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7.3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7.3.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合作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和国外的代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代理 0 1 之间的合作条件。
如果是相互代理关系,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时使用何种单据尤为重 0 2 要。
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如果是合伙关系,在分享利润的条款中,不仅 0 3 要列明分享的比例,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
CHAPTER
ONE
第七章
国际物流 法律规范
7.1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7.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 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种车辆; • (6)货样; •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9)盛装货物的容器; •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7.4 会展物流的相关规定 7.4.2 会展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2)会展展 品免税
1)会展展 品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以下简称《海商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民用航空法》)和《中 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规则》
(1)《FIATA国际货 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 惯例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人的责任

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 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 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 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 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 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 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 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 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
的证据中也有外汇核销单的复印件。因此可以认定进出口
公司曾将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交到船务公司手中。船务公
司则未能举证证明已将上述单证返还进出口公司。所以,
船务公司应赔偿进出口公司因未取回有关单证、不能凭以
办理出口退税的损失。据此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进
出口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船务公司支付海运费1,800美
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1、关于船务公司的本诉。
进出口公司对船务公司具体办理的出口业务,开具的发票
金额均没有异议,应向船务公司支付发票所载明的运费金
额及利息。2、关于进出口公司的反诉。船务公司在庭审
中自认涉案货物的报关等事宜是由其办理的,而办理报关
需要提供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的原件;船务公司自己提供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在国际货物运输的途中,往往会由于责任人(船长船员或货运代理)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损害,或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
这种损害或损失常常是严重,涉及的索赔金额也是巨大的。
有时甚至会超过货物的本身价值或者是船舶的价值。
无了保护本国的航运业,各国通常将这种索赔用法律来加以限制。
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均有权将其责任限制在合理的限额内。
当货运代理人为承运人时,则要享受有关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对船上货物的损害赔偿,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
这种限制一般是按照损失一件货物或是一个货物单元如(一个集装箱)来确定索赔的限额。
承运人的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先各自上另约定。
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的责任限额,其赔偿限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高于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是货物的市价。
各国有关货运代理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是不一致的,有些国家采用的严格责任制,有些国家采用的是对过失或是疏忽负责,而且赔偿的限额也不一相同。
这完全取决于每宗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但是,许多国家有关于货物运输的法律,尤其是有关货运代理的法律是很不完备的,多数情况下,只有些原则性的规定。
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的总原则。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根据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事由;《海牙规则》规定17想免责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过失免责,值(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是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是过失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二类为无过失责任,包括不可抗力、货方过失、货物本身原因等。
即(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或谋私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是由于其他通航领域所造成的、危险或是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是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是代表的行为或是不为;(10)不论由于任或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部的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限制;(11)暴动或是骚动;(12)在救助或是企图救助人命或是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造成的容积的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失或灭失;(14)包装不固;(15)标识不清或是不当;(16)经谨慎处理人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谋私,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谋私所造成的其他任何原因,但要求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26396-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①迟延运输责任。 ②货物赔偿责任。 ③承运人间的连带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仓储保管人的法律 责任
· 无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无论代理 人在订约时是否说明了本人的存在,只要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合法代理,其后果最终 都归于本人,由本人向第三人负责。
6.1.6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外贸代理制度,是指外贸公司充当国
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与外商 签订进出口合同,外贸公司收取一定佣金 或手续费的制度。
6.3.3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行为规范
1. 依法经营 2. 按章收费
关键概念
· 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 无权代理 代理关
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 业务经营范围 民事法律地位 责任 除外责 任 责任保险 业务经营资质 行为规范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菲亚塔)将其定义为“根据客户的指示, 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 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 国际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
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寄)存、 报 关、验收、收款等事项”。
· 我国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取得报酬的行业。”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熟悉代理权的产生、内容和代理关 系的终止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业务范 围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 险的防范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指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规范法律准则,由国际运输代理协会(FIATA)制定并推动实施。
该法规旨在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货主、托运人、货运代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包括了以下内容:
1. 经营许可:规定货运代理及相关企业必须获得有效的许可证件和资质才能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 代理合同:规定代理合同中应包括的基本条款和义务,确保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责任和赔偿:规定货运代理在履行代理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因失职或疏忽引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要求:规定货物保险的必要性和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险保障。
5. 信息交流:鼓励和规范货运代理与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6. 争议解决:规定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旨在建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为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经营指导,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第6章国际货运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 分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国际 货物 运输 概述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运 业务主体
各类货物运输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货运港站
调整国际货运 业务法律规范
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货运港站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及价值并在提单 中载明的,或者承托双方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法定赔 偿限额的,不适用赔偿限额
责 任 限 额
货物用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 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 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 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 运器具本身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承运人对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 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 时发生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损害赔偿限额
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代理经营权不得转让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
经营人
代理人和经营人 双重身份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国际 货代 应注 意的 问题 及 法律 风险 防范
运输合同性质标准
代理人身份与多式联 运经营人身份识别
基于代理关系可 能产生法律风险
运输单据标准
实际参与运输标准 违法事项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固定费用标准 擅自转委托 不得双方代理
货物灭失 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赔 偿 责 任
货物损坏
价值差额或货物修复费用
实际价值=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 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损而少付或免付的 有关费用 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 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 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