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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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企业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双方约定在我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合同中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比例、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

然而,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同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主体关系:合资企业合同主体包括我国某企业和英国某公司。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能力。

(2)权利义务关系: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3)违约责任: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合资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1)股东关系:合资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股东关系。

股东之间应按照合资企业章程和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2)董事会关系: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等。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内部应按照章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决策。

(3)经营管理层关系:经营管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应按照董事会决议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属问题;(2)利润分配比例的争议;(3)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依据(1)合资企业合同: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应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合同中明确了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股东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成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其中反垄断审查成为跨国并购过程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以及相关法律关系。

二、案例概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

近年来,A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寻求通过并购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9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B公司是一家在发达国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知名企业。

然而,B公司的收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我国和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机构。

三、案例分析1. 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在决定收购B公司之前,A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反垄断审查程序等。

(2)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了解我国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等。

(3)相关产业政策:A公司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研究,包括产业政策对并购的影响、产业政策对反垄断审查的影响等。

2. 反垄断审查(1)目标国家反垄断审查: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就业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裁员、降低工资等。

(2)我国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法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领域,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跨国并购中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A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A公司在我国市场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A公司决定收购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家电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由于内部管理问题,B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面临亏损风险。

为了摆脱困境,B公司决定与A公司进行跨国并购。

三、跨国并购的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首先需要签订一份并购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跨国并购的基础法律文件。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标的:明确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研发团队、销售网络等。

(2)交易价格:约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并购对价,包括现金、股票等形式。

(3)交割条件:明确并购交割的时间、条件及违约责任。

(4)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并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5)竞业禁止条款:约定B公司及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并购交割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产权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通过支付并购对价,取得了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成为B公司的股东。

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关系。

具体表现为:(1)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2)B公司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应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3)A公司有权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B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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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

交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A公司?
答:(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已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 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A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提出索赔。

答:(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2、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

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1)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答:(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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