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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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日益强化,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竞争力的迅速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利用好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

本文对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存在问题应对措施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在“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我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大企业已走出国门。

这些企业利用国际资源、资本、技术等有利条件,在开拓国外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跨国经营人才、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很多差距。

一、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外直接投资总体规模不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吸收外资的规模以及与发达国际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

截至2005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82亿美元,是我国的35.3倍;英国为13781亿美元,是我国的24.1倍;日本为3705亿美元,是我国的6.5倍。

在发展中国家中,2005年末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009亿美元,是我国的1.8倍。

(数据来派,商务部统计发布)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经济体,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其对外投资额与吸收外资额的规模一般应保持在1∶1.1左右的水平。

这样有利于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有利于形成资本流入与流出的动态平衡,有利于经济体纳入资本全球化的潮流。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艺妍【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从增加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把闲置的资金或资产对外投资,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单位由于受近年来投资热的影响盲目投资,造成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盲目投资的结果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本文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予以归纳和揭示,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作者单位】周艺妍,河北大学一、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进行项目论证,存在投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样巨大的资金量对一个企业来说,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

好的项目投资,不仅给企业的当前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促进作用。

但现实情况是:不乏对投资项目不论证、不研究,只追求投资数量而忽视投资质量,进而影响到企业经济状况的盲目投资的范例;甚至出现个别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少,而投资收益好的项目却不多的反常现象。

这种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投出的巨额资金形成了不良资产。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投资单位事前没有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没有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造成了企业投资之时亦即形成不良资产之开始的尴尬局面。

企业由于大量资金的投出造成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久而久之,企业被拖跨就在所难免了。

在对某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数年以前的投资项目有4个,共计投资1300万元,上述对外投资项目该企业均未对其经营前景做认真的分析论证,也没有任何项目分配过投资收益,均为不良资产。

由于资金大量地被投资项目所占用,流动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企业经营困难,直接影响到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二)用主要生产设备对外投资,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个别企业对外投资,不是用闲置未用或次要的资产,而是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投资,严重削弱了主业的生产能力,降低了主业创收增利水平,影响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

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

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对外投资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海外市场,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深入探讨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一、监管现状当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对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但由于我国的对外投资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监管体制亟需完善。

目前,监管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法规不够完善。

现有法规虽然已经对企业对外投资进行规范,但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投资环境时,还存在诸多漏洞。

(2)监管力度不够。

一些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但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力度较弱,导致一些不合规的投资行为不断增加。

(3)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监管主要依靠审批和登记等手段,监管手段比较单一,难以全面监管企业对外投资行为。

二、存在问题在当前对外投资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投资项目合规性不足。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导致投资风险增加。

(2)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容易发生各类管理风险。

(3)信息不对称。

由于企业对外投资涉及多方面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主要障碍。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法规建设。

应在现有法规基础上,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监管法规,健全监管制度。

(2)强化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合规的投资行为。

(3)多元化监管手段。

除了传统的审批和登记手段外,还应引入更多新兴监管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提升监管效能。

结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对外投资将成为常态。

为了保护国家资本、确保企业安全稳健发展,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势在必行。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海外投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多元化发展。

然而,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差异,这可能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文将以某中资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概述某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是一家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为拓展国际市场,中方企业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

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中方企业以1.5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

然而,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很快发现目标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与之前的评估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状况恶化:目标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中方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远超预期。

2. 法律纠纷:目标企业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其中包括与供应商、员工的劳动纠纷,以及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文化冲突:中方企业在管理理念、决策方式等方面与目标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尽职调查不充分: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导致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了解不足。

2. 合同条款不完善:收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不明确,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3. 法律法规不熟悉: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国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运营过程中触犯法律。

4. 文化差异: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导致管理困难。

四、解决方案1. 加强尽职调查:在收购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审查、市场调研等,以确保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有充分了解。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收购合同时,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3. 聘请专业律师:在收购过程中,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目标国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收购行为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现象逐渐增加,这其中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和规范。

本文将重点研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和解散等基本事项,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则为设立公司提供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1. 投资决策合规性问题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规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规操作或未经授权的投资行为,将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2.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投资设立公司时,需要合法合规地选用资金来源,并明确注明投资资金的性质,如股金、资本金等。

否则,可能面临违规资金运作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 公司设立手续办理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设立公司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

如果手续不完善或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进而影响后续经营活动。

4.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后,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权结构、董事会组织和决策程序等。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或不规范,可能导致决策混乱、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解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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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1、内部程序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

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3、准外部程序集团管控程序。

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

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

【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

(三重一大)(三)评估: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1、投资项目请示;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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