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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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子公司母公司国际经济法案例

子公司母公司国际经济法案例

子公司母公司国际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甲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问题:
1. 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 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子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注册地和法人代表。

子公司可以独立地开展经营活动,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

2. 对于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考虑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有限责任原则的应用。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结论:
1.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开展经营活动,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 在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时,需要考虑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有限责任原则的应用。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1.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

”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3.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要约中写明出售1000吨铬矿石以及价格、交货条件,并说明:本要约条件优厚,请务必在6月10日以前答复,若逾期未收到买方答复,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要约。

买方迟迟未予答复,卖方于6月中旬发运了货物。

问:此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甲(被告)刊载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X银行,以示诚意。

购药人乙(原告)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说明书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遂向甲追讨100英镑。

制药商甲以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发出。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判决。

问:(1)乙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甲应否支付100英镑?(2)要约是否可向公众发出?(3)甲的广告是否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5.美国A公司为将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出要约,B公司复电,表示接受要约中各项条件,但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案例分析

第三章案例分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系列立法成果是自GATT以来历届谈判的成果的积累。

GATT的多边谈判有八轮,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故通称东京回合。

GATT以推进各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为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GATT成员之间承诺逐步降低关税以减少贸易障碍。

东京回合谈判除了继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外,还将减少非关税措施纳入谈判。

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GATT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

除缔约方外,东京回合还对非缔约方开放。

102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含29个非缔约方)。

该轮谈判历时五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涉及多个方面:第一,从1980年起八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25-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第二,禁止工业品补贴,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设备外,各国用竞争性的国际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制定海关评估进口关税的准则,消除歧视性海关估价。

本轮谈判的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思考方向:在国际法领域没有统一的立法者,除非各独立主权国家同意,否则一般情况下它们不承担外界施加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在WTO内部各成员国对某个问题达成共识当然是必要的,可是若要最终达成共识则必须建立一个渠道,这个达成共识的渠道就是谈判机制。

这里谈判机制可以类比国内法的立法程序,在一个存在法律的机构中这种立法性质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实践中WTO的每一轮谈判开始前不同的国家就对谈判的结果有所规划,当然他们的期望能否实现还要依靠很多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这个特性与国内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十分类似的。

请谈谈你如何认识国际组织或国际经济组织对于国际立法或国际经济立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案例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案例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

这一案例可以作为对国际经济法的分析。

美国在2018年宣布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举措,旨在解决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问题,并保护美国企业和知识产权。

这一举措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争端,并导致了一系列的案例和分析。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国际贸易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

然而,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的做法被认为是违反了这一原则。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力。

美国的贸易举措不仅导致两国之间的贸易逆差没有明显缩小,还引发了全球市场的不稳定。

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中国对美国的关税加征也被认为是合法的反制措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解决。

然而,解决过程较为缓慢,导致了经济的震荡和市场的不确定性。

这些案例表明,国际经济法在全球化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自由和公平的贸易,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标往往会产生冲突。

国际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参与者,各国应该尊重国际法的原则,并通过平等和对话来解决争端。

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面临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建立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可以实现共赢和可持续的发展。

总之,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对国际贸易的理解和思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各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建设和发展,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可持续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事件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加入WTO 后,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也逐渐向全球敞开。

这一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新思考和完善。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有关国际投资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投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投资者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和实践,为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个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场危机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对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为今后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经验。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促进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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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

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

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

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A. 成立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B. 不受理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 属于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B. 最惠国待遇原则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

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

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 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1). 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A. 构成违约2). 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A. 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1. 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

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 电荷调节剂已售出。

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

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

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

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A. 合同已经成立B. 合同没有成立2. 我国A公司要于5月3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某商品一批,B公司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

A公司收到B公司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问:假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A. 合同已经成立B. 合同没有成立3. 有一艘载货船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A.1千箱货物被火烧毁;B.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D.雇用拖船的费用若干;E.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1). 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单独海损?()A. A项和C项属单独海损B. A项和B项属单独海损C. A项和D项属单独海损D. A项和E项属单独海损2). 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共同海损?()A. B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B. C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C. B项、C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D. B项、C项和D项属于共同海损4.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

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

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 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1). 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A. 构成违约B. 没有构成违约2). 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A. 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B. B不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5.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A. 不属于B. 属于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B. 最惠国待遇原则C. 数量限制原则1. 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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