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日益密切,贸易与投资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作为管理国家间经济合作的法律体系,确保了贸易与投资规则的遵循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两个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
一、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国际贸易公约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法中的基本原则,要求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享有的任何优惠条件和特殊关税待遇,都应当对所有会员国适用。
这一原则确保了贸易关系的平等和公平。
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会员国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对本国和其他会员国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歧视性待遇。
即在关税、配额和其他贸易限制方面,对本国和外国商品一视同仁。
3. 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限制进口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贸易法要求成员国尽量减少贸易壁垒,并逐步降低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
二、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规则国际投资法主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对国际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在投资保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1. 可转让性与汇率稳定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人的资金转移权利,即投资人可以自由将投资收益和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鼓励稳定的汇率制度,确保投资人权益不受货币波动的影响。
2. 公平与公正待遇国际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人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确保其在宿主国享有与本国投资人同等的权益和保护。
任何国家不得歧视外国投资人或剥夺其合法权益。
3. 强制转让与承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际投资法允许宿主国对外国投资采取强制转让措施,但需要提供公平补偿,并符合法律程序。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第十三章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2

• (3)投资者的待遇 主要包括国民待遇 ) 和最惠国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3种待遇 和最惠国待遇及公平、公正待遇 种待遇 标准。 标准。 • (4)政治风险保证 主要内容涉及国 有化和征用、 有化和征用 、 汇兑和转移及东道国政府 违约等。 由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 违约等 。 由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 、 内乱 是东道国政府所不能抗拒的, 险 , 是东道国政府所不能抗拒的 , 故一 般不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般不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
(3)承保风险的类别
• 货币汇兑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措施限 货币汇兑险: 制或禁止投资者将其资本和所得兑换成可兑换 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而产生的风险。 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而产生的风险。具体包括 东道国政府对于投资者的汇兑申请在合理期限 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不作为; 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不作为;限制投资者将 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担保权人可 接受的另一货币; 接受的另一货币;限制投资者将兑换的货币转 移出东道国。另外,MIGA的业务细则中对于投 移出东道国。另外,MIGA的业务细则中对于投 资者在东道国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时可能发生 的汇率歧视情况也给予了担保。 的汇率歧视情况也给予了担保。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 (1)目标和宗旨 • 根据《汉城公约》第2条规定,MIGA的目标 条规定, 根据《汉城公约》 条规定 的目标 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 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 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此MIGA对会员国之 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此MIGA对会员国之 间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间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 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 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 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的 投资流动; 投资流动;
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简称BITs)在促进国际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保护和促进投资自由而达成的协议,旨在降低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
首先,双边投资协定降低了投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
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投资中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
双边投资协定通过确立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政策变动、政治不稳定等因素对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比如,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了国家不得无故剥夺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出现剥夺,还要提供公正、及时、公平的补偿。
这种保护措施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鼓励了更多的投资者跨国投资。
其次,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提供了更为稳定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吸引了更多的国际投资。
投资者通常希望在一个稳定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约定了适用于投资的法律体系、争端解决机制等,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降低了政策变动、政治干预等因素对投资的影响。
另外,双边投资协定还规定了透明和公正的程序,提高了审批和许可的效率,增加了投资的可预见性。
这些制度化的安排为国际投资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流入。
最后,双边投资协定通过促进技术和资源的流动,推动了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和资源的配置。
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国内企业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竞争力;同时,国外投资者也可以获得更大利润空间和更好的投资回报。
比如,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了鼓励技术转让和资源开发的政策,为技术密集型和能源资源丰富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通过技术和资源的流动,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
它降低了投资风险,提供了投资保护,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信心;它创造了稳定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吸引了更多的国际资本流入;它促进了技术和资源的流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国际商务法律法规

国际商务法律法规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国际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不同国家的商务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开展跨国商务活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国际商务法律法规,以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合规经营。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贸易的法律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国际贸易法公约》(简称UNCITRAL公约),它包含了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海运合同等各类文件的国际通用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贸易合同的要求,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分配。
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涉及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与合作。
一般而言,国际投资法包括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等多种形式。
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开展投资活动时,应当了解目标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规,并合理评估风险。
三、国际商标法国际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制度。
通过商标注册,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在国际商务中,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加强对自身品牌的保护,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纠纷。
四、国际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在跨国商务中,企业应当了解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遵守并规避可能的违法行为,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五、国际支付法国际支付法规定了国际商务中的支付方式和支付保障机制。
在进行跨国交易时,企业应当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支付制度和交易保障措施,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并确保资金安全。
六、国际劳动法国际劳动法是指管理跨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当遵守目标国家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总结: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了解和遵守国际商务法律法规是企业走向全球市场的基础。
本文介绍了一些关键的国际商务法律法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标法、国际反垄断法、国际支付法和国际劳动法等。
外国投资保护措施

外国投资保护措施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外国投资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国间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差异,外国投资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护外国投资,吸引更多外商来投资,各国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政策环境、市场监管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法律保护措施1. 监管机构设立和市场准入条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各国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外国投资。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准入、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
2. 双边投资协定(BITs)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是保护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之一。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平待遇,享有合理的投资保护。
这些协定通常包括对投资自由、公平和公正待遇、合理补偿、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3. 推动国内法律和国际秩序的一致性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各国在国内法律中纳入了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条款,并加强对国际秩序的遵守和维护。
这可以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上获得法律和制度的保护,提升其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二、政策环境建设1. 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各国奉行开放型经济政策,推出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
例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简化营商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
这些政策可以降低外国投资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外商的投资意愿。
2. 优化投资审批和项目管理机制为了提高投资效率,各国推动投资审批和项目管理机制的改革。
加强透明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
3. 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国可以通过加入国际仲裁机构和签署争端解决协定等方式,提供国际法律框架来处理投资争端。
这可以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提高其在国外的投资信心。
法律知识: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法律知识: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国际投资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而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则直接影响着全球投资环境和跨国投资活动的开展。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国际投资法规的变化1.1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的变化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不断发生变化。
一方面,一些国家争取通过签订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来吸引外资和扩大国际投资合作;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也在重新谈判和修订既有的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以适应当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1.2投资法规的协调和统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投资法规也面临着协调和统一的挑战。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正在积极推动各国之间的投资法规协调和统一,以便为跨国投资活动创造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正在推动各国之间签署国际投资协定,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国际间享有一致的投资保护和待遇。
1.3投资审查和监管的进一步开放在国际投资活动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一些国家也在逐步放开对外投资的审查和监管限制。
一方面,这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另一方面,也为本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不过,要注意的是,放开审查和监管也需要确保国际投资不会影响到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二、国际投资法规的发展趋势2.1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国际投资法规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加,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成为了国际投资法规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方面,各国争取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为跨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投资保护;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成为了国际投资法规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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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保护跨国投资作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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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关于保 护跨国投资的规定
(一)概述 (二)关于受保护公司的规定 (三)关于外国国民及其财产待遇的规定 (四)关于国有化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 (五)关于外国国民资金和收入汇兑的规定
二战之后,保护海外投资的条款在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所占的分量大大增加,有些甚至达到了二分之一。 鉴于美国是传统上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保护跨国投资 最为典型的国家,本节拟较为系统地评述美国在这方 面的缔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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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受保护公司的规定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适用对象包括缔约双方的 “公民”(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由于绝 大多数跨国投资是通过公司进行的,因此,友好通 商航海条约中关于“公司”的条款,是此类条约保 护国际投资的主要内容之一。以下简单介绍此类条 约中关于“公司”的有关规定。
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天津财经大学 张川华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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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
导论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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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 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 赢得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 50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 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 立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 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 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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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关于保护跨国 投资的规定概述
二十世纪前,对外贸易是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形 式,海外投资不占重要地位。相应地,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中少有保护海外投资的条款。二十世纪初国际资 本输出成为垄断资本的重要特征,相应的美国分别以 其与日本、德国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蓝本,在 对外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加入主要用以保护本 国海外投资的条款。
二战后,美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目的主要 是为私人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条件。而此时 的跨国投资,主要是通过公司这一中介进行进行 的。于是,战后美国对外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便将适用于自然人的条款全面扩及公司,以使 公司获得与自然人同样的待遇和权利。下面对美 国现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公司的一些重要 条款,进行专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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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背景介绍: 第一节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节 投资保证协定 第三节 投资保护协定 第四节 海洋石油资源共同开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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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 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 纷赢得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 从50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 国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1)关于公司的界定和国籍的确定 (2)关于跨国组建和经营公司的权利和待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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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的界定和国籍的确定
美国现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的“公司” 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既包括通常所称的公 司,也包括合伙以及其他社团,且不论它们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 建立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 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 仍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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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 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 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 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 的疑虑。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 边专约(协定)得以逐渐盛行。保护国 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类型有如下几种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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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近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 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公司的方式
(1)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的“公 民”“国民”“臣民”作扩大解释,使 之涵盖公司。
(2)在条约中引入“外国法人承认”条款 (3)扩大“外国法人承认”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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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现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关于公 司的规定
1.美国近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关于公司的规定 2.美国现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关于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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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近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关 于公司的规定
美国早期缔结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通 常只规定“公民”“臣民”“居民”“国民” 享有条约上的权利,而没有或很少把“公司” 列为有关条款的适用对象。近代,随着公司 在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不断增加,继续把公 司排除在条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已不能适应 实践发展的需要。于是,美国通过各种方式 逐渐将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公司。
对缔约双方公司国籍的确定,美国现代友 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按缔约一方法律成立的 公司,就是条约的适用对象,而没有要求该公 司必须在该缔约一方境内设有管理中心。即简 单的采用“成立地”标准,而没有兼采其他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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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跨国组建和经营公司的 权利和待遇
二战前,美国对外缔结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对 此没有明文规定,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28年的“乔 丹诉塔希罗”(Jordan V.Tashiro)一案中确认从 1911年美国与日本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可以 派生出“缔约国双方的臣民有权在对方境内组建和 经营公司”这一必要的合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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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曾经是美、日及欧洲国家保 护海外投资的主要双边条约形式。美国自1778年与 法国缔结世界上第一个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来,总 计对外缔结的此类条约达130多项,但自1966年起美 国已不再对外缔结此类条约,原先缔结的条约至今 有效的有50项。日本自1977年后,也不再对外缔结 此类条约,其先前缔结的此类条约至今有效的有29 项。尽管各发达国家已停止对外缔结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但对此类条约进行学习和研究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