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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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2

国际经济法案例2

案例分析的答案一、鼎天向贝佛里奇进口冷轧卷板,延期改证纠纷。

(金龙向南洋进口打印机,延期改证纠纷)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尤素福向麦克莱伦出口羊绒披肩,被浸泡案。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

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

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

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向金苹果发盘“橡胶500公吨。

”,金苹果回复减价未果案。

答:合同不成立。

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被海水浸泡。

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爆炸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案例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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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

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

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

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

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

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

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

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

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

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

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

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

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靠岸修理。

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

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

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

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

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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