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及其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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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调整与优化
根据审批意见,对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效益和降 低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招标与合同签订
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与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项目验收与结算
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预期目标和质量要求,并进行结算和决算。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03
根据企业战略规划、资金预算和市场分析,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明确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
投资方案审批
提交投资方案
由提出投资需求的部门或企业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目 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风险评估等。
审批流程
按照企业规定的投资审批流程,对投资方案进行逐级审批,确保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包 括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 及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求。
投资原则和方向
01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防控、提高效益等原则进行投资 活动。
02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优化布局,促进转型升级 和高质量发展。
投资项目监督
风险监控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风险监控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内部审计与监督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投资项目的合 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财产的代表,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稳定与繁荣。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合规、有效、透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
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同时还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等。
只有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保障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预测。
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国有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市场情况、行业趋势和竞争态势,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市场研究,国有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从而避免投资风险,优化投资回报。
另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并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国有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化的运作。
国有企业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民间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同时,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的引入也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
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制第五条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八)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促进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1. 所有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2.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预算和计划管理,对各项投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3. 投资项目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项目管理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有效实施。
三、融资管理1. 企业融资活动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保护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2. 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资金和外部融资,保持稳定的债务水平。
3. 融资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
4. 对于市财政担保的融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
四、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1. 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程序。
2. 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公平性原则,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组方案和转让协议,保障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监管和审计,防范利益输送和不当侵占行为。
五、信息披露和监管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及时、公正、透明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投融资信息和业绩变动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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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
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
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
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