规定其他主要条款外,还规定货物品质为一级且以到岸港口岸商检机关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货物运抵大连港,经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属于二级。当进口方提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堆放该批货物的库房连同货物都被烧毁。

问: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案例九:卖方A向买方B提供18吨铝铁,单价为11.00美元/公斤,交货期为11月25日。合同达成后不久,国际市场铝铁价格上涨。A于11月15日致函B要求将合同单价改为

11.40美元/公斤,即交货地市场价,否则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B收函后未作任何表示。

至合同到期日,铝铁价格涨至18.50美元/公斤。B见A迟迟未交货,于12月4日宣布合

同失效,并在交货地市场以19.00美元/公斤买入铝铁18吨。

问:A是否应赔付B损失?如果是,应赔付多少?

案例十:一外商的卖方通过香港一中间商转售货物给国内的分买方。货物到了中国卸港,

分买方发觉货不相符,拒绝接受,但同时扣押或留置该批次货,要求他的卖方(香港中间商)退还已支付货款才肯放货。同一时候,香港中间商也向外商(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

问:买方能否要求拒绝接受货物?

案例十一: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份内分

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 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shipment 300M/T”。我国A 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 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

参考: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

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十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

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

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

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C公司可以免责

B.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案例十三:原告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未加入《海牙公约》)某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某年4月13日,通过被告C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 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C将A的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国的圣多明哥港口。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买方B。货到后,按多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结果货被提走,A无法收回货款,状告C o

问:A能否胜诉?

案例十四: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

日本“阿拉斯加丸”轮预借提单案。买卖合同规定于8月底装船,但承运人的“阿”轮于

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横滨。在托运人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

但9月1日开始日本发生大地震,货物全损,无法装船,“阿”轮驶抵美国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

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尽管货物全损系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但法官仍认定承运人因签发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而不得免责,判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

案例十五:提单中的“托运人”

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E)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

2, 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E收

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

(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E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

公司的D轮承运。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E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出口商E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E)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后来,出口商多次向进口商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无奈,出口商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公司和外代坚持,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背书,出口商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其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问:(1)谁是本案的托运人?

(2)出口商E的做法有无不当?

(3)出口商B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答案:《海商法》第42条第3款:“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案例十六:某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

生搁浅,被迫抛锚。巧的是,“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

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该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

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于是,该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

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问:这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参考:共同海损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

是迫切的。2、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

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

案例十七: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

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保险是否应当赔付货损?

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

“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

问: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

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案例十九:某年某月,中国山西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

规定由中方投保水渍险。该批货物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雷雨,造成湿损。货到目的港后,进口商凭报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遭保险人拒赔,理由是雨淋不属“水渍险”承保范围。

问:其理由是否合理?

案例二十: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由A 公司投保水渍险。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

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损。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

失。

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损的化肥湿损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选择二十一:选择:下列各项中,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列举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是哪项?A ?美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机构

B ?法国家乐福超市集团在中国各大城市设立分店

C.美国留学生大卫在北京某小学讲授英语课程

D ?中国某旅游公司组团到澳大利亚14日游

案例二十二: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

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

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问:(1)谁承担责任?

(2)中国A公司能否直接诉代收行?

选择二十三: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

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 %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 D /P)。卖

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案例二十四:1997年第四季度,A (我国买方)与T公司(卖方)以CFR术语、海运及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原材料若干公吨,价值十余万美元。后A通过当地银行向T开出即期、

不可撤销信用证。由于货物的品质规格较复杂,故证内规定:“品质按XX年签订的第

XX号购货确认书为准。”合同内对品质的关键要求是,标准水份5%,最高不超过8%,

如水水份超过5%,每超1%,单价下调1 %。T受证装出货物后,凭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交当地银行索偿,后者寄单至我国开征行求偿。因证内规定涉及合同,我银行即通知A验单。A发现:商业发票上注明的货物水份是5%,品质检验证书内货物的水份却为8%,故要求

开征行暂停付汇。

问:银行是否付款?为什么?

案例二十五:某国A公司(买方)与我国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以信用证支付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2000箱,FOB大连,1000元人民币/箱。自B公司收到信用证之日起1个月内装运。随后,A公司于5月29日开出了符合约定的信用证。由于台风登陆,使得B公司最快到7月3日才装船出运。B公司用保函换取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并向银行进行了议付。后,A公司以B公司迟延交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1)A公司能否以银行没有尽到义务而拒绝赎单?

(2)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保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案例二十六: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 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 in g: all in plywood caseof 10kg net a nd 2 casesto one bun dle an d joi nted。B 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A —01 —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

的包装条款为:Pack ing: all in plywood caseof 10kg net and 2 casesto one bun die。A 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

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

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选择二十七: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

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案例二十八:2009年6月1日,美国汽车业巨头通用汽车公司正式申请破产保护,以获得美国政府提供的巨额援助。为大幅度削减公司债务,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通用汽车已通过美国破产法第11章法庭监管之下的高效重建程序进行重组。通用旗下的主要汽车品牌主要包括别克,凯迪拉克,雪佛兰,土星,欧宝,萨博,悍马,GMC等。在此背景下,我国

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意对悍马系列汽车进行收购。2009年10月9日通用汽车与

四川腾中重工正式宣布双方就通用旗下高端全路面悍马车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据报道,协议金额达1.5亿美元。根据最终协议条款,腾中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和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买方还将承接悍马与现有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腾中计划中还包括在中国建设一家悍马汽车的生产厂。对悍马的收购将透过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来完成。腾中将拥有该投资公司80%的股权,其余20%的股权由另一

位私人企业家持有。

问:1、什么是国际投资?收购案是否属于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对特定国家而言,国际投资包括本国对外国的投资和外国对本国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外国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1)投资

者所投资本使其在投资企业中拥有足够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2)直接投资不

仅涉及货币资本运动,还涉及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运动。其过程是与生产要素(eg.生产设备、专利、管理技术等)的跨国移动相联。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直接掌握投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不拥有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形式。特点:(1)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

业的筹建与管理,对企业无控制权和支配权。(2)投资者不承担企业的风险,经营风险由借贷方承担。(3)借方以还本付息方式偿还投资者的投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国际直接投资一般限于私人,而国际间接投资有私人、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国际间接投资者则无此类控制。两种性质不同。国际间接投资一般体现为国际货币资本的流动与转移,国际直接投资不仅有货币形式的资本转移,还有生产资本的物质有形形态的转移和无形资产的输出。影响间接投资的直接因素是利息,而影响直接投资的因素更主要是国际国内的投资环境和自身的经营能力。

2、此收购案是否需要经政府批准?在我国,应由哪个部门审查?

答:按照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03-16发布),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需要商务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如果腾中只收购悍马品牌、专利、技术,而既不收购资产也不收购股份,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是否属于跨国并购取决于双方的协议,并由此确定审批部门。

3、什么是国家风险,其在中国海外并购中的表现为何?

答:国家风险是指跨国投资者在从事跨国投资活动过程中因东道国政治、法律或经济政策

的变化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国家风险在我国海外并购中的表现:1、主权风险,主权

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所采取的不受其他外来法律约束的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境内发生的,与东道

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不能被投资者所控制、制止或避免的非商业性的风险。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制原因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表现为: (1)法律不健全(2)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非国民待遇甚至是歧视性待遇(3)司法不公、

执法不严,不给予或不及时给予外国投资者司法救济(4)法律冲突。

选择二十九:针对甲国一系列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乙、丙、丁等国向甲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四国钧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甲国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

(1)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

(2)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

(3 )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应超过60%

(4 )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选择三十: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协议的要求?

(1)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2)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3 )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4)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案例三^一 : (ICSID )管辖权谢业深是中国香港居民,2002年1月在大不列颠维京群岛成立了linkvest公司,2002年6月,该公司购买了在秘鲁成立的TSG公司的90%股份,2005年2月,谢业深直接购买了TSG公司90%的股份。

2004年,秘鲁税务局在国内采取一系列措施,同年9月对TSG公司的税收审计情况签署

报告,12月通知TSG公司欠税情况,TSG公司对该税收评估不满。

2005年1月税务局对TSG公司实施了“税收抵押扣押令”,至3月仍拒绝撤销该扣押令。本案背景材料:中国一秘鲁BIT于1994年签订。中国一秘鲁BIT第1.2条对“投资者”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谢业深认为,税务局对TSG公司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构成征收行为。

秘鲁反对ICSID对本案的管辖权,理由有四:第一,谢是香港居民,不符合中国一秘鲁

BIT对“投资者”的定义;第二,谢在TSG公司与秘鲁的争议发生之前并未在秘鲁有投资;第三,即便中国一秘鲁BIT适用于本案,该BIT也只同意将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议(而不是征收争议)提交仲裁;第四,谢并没有初步证据证明秘鲁税务局的行为构成征收。

(1)你认为谢业深是否是中国一秘鲁BIT中所规定的“投资者”?

(2)你认为仲裁庭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选择三十二: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

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案例三十三:通知问题

在一宗FOB美湾装港的大豆买卖中,买卖合约有一条款要求“买方给予15天的装货通知”,而争议的一笔货物最后付运期是1975年6月30日。在6月16日买方发出电传通知卖方付

运,卖方17日收到,显然,这通知不足15天,于是卖方在6月20日回复取消了买卖合约。

问:卖方可否取消合约?

案例三十四: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谈成一笔进口业务,价格条件为“FOB纽约

每公吨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国纽约港接货,却不见卖方公司来交货,经中方催问,卖方认为

FOB纽约只是在纽约城交货,而没有义务把货物装到港口的船上。根据合同,双方在纽约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问:如何处理二者的纠纷?

案例三十五: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

同,合同约定:1?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深

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

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三十六:某年某月,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玉米的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质要求玉米不得有生虫和霉变,价格为CFR上海每公吨250$,数

量为5000公吨,5- 6月装3000公吨,7- 8月装2000公吨,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当B公司取得商品检验证书后将货装运,备齐单据向A公司收款时,A公司付

了部分(80%)的货款。货到上海后,A公司进行检验发现玉米有生虫和霉变,于是向B

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取消另外2000公吨,B公司提出抗议。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先

付清所扣的20%货款及利息,赔偿不履行部分的损失,双方发生纠纷。

问:买方是否应支付余款?买方是否应赔偿不履行部分的损失?

案例三十七:某年某月,内地X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男式套装一批,合格规定价格条件为CIF利物浦,信用证结算。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提供全套的海运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补充条款中增列“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于是,该公司办妥货物陆运到香港再装运到利物浦手续后,提交收妥待运格式联合运输提单向开征行收汇,但遭开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未作“已装船”批注。

问:银行此时能否拒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国际经济法案例2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 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 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 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 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

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 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 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 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答案要点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2、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案要点: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3、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案要点:同二。 5、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案要点: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7、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答案要点:甲公司名称。6、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2011年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 2.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 3.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 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1]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讲解学习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国际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绪论 一、调整范围 案情简介 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 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 思路 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关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F术语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 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 co 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 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 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 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 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 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 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3.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 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doc

201207.1990年7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B商号接到A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商号于8月26日来电接受发价。A公司在接到B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但B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 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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