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
浅谈集装箱货物责任区间的划分

浅谈集装箱货物责任区间的划分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货物运输越来越成为一种主要运输方式。
在集装箱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责任区间划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货物的安全、运输成本以及物流供应链的顺畅性等方面。
本文将从什么是责任区间、如何划分责任区间以及划分责任区间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责任区间是什么谈到责任区间,不得不先介绍什么是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责任指的是货物的损失、损坏、短少等情况,而货物责任区间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各个参与方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参与方包括船公司、承运人、货代、发货人、收货人等等。
因此,划分责任区间就是为了明确每个参与方在运输中所承担的责任。
责任区间可以分为两类:货物运输责任区间和货物保险责任区间。
货物运输责任区间包括起运地、中转地、目的地等运输环节中的责任区间。
货物保险责任区间指的是在承运前和承运后,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区间。
一般而言,货物运输责任区间与货物保险责任区间是相互关联的,在实际运输中需要综合考虑。
二、如何划分责任区间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责任区间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本文将从起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三个方面介绍责任区间的划分。
1.起运地责任区间的划分起运地责任区间是指从发货人交付集装箱至装船前这段运输环节中,各个参与方所承担的责任。
起运地责任区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装箱:发货人负责选择合适的集装箱,并在填写装箱单的同时进行包装、封条、捆绑等工作。
承运人负责对集装箱进行验收、确认封条状态和填写运单。
这个环节的责任主要由发货人和承运人承担。
(2)集装箱拖运:拖运车辆、司机、装卸工人等属于承运人的范畴。
其中,拖运车辆和司机负责集装箱的运输,装卸工人负责集装箱的装卸。
在这个环节中,承运人的责任较大,应承担合适的运输保险。
(3)港口操作:这个环节的责任由承运人和码头方承担。
码头方应负责对集装箱进行操作、交换和存储,承运人则应对码头方的操作进行监管。
民法典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的法律适⽤有哪些规定多式联运是⽬前我国货物运输的主要⽅式,多式联运由不同的承运⼈负责不同地区的货物运输。
多式联运的经营⼈有⼀定的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的法律适⽤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的法律适⽤有哪些规定多式联运中,货物在多式联运的某⼀运输区段以⽣毁损、灭失的,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的法律适⽤】货物的毁损、灭失发⽣于多式联运的某⼀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调整该区段运输⽅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出现毁损,快递公司有责任吗快递公司作为承运⼈,在快递出现毁损的时候,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损毁情况来确定。
通常,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即⼤家购买物品的商店。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是发现毁损的,不能直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要及时地向购买的商家说清楚情况,由商家做为托运⼈去向快递公司索赔。
其次,快递公司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如因下列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等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
(1)不可抗拒;如在运输途中遇上⼤暴⾬或者泥⽯流等不受⼈为影响的因素、致使快递毁损。
(2)货物本⾝的⾃然属性;如购买鲜花植物,这些东西本来就容易凋零腐化,在收到快递时没有如预想的也是时有发⽣,不能把责任强加到快递公司的头上。
(3)货物的合理损耗;如购买的⾹⽔本⾝就具有挥发性,如果是海淘回来的,⼀般要经过⼀段时间才到,在受到快递的时候,发现⾹⽔不是满瓶的,就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4)货运⼈或收货⽅本⾝的过错。
如收货⼈在快递到的时候没法及时收取的,就说放在某某地⽅即可,后来在取快递的时候发现快递遭受毁损的,此时就不能直接让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了。
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在现代物流行业中,货物运输代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各方利益,物流法律法规中有一整章专门涉及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和责任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是指由物流企业或个人代表货主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服务。
根据物流法律法规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应具备以下责任:1. 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货物运输代理应充分了解货主的需求,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
2. 寻找合适的承运人和运输方式: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货主的需求,货物运输代理应寻找合适的承运人和运输方式,确保货物能以最佳方式运输。
3. 货物保险的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应根据货主的要求办理货物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监督运输过程:货物运输代理应监督运输过程,确保货物按时准确地送达目的地,并及时向货主汇报运输情况。
5. 处理货物损失和纠纷: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纠纷,货物运输代理应协助货主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要素和内容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货主和货物运输代理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物流法律法规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和内容:1. 合同当事人的信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应清楚地列明货主和货物运输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 货物信息:合同应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
3. 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以确保货物能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4. 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货主需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费用的结算周期。
5. 运输期限和延迟责任: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运输期限,并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延迟责任进行规定。
6. 违约责任:合同应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补偿方式。
三、货物运输代理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货物运输代理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尊敬的读者,以下是关于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的详细内容。
本文将为您介绍相关法规,旨在帮助您了解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定义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是指在国内境内,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运输过程中使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交通方式进行衔接运输的方式。
该运输方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有效提高了货物运输的效率和便捷性。
二、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主要涉及多式联运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并维护自身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规定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针对多式联运中的公路运输环节,规定了货运车辆的安全行驶要求,司机的行为规范,以及运输公司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法规涉及到多式联运中铁路运输的管理和规范,规定了货物装卸要求、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以及运输公司的资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法》该法规主要针对多式联运中的航空运输环节,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安全标准、航班时刻表和运输费用等相关规定,以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及时到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该法规主要针对多式联运中的水路运输环节,对港口的管理、船舶的运营管理以及货物的装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三、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监管机构国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监管机构是各个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包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铁路运输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认定

应 具 体 业 务 来 区分 ,而 不 应 该 一 概 而论 。笔 者 认 以 当事 人 的身 份 出现 , 当承 担 承运 人 的责 任 。 根 据 承运 人 的 资格 , 应享 有 承运 人的 全部 权利 他 为 , 要 可 以从 以下 4个 方 面加 以认 定 。 主
() 1 收入 的取 得方 式
1 9
维普资讯
在 业 务 实 践 中 ,货 运 代 理 虽 然 在 合 同 中 明 示 其代 理 货 公 司的 过失 导致 货 损货 差 , 委托 人 应 直接 向过 失 方 理 的 法 律 地 位 , 但 是 为 了 尽 快 为 其 托 运 人 订 妥 舱 位 , 索 赔 ,还 是 向货 运代 理 索赔 ,这 完全 取 决 于货 运代 理 是
( ) 营运 作 的方 式 3经
国际 货运 代理 若 以 自 己的 名 义 与 托运 人订
立 运输 合 同并 收 取运 费 , 而 把 货 物交 由其他 承 转 运 人承运 , 向其支 付较 低 的 运费 ,从 两笔 运 费 并
差 价 中赚取 适 当 的利 润 ; 或者 其 将诸 多 托运 人 之 从 混 对 于 国 际 货运 代 理 是 以 当事 人还 是 以代 理 货 物合 并 装入 一个 集 装箱 , 事 拼箱 、 装服 务 , 在 货运 代 理是 人身 份 参与 运 输 , 不 同法 律地 位 的认 定要 根据 以取得 更 多的 收益 , 此种 情 形下 , 其
维普资讯
杨 智 祥
( 海 中士律 师事务 所 上 上 海
近年来, 随着 国际 贸 易方 式 、 输 方 式及 运 价 。如 从托 运 人手 中得 到 的是佣 金 , 无疑 问 他 运 毫
输 组 织 形 式 的发 展 ,我 国的 很 多 国 际货 运 代 理 将 被认 定 为代理 人 ; 之 , 从 不 同的运 费 费率 反 若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随着物流服务理念的不断提升,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提供商由传统的“港—港”服务转换为“门—门”的物流运输服务。
这种运输方式的产生,即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需求。
国际多式联运涉及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通常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参与方众多,又跨越不同的国界,一旦发生货损货差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
又由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在相关政策方面,往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倾斜,这进一步加大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案情介绍(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布料的五个集装箱委托四海集团承运,双方之间签订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四海集团对全程负责运输,货交底特律美国华美服装公司。
多式联运单上记载:“接货地:广州江南丝绸公司,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
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方如图1所示。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业务的操作四海集团受理该票业务后,首先委托大地物流公司公路运输到香港,大地物流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公路货运单。
其后,货到香港,四海集团又委托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到西雅图。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FCL-FCL”。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五个集装箱中有三个外表状况有严重破损,四海集团在西雅图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破损做了记录,双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字。
尔后,四海集团又办理了由西雅图到底特律的铁路运输。
五个集装箱运抵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箱内布料也有受损。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承运人为两方以上; 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 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
1
♥ 托运人的义务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2
00000000
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
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范围 赔偿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的全程负责。
统一的责任制,即运输全程共同适用一个责任原则(完全过失责任 制);共同适用一个赔偿限额(包括海运时每件 920特别提款权, 或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
A. 终止运输 B. 返还货物 C. 变更到达地 D.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9.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可以证明是因以下原因造 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BCD)
A.不可抗力 B.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C.托运人的过错 D.收货人的过错
30.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 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BD)
A.可撤销单据 B.不可转让单据 C.不可撤销单据 D.可转让单据
6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集装箱多式联运责任的划分
集装箱多式联运责任的划分[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最有发展前景的多式联运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划分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瓶颈。
本文分析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及现有责任划分原则,并总结出对我国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有益的启示。
[关键字]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责任划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一、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它是由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首次试行,随后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多式联运已渐渐在发展中国家实行。
随着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集疏运条件的进一步改善,航道和港口硬件设施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集装箱多式联运将获得迅速的发展。
[1] 集装箱多式联运在我国将具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但是有关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制约多式联运完善和发展的瓶颈,这一问题在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协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惯例有多个,主要包括:[2]《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72年通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公约》,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72年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
截至目前为止,正式管理国际多式联运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国际公约即是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3] 该公约由序言、8个部分共40条和1个关于海关事项的附则所组成。
但是由于各国的分歧,该公约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时至今日,仍未生效。
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的统一应该是大势所趋,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发展,正体现了这一趋势。
因此,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生效和实施,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4]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行为的归责原则,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无论货物发生灭失、损害可否确定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行为责任方面均适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在所有公约中最为统一的归责原则。
多式联运下货物在国外陆运区段遭盗抢的责任认定
多式联运下货物在国外陆运区段遭盗抢的责任认定【案情】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
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K) (以下简称商船会社)。
2013年,原告堆正公司接到一笔外贸订单向外商提供各类服装共计137000件,总额为236640美元,贸易方式为FOB宁波,收款方式为T/T,交货期为2013年9月2日,装船期为9月5日。
此后,堆正公司分别向案外人义乌市睿烁针织厂、义乌市优途服饰厂下订单购货,外贸订单与相应的国内订单在品名、数量、规格、颜色等方面一致,国内订单所要求的交货期与外贸订单约定的交货期、装船期能相互呼应。
为出运上述货物,堆正公司委托案外人极东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向被告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于2013年9月5日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原、被告双方均称涉案运输未签发过纸质提单,但据双方均确认的提单复印件(提单编号为HDMUNXMX0763469)显示,涉案提单系记名提单,托运人为堆正公司,承运人为商船会社,船名航次为“WAN HAI 517”第002E航次,装货港为中国宁波港,卸货港为墨西哥曼萨尼约(MANZANILLO),交货地为墨西哥城,交货方式为CY/DR 即堆场到门,四类货物为女用无缝紧身裤、裤子、衬衫、背心共计274件、18696千克、68立方,货物品名之下为运输方式“火车加汽车”(RAIL PLUS TRUCK),集装箱号为SEGU4328933。
上述货物于2013年9月18日分两票报关出运,报关单尾号分别为098和115。
前者载明经营单位及发货单位均为堆正公司、货物为女士裤子60000条10440千克65400美元、货源地义乌。
后者显示经营单位及发货单位均为厦门宇信兴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分别为女式裤子50000条5000千克97500美元、女式上衣19000件1862千克47500美元、女式上衣8000件880千克21600美元,货源地为江西。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多式联运经营⼈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
⽆论货损发⽣在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和实际承运⼈都按公约规定的统⼀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于多式联运的某⼀特定区域,⽽对这⼀区段适⽤的⼀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那么接下来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多式联运经营⼈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的运输区段能够确定,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调整该区段运输⽅式的法律规定。
(2)如果⽆法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在哪⼀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合同法》第17章的规定处理。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多式联运之其中⼀种是海上运输⽅式,且发⽣货物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则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于多式联运的某⼀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调整该区段运输⽅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是指本⼈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他是事主,⽽不是发货⼈的代理⼈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的代理⼈或代表,他负有履⾏合同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负责履⾏或者组织履⾏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的权利,承担承运⼈的义务。
本⽂将简单介绍多式联运经营⼈的责任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提要〗
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FCL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案情〗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
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
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
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
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
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原告作为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向作为陆路运输承运人的被告进行追偿。
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1万美元及其利息损失。
被告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于二审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1万美元结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二、货物损失是否发生在陆路运输区段,被告是否应承担货损责任?
关于争议一,被告指出,其与原告往来的传真件是代理协议,其根据传真出具的有关运费的发票抬头是货代专用发票,所以双方不存在承托关系,而是货运代理关系,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委托吴淞公司进行实际运输。
笔者认为,其一,虽然被告名义上是一家货运代理性质的公司,但不能仅仅凭此项来认定被告的真实身份。
目前,随着巨型集装箱船的大量应用,货运代理人不断扩展业务范围,货运代理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他已经不单单是传统上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的货运代理人了,他开始利用自己不经营船舶在经营投入和管理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承担起承运人的责任,货代成为无船承运人即为示例。
所以,根据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范围,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在具体案件中会有不同,并不再一概视为传统的代理人。
本案中,尽管吴淞公司为陆路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但被告无法以其为货运代理人的抗辩来摆脱自己是区段承运人的地位。
其二,原被告之间往来传真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被告收取内陆运费的事宜,而没有提及货运代理事项。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性质依合同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传真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可以视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所以关于内陆运费的传真可以作为双方签订的陆路运输合同,真实有效。
此外,货代专用发票只是被告业务中开具发票通常的格式化抬头,以此种表面格式来对抗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显然过于牵强。
其三,本案中,原告支付给被告内陆运费9415元,而被告最后支付给吴淞公司8900元运费,两者存在差额。
被告解释称,其与原告传真中约定的短驳费用事实上没有产生,而将短驳费作为代理费来收取,但该辩称无证据佐证。
依笔者之见,货代公司视为承运人时,其与传统
的货代公司之间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收取的费用性质不同。
传统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按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而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时,收取的费用往往是运费的差价。
本案中被告赚取的这笔差额,视为运费的差价比较妥当。
综上而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货运代理关系。
关于争议二,如何确定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问题,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货损发生在陆路运输期间。
设备交接单仅用于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例如冷藏箱的冷冻设备)在交接时是否完好无损的记载;只用于载有货物的重箱在交接时门封上的封志扣是否完好无损的记载,不能证明箱内货物的状况。
况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行检验时,没有依照惯例请承运人和保险人代表到场,检验不公开,检验报告的结论应受到质疑。
笔者以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如本案集装箱中货物是整箱货(FCL),由发货人自己装箱的,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时一般无法对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
所以,要证明是否有货损发生,通常是看集装箱进出堆场时设备交接单上的记载情况。
若集装箱进场和出场的设备交接单上均记载“集装箱及其设备状况良好”且集装箱铅封完好,那么通常推定集装箱内的货物状况良好,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造成箱内货物的损坏。
由此可见,尽管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有关于集装箱及其设备的状况,但该记载并非与箱内货物的状况毫无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记载可以作为推定箱内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
本案的集装箱在卸下船时良好,在陆运出场时也完好无损,而到目的地进场时出现破损,那么自然推定集装箱及箱内的货物损坏发生在陆路运输阶段。
此外,在本案中,被告始终回避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其运输的集装箱为框架集装箱,货物包装方式为裸装,堆场负责人可以在集装箱进行交接时直接发现货物的表面状况,如在出场前既有破损自然会对在设备交接单上就货物表面状况进行批注。
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此外,对于货物损坏的责任确定是一个法律问题,但货物是否遭到损坏则是个事实问题。
在对货物进行的几次检验和公估中,即便没有承运人和保险人代表到场,但货物受损的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告自己也没有否认。
综上可见,集装箱内的货物确实在陆路运输阶段发生了损坏。
在运输中,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货物在该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若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因此,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受害人赔付后,向发生货损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于法不悖,法院追究被告承担货损的过错责任是公正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