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日益强化,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竞争力的迅速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利用好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
本文对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存在问题应对措施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在“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我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大企业已走出国门。
这些企业利用国际资源、资本、技术等有利条件,在开拓国外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跨国经营人才、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很多差距。
一、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外直接投资总体规模不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吸收外资的规模以及与发达国际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
截至2005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82亿美元,是我国的35.3倍;英国为13781亿美元,是我国的24.1倍;日本为3705亿美元,是我国的6.5倍。
在发展中国家中,2005年末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009亿美元,是我国的1.8倍。
(数据来派,商务部统计发布)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经济体,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其对外投资额与吸收外资额的规模一般应保持在1∶1.1左右的水平。
这样有利于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有利于形成资本流入与流出的动态平衡,有利于经济体纳入资本全球化的潮流。
国有企业直接对外投资风险控制对策

国有企业直接对外投资风险控制对策摘要:国有企业投资工作对企业盈利和损失有较大的关系,科学严谨的风险防控制度有利于企业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直接对外投资风险控制进行分析,主要研究国企投资风险类型和产生原因以及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探讨了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控制现阶段,国企投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国企在不断壮大的同时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与之而来的投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导致企业投资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如风险管理意识、投资管理制度程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深入研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让投资决策更具有严谨性、科学性。
良好的企业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投资理论以及风险类型与原因投资指的是以获取利益为目标,通过自身的资金等资源向外进行资金物资投放行为,主要是以经济为主。
投资具有多种方向目标,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为两种,分别是对外和对内投资,从内容上可以分为项目开发、规模扩建、新产品研发、设备改造等。
国企投资项目主要是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思路对投资环节进行监控,包括投资决策环节、投资风险、投资效益率等风险,也包括管理国有资产增值工作。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风险类型一般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指有些企业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制度不健全,一些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力度不够,没有科学严谨的奖励机制,对投资风险监控制度约束力不够等原因导致发生投资风险。
另外,从管理角度上来说,部分国有企业对投资风险防控管理意识不高,没有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没有适合国企发展的相关投资评定标准,导致投资风险存在时不能对其第一时间进行评估,也就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已经发生了,以至于更大的风险存在,并且有些企业是在事情发生以后进行控制,这种控制模式下,投资风险和损失都已经产生,不利于企业投资发展。
第二种是融资风险[1],一些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经常因为筹资规划等问题导致企业收益发生变动,这期间存在的风险有很多,比如债务重组风险、偿还债务风险、信用风险、融资成本等风险。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艺妍【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从增加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把闲置的资金或资产对外投资,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单位由于受近年来投资热的影响盲目投资,造成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盲目投资的结果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本文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予以归纳和揭示,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作者单位】周艺妍,河北大学一、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进行项目论证,存在投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样巨大的资金量对一个企业来说,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
好的项目投资,不仅给企业的当前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促进作用。
但现实情况是:不乏对投资项目不论证、不研究,只追求投资数量而忽视投资质量,进而影响到企业经济状况的盲目投资的范例;甚至出现个别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少,而投资收益好的项目却不多的反常现象。
这种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投出的巨额资金形成了不良资产。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投资单位事前没有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没有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造成了企业投资之时亦即形成不良资产之开始的尴尬局面。
企业由于大量资金的投出造成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久而久之,企业被拖跨就在所难免了。
在对某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数年以前的投资项目有4个,共计投资1300万元,上述对外投资项目该企业均未对其经营前景做认真的分析论证,也没有任何项目分配过投资收益,均为不良资产。
由于资金大量地被投资项目所占用,流动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企业经营困难,直接影响到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二)用主要生产设备对外投资,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个别企业对外投资,不是用闲置未用或次要的资产,而是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投资,严重削弱了主业的生产能力,降低了主业创收增利水平,影响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

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对外投资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海外市场,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深入探讨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一、监管现状当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对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但由于我国的对外投资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监管体制亟需完善。
目前,监管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法规不够完善。
现有法规虽然已经对企业对外投资进行规范,但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投资环境时,还存在诸多漏洞。
(2)监管力度不够。
一些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但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力度较弱,导致一些不合规的投资行为不断增加。
(3)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监管主要依靠审批和登记等手段,监管手段比较单一,难以全面监管企业对外投资行为。
二、存在问题在当前对外投资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投资项目合规性不足。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导致投资风险增加。
(2)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容易发生各类管理风险。
(3)信息不对称。
由于企业对外投资涉及多方面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主要障碍。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法规建设。
应在现有法规基础上,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监管法规,健全监管制度。
(2)强化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合规的投资行为。
(3)多元化监管手段。
除了传统的审批和登记手段外,还应引入更多新兴监管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提升监管效能。
结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对外投资将成为常态。
为了保护国家资本、确保企业安全稳健发展,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势在必行。
2009-05号 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可以对外投资吗

2009-05号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的规定5.1 问题(案情)描述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可以对外投资吗?若可以的话,退出国有资本的投资有什么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有哪些,分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5.2 问题(案情)分析1、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联系与区别:从查到的资料看,有些认为没有区别,有些认为有一些差异,但基本是一致的。
综合各种看法,国有资产是国有资本(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的价值范围是一致的,从投资的角度看,将资本表述为资产更合乎常理。
2、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是否可以对外投资,没有直接进行规定,但从相关法规来看,是可以对外投资的,依据如下:〈〈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颁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国有企业的资产可以对外投资,没有区分可以用于对外投资资产的来源,而且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形成的国有资产不可以对外投资。
因此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对外投资。
3、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可以对外投资,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可以对外投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海外投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多元化发展。
然而,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差异,这可能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文将以某中资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概述某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是一家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为拓展国际市场,中方企业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
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中方企业以1.5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
然而,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很快发现目标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与之前的评估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状况恶化:目标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中方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远超预期。
2. 法律纠纷:目标企业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其中包括与供应商、员工的劳动纠纷,以及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文化冲突:中方企业在管理理念、决策方式等方面与目标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尽职调查不充分: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导致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了解不足。
2. 合同条款不完善:收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不明确,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3. 法律法规不熟悉: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国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运营过程中触犯法律。
4. 文化差异: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导致管理困难。
四、解决方案1. 加强尽职调查:在收购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审查、市场调研等,以确保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有充分了解。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收购合同时,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3. 聘请专业律师:在收购过程中,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目标国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收购行为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策略,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市场和扩大企业规模等提供了重要机遇。
然而,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目标、原则和程序,规范对外投资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对外投资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 透明度原则:国有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股东披露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
3. 风险可控原则: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注环境和社会责任,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四、对外投资流程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 投资立项:国有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和目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2.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批过程包括初审、评估、决策和批准等环节。
3. 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和市场等方面的风险。
4. 合同签署:国有企业与对外投资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
5. 实施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和项目运营的顺利进行。
6. 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及时应对投资风险,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开放性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概念及发展历程、状况,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方面探讨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一些对外投资的失败经典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中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视角,有针对性地对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水平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为对外开放新形势下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实现参考和理论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对策一、概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日益高端化。
就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末我国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经高达1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不但再创历史新高,而且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连续13年增长,且年均增幅高达33.6%。
与“十一五”相比较,我国“十二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加了1.3倍。
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境)内的子公司及其项目的投资也不断增多,促进了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力通讯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积累了较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验的基础上,也经历了不少令人痛惜和警醒教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国资委等已经对涉案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暴露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值得人们深刻反思和积极警醒,并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还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1.政府监管(1)政府监管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对国际国内社会的贡献率不断增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
【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
(三重一大)(三)评估: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1、投资项目请示;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六、关于私募基金1、什么是基金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
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
【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