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984法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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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塞舌尔•【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7.02.1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维多利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中国在塞舌尔的投资和塞舌尔在中国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确信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利于加强为了两国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资本和技术的转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定之目的:(一)“投资”一词系指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不动产和抵押、留置、用益和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股票溢价和少数股权;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合同项下的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4.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包括模型和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包括工业模型)、技术流程、商号和商誉;5.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者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在缔约双方海域内的自然资源。

(二)“间接投资”包括:1.缔约一方的投资者通过其完全或部分拥有的且住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公司所作的投资;和2.本条第一款所述“投资”一词包括由缔约一方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第三国法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依照后者的法律法规已经进行的投资。

只有当投资被缔约另一方征收之后该第三国无权或放弃其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本协定相关条款方为适用。

投入的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些变化不违背投资所在缔约国的法律。

(三)“投资者”一词,系指:1.拥有任一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2.根据任一缔约方生效法律成立或组建并且总部在该缔约国的公司、合伙和社团;或者由拥有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或者依缔约一方生效法律成立或组建且总部设在该缔约国的法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合伙和社团(以下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芬兰•【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4.09.04•【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签订于1984年9月4日,生效于1986年1月26日)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签署之际,缔约双方正式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第一条缔约任何一方在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希望进入其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雇员的入境和居留申请,予以善意的考虑。

第二条一、如投资者认为本协定第五条的征收措施不符合采取措施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应投资者的请求,该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审查上述措施。

二、如投资者对其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补偿款额有异议,投资者和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应为在六个月内达成补偿款额协议进行协商。

三、如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的双方未获一致,应投资者的请求,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补偿款额予以审查。

四、上述国际仲裁庭将逐案单独设立。

争议双方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举第三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

自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委派仲裁员,四个月内委任首席仲裁员。

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委派,且无其他约定,任何一方可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委派。

仲裁庭将参照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名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自行确定其程序。

仲裁庭以多数票作出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拘束力,并可按国内法执行。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仲裁庭应说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双方各自承担其委派的仲裁员的费用。

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他有关费用将由争议双方平均承担。

第三条除非另有协议,投资者和接受的缔约一方之间的其他投资争议,应依照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当地救济手段解决。

第八章 国际双边投资法制1

第八章 国际双边投资法制1

二、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在20世界 年代以前,投资国与东道国间 世界50年代以前 世界 年代以前, 调整两国投资关系、 调整两国投资关系、保护投资的条约是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y )。美国于 )。美国于 1778年同法国缔结世纪上第一个友好通商 年同法国缔结世纪上第一个友好通商 航海条约,目前,美国对外订立的此类条 航海条约,目前, 多项, 约130多项,1966年,不再订立此类条约。 多项 年 不再订立此类条约。
第八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Ⅰ)
第一节 双边与区域性协定
一、双边投资条约的产生与发展
• 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是东道 国与投资国调整两国关系, 国与投资国调整两国关系,促进和保护两国国民 在对方缔约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在对方缔约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 两个时期: 两个时期:
• (四)国有化风险的保证 • 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除了上 述回流权保证外,主要的是对国有化风险的保证。 在这项保证中,规定了国有化的条件、方式、国 有化赔偿标准与计算、支付方式。国有化的条件 是:东道国实行国有化措施应基于公共利益之目 的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采取;国有化 措施是非歧视性的,或不违反特别的约定,在实 行国有化措施时必须给予赔偿。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目的在于使投资国 的国内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国际条约得到 东道国正式确认, 东道国正式确认,使国内法上的权利上升为国 际法上的权利, 际法上的权利,从而使东道国承担了在国际法 上约束力的政治风险赔偿义务, 上约束力的政治风险赔偿义务,最终使原属于 投资国国内私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被“国际化” 投资国国内私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被“国际化”。 • 年代到目前, 从1950年代到目前,美国已与 年代到目前 美国已与100多个发 多个发 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当代投 资国中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最多的国家。 资国中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最多的国家。我 国于1980年和 国于 年和1984年分别以换文形式与美国和 年分别以换文形式与美国和 年和 加拿大两国签署了投资保证协议。 加拿大两国签署了投资保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5-01-28 09:4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并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任何一方均应在其领土内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该类投资并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第二条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法律和法规所接受的各种财产,主要是:(一)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种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二)公司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名;(五)依照法律获得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所投资产经允许的任何形式的变化不应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收益”一词系指投资在一定时期内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酬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投资者”一词系指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

四、“国民”一词系指依照缔约双方各自的法律被认为是该国公民的自然人。

五、“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设立、并有住所的法律实体。

第三条一、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三、上述待遇不应适用于缔约一方基于其加入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自由贸易区或基于该缔约一方与第三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任何优惠。

第四条一、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享有充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03)文章属性•【缔约国】德国•【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3.12.01•【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05年11月1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和工业设计、商标、商名、工艺流程、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商誉;(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一词,(一)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方面,系指: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意义上的德国人;2.任何住所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或非营利的商业公司、其他各种公司和社团。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2.经济实体,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华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是否营利也不论其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促进和保护投资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

中法协议书

中法协议书

中法协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贵宾,大家好!很荣幸今天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篇中法协议书。

中法是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和文化大国,两国关系历史悠久,经过多年的交流合作,中法之间的友好关系不断深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法两国的合作,我们特此草拟了这份中法协议书,以推动两国关系的更进一步发展。

一、共同参与全球治理中法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我们将携手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我们将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反恐怖主义等全球性挑战。

我们将通过合作和对话,推动多边主义的发展,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

二、加强经贸合作中法是重要的贸易伙伴,我们致力于加强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我们将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

我们鼓励两国企业家相互投资,拓展合作领域,加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我们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中法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我们将加强在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

我们将推动共同研发创新项目,加强科技人才交流,提升创新能力,共同致力于解决全球性挑战。

我们将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为两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四、促进教育文化交流中法是文化大国,我们将加强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

我们将推动两国学校、大学之间的合作,开展师生交流项目,共同培养优秀人才。

我们将加强文化产业合作,推动两国文化产品在对方国家的传播,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我们将互派文化使节、举办文化活动,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五、加强环境保护合作中法都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将加强在环境领域的合作。

我们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推动世界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施。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争端解决”条款剖析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争端解决”条款剖析

2、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为了确保“争端解决”条款的有效性,建议在BIT 谈判中注重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这包括明确仲裁规则、程序和地点等具体内容, 并提供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3、增加透明度要求:为了增强公众对仲裁过程的信任和认可度,建议在BIT 谈判中增加透明度要求。比如,可以要求仲裁庭公开审理案件、允许公众参与旁 听等措施,从而保证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推动投资环境的改善:通过BIT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可以推动投资环 境的改善。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还可以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交 流,增强国际投资信心和稳定性。
建议:
1、加强国际合作:BIT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因此,建 议各国在BIT谈判中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发展。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 “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 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
“争端解决”条款剖析
基本内容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外双边投资协定(BIT)作为促进国际 投资的重要法律框架,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 义。而在BIT中,四大“安全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分别是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透明度条款。本次演示将重点这四大“安全阀” 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为例,深入剖析其关键性的 “争端解决”条款。
BITs谈判范本是由美国和加拿大率先提出的,其中“争端解决”条款旨在为 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仲裁范围:BITs谈判范本中的“争端解决”条款通常规定,对于涉及到 诸如投资权益、征收和补偿等投资争端,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仲裁方 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双方可以依据该条款将争端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 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法国•【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7.11.26•【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加强两国经济合作,为中法两国在对方国家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深信对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将有利于激励两国间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发展两国经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或海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诸如货物、任何性质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的对物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用益权、质押权和类似权利;(二)公司的股份、股权溢价和其他类型的利益,包括在缔约一方境内成立的公司中的少数或间接利益;(三)金钱或债券请求权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合法的履行请求权;(四)知识产权,商业或工业产权,比如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号和商誉;(五)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该自然资源包括缔约一国海域内的自然资源。

投资为本协定生效之前或之后,根据缔约一方立法已经做出或可能做出的投资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资格,只要此种变化不违反缔约国的法律。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一)国民,即拥有任一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缔约方境内组建,且在该缔约方境内有总部或者由一缔约方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本条中,法人应当包括公司及具有法人人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所有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一定时期内的利润、版权费及利息。

投资收益和再投资情况下的再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享有同样的保护。

四、“海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和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区和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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