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财产的代表,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稳定与繁荣。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合规、有效、透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
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同时还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等。
只有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保障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预测。
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国有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市场情况、行业趋势和竞争态势,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市场研究,国有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从而避免投资风险,优化投资回报。
另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并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国有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化的运作。
国有企业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民间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同时,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的引入也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国企企业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投资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稳健投资,防范风险;(三)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四)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调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形成项目建议书;(二)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三)投资决策:投资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风险评估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四)报批备案:将投资决策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
第五条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二)投资规模合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三)投资结构优化,分散投资风险;(四)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二)风险控制,确保安全;(三)合同管理,保障权益;(四)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
第八条投资公司应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第十条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动态监控,及时调整;(三)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四)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投资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二)奖惩分明,激励先进;(三)持续改进,提升业绩;(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企业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授权的子企业、分支机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保资本回报、风险可控和效益可观。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本投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投资决策程序的透明度,防范和规范利益关联交易。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评价制度,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潜力、风险收益、资本回报等因素。
第七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依法履行程序,确保投资项目经过合法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筹划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三章投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税收、金融、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预算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土地、资源等要素的使用和开发应当依法合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应当根据项目的运营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企业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应当及时追踪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投资回报率,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的保护和运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国家重点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提前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战略目标、市场前景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评价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等措施。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重要产业的项目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注重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调沟通,处理好项目合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等问题。
第十四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资监督第十五条投资监督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回报等环节的监督和审查。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依法确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决策、合理决策。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和编制。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行、合理的原则,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规模、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等。
第三章投资审批和决策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初步论证、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投资决策和实施等阶段。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论证、报告、设计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识别、评估和应对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决策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
第五章投资效益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

投资管理制度国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三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缺乏经济、技术和市场可行性,或者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保障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后期管理等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应当遵守国际惯例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注重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社会效益的投资活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法的股权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和决策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较大额度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应当提交企业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保证项目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多方研究和评估,包括财务、技术、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决策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投资、周期、效益等要素,形成投资决策文件并落实。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批文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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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
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
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
--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
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裁批准。
--合资公司的成立。
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计
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
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
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
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
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
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
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