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vkvy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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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截至2022年12月)

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截至2022年12月)

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截至2022年12月)序号国家/地区境外监管机构名称签署时间合作文件名称1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3.6.19监管合作备忘录1995.7.4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2016.11.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2017.12.29关于期货事宜的监管及执法合作备忘录2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94.4.28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2002.1.18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6.5.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条款3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1995.11.30关于监管证券和期货活动的相关合作与信息互换的备忘录2018.11.12关于期货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1996.5.23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5英国英国财政部、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1996.10.7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8.10.17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6日本日本大藏省1997.3.18谅解备忘录日本金融厅2018.10.26关于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7马来西亚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1997.4.18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8巴西巴西证券委员会1997.11.13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9法国法国证券委员会1998.3.4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法国金融市场委员会(现译为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2006.12.7中国证监会与法国金融市场委员会关于相互合作的函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2018.12.7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相互合作的函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2019.3.25关于金融领域创新合作之谅解备忘录10意大利意大利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1999.11.3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1埃及埃及资本市场委员会2000.6.22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2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2002.6.27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3南非南非金融服务委员会2002.10.29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4荷兰荷兰金融市场委员会2002.11.1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5比利时比利时银行及金融委员会2002.11.26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6加拿大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初始参与成员2003.3.21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7瑞士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2003.5.22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8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2003.12.9关于相互协助和信息交流的谅解备忘录印度尼西亚商品期货交易监管局2004.10.14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新西兰新西兰证券委员会2004.2.20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葡萄牙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2004.10.26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1尼日利亚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2005.6.14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2越南越南证券委员会2005.6.27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3印度印度证券及交易委员会2006.9.15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印度远期市场委员会*2006.11.21商品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15年9月,印度远期市场委员会(FMC)与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合并,FMC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的商品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由SEBI继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24年修订稿)一、背景和目的在创业板市场中,定期报告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它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质量和规范性,并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制定本备忘录。

二、适用范围本备忘录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

三、基本原则1.透明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重大信息。

2.平等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地披露信息,不得给予一些或一些投资者特殊待遇。

3.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披露,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年度报告披露事项1.必须包含的内容:(1)年度经营报告;(2)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说明;(3)内部控制自评报告;(4)董事会报告;(5)监事会报告;(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报告;(7)证券交易及执行情况报告;(8)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9)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其他可能包含的内容:(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内幕信息及未公开的重大事项的披露。

五、报告披露的方式和时间1.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报告的电子披露,并同时在上市公司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示。

2.报告时间:(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期满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并披露;(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公布并披露。

六、披露质量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关:创业板管理机构及相关监管机关负责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

2.处罚措施:对违反定期报告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罚款;(3)暂停上市;(4)撤销上市;(5)其他法律、法规及创业板规则规定的处罚措施。

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问:智能灯检机替代人工灯检的优势在哪里?
答: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全、可靠;二是节约成本。目前我们国内绝大部分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灯检工序是由人工来完成的,一条大输液生产线至少需要20个工人,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灯检成本也越来越高,而一台自动灯检机设备一般只需要配备1-2个工人,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再有人工检测还存在检测标准不一、视觉疲劳等人为因素而形成的漏检、误检的可能,相比之下,全自动智能灯检机采用高速成像和智能识别等技术,统一了检测标准,识别可靠性大幅度增加,这对提高注射剂用药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日期
2012年11月14日
证券码:300216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12-004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中银基金张琦、银河基金张杨、民族证券符彩霞、民族证券杨荣辉
答: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全民医保政策的推行,国内市场真空采血系统消费需求的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都将呈高速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国内的真空采血管的消费量约为50亿支左右,人均使用量约为3支/人/年,2010~2015年真空采血管市场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0%,未来市场增长空间巨大。
附件清单(如有)
时间
2012年11月14日
地点
千山药机证券部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董事会秘书金杰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问:公司跟山东新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竞争情况怎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2012年7月17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制定本业务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但上市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四)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五)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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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

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

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
(2010年8月31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投资适用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

二、本备忘录适用于非证券类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四、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针对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七、上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九、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十、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本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本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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