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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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打造投资顾问团队的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投资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操守,根据中国证监会《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是经过证监会注册的执业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3条投资顾问团队由营业部投资顾问和公司总部投资顾问组成。

投资顾问职级序列由低到高分别为:投资顾问二级、投资顾问一级、高级投资顾问二级、高级投资顾问一级、资深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

第四条投资顾问主要工作是依据客户分类管理和分级服务要求,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五条投资顾问资格管理,由各业务部门初审,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到证券业协会注册。

对于投资顾问的年度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

第六条公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实行条线管理。

本办法涉及的经纪业务零售客户投资顾问服务,由经纪业务总部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服务优势,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及基础客服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顾问团队及其从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三条投资顾问是指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已签署合规许诺书、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工作和投资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投资顾问”)。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大体聘用标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三)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和执业操守;(五)执业合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无不良执业纪录;(六)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聘为投资顾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最近三年受过刑事惩罚的,或因犯有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原单位开除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研究部与行政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不按期组织投资顾问的评聘工作。

投资顾问聘用工作采取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被评聘为投资顾问后,须签署《江苏百瑞赢投资顾问许诺书》。

第八条合规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记录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

研究部应主动向公司申报投资顾问人员变更等信息。

第九条投资顾问专业技术职级包括首席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助理四个级别投资顾问的专业技术职级由研究部、行政人事部评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是指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服务的机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稳健发展对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范围1. 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服务;2. 证券市场和经济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4. 提供证券投资决策支持和投资风险测评服务;5. 其他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有关的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设置根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公司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提供。

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登记并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业务管理1. 业务范围: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严格按照客户委托合同执行。

2. 信息披露: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与其关系密切、对客户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布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发布时间、研究者姓名、研究方法、评级标准等重要信息。

3. 风险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充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偏好,合理选择证券投资产品,切实保障客户投资安全。

4. 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事、信息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 案件处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披露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管措施1. 权力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登记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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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顾问的基本工作职责包括:一、客户服务工作1.在合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等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适当性的投资建议服务,包括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2.以报告会、沙龙等形式展开投资者教育活动,就投资者基本知识普及、投资技巧、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方面对客户进行专业的培训;3.促成客户签署基于佣金的“玖天财富”签约服务协议,或者促成客户签署基于费用的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二、培训工作1.参加营业部晨会或夕会,向营业部客户经理或其他岗位员工就市场资讯、市场走势、行业发展和上市公司动态等内容进行讲解和分析,并提供近期的投资策略;2.参加营业部新人培训、知识培训等工作,对营业部客户经理或其他岗位员工就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等内容进行专业培训。

三、研究工作1.学习研究公司研究部、投资顾问部及同业券商的研究报告,通过各种渠道实时掌握各种市场资讯、个股信息和行业动态;2.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

四、公司或营业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投资顾问的行为准则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八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重视客户利益,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损害客户利益;在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时,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同时,公司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

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严禁证券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二)违规移交或不善保管有关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以及业务推广、服务留痕、回访记录、投诉处理、合规检查记录等资料,并造成遗失和损毁;(三)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众推荐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或者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走势进行预测。

(四)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五)未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

(六)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未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七)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机构执业。

(九)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十)隐瞒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

(十一)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时出现以下违规行为:1.使用安全、保本、无风险、黑马推荐等夸大、诱导性用语,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2.对投资顾问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和误导性陈述等内容;3.利用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对本公司及人员投资顾问业绩的评价进行广告宣传;4.以免费服务、免费产品等方式进行客户招揽,除非该项服务或者产品可以在任何时候无偿提供;5.在没有说明相关工具或产品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的情形下,声称软件、图表、设备等工具或产品可以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确定买卖时机。

6.通过公众媒体发布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中含有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防范通过媒体营销等不规范行为;7.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十二)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出现利益输送等以下违规行为。

1.泄露客户资料;2.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3.为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4.为获取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5.为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十三)禁止投资顾问人员从事下列活动: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经纪管理总部、投资顾问部及各营业部负责投资顾问人员培训,不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活动,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四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广第十三条各营业部可在公司经纪管理总部的指导下组织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广及客户签约活动。

活动过程中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第十四条各营业部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十七条各证券营业部拟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和时间安排的相关说明,以及营业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向经纪管理总部及活动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签约管理第十八条投资顾问人员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预期收益等信息,评估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录了解过程。

第十九条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揭示服务产品特点及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由公司统一制定,协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客户在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营业部在收到终止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营业部在解除协议前提供的服务,可在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与客户协商收取适当费用。

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流程需遵循公司统一规定,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人员不允许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签约审批流程如下:(一)T日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并上报。

(二)客户服务部初审,审查内容如下:客户签约佣金率符合规定;客户与公司无纠纷。

无理由不得迟于T+2日完成初审。

(三)投资顾问部复审,审查内容如下:投资顾问资质,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的专业性。

无理由不得迟于T+4日完成复审。

(四)T+5日生成协议编号,协议存档,证券营业部告知客户。

客户服务部负责督导。

第六章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提供第二十四条参与投资顾问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投资顾问及相关支持人员。

第二十五条投资顾问相关支持人员需要具有一般从业资格,可以从事投资顾问产品和建议的传导,但不可以独立发表投资顾问意见和建议,不能独立签约。

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说明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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