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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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跨国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解决投资争端。

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国际投资活动得以规范化和促进,有利于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意义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是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保障与推动力。

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不断增长,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也日益密切。

双边投资协定的出现,旨在进一步加强投资便利化、降低投资风险、提升投资回报,为各国间的投资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与优惠待遇:双边投资协定鼓励并确保各方投资的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

协定通常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等。

2.投资保护机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设立保护机制,确保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包括:合理和公正待遇、不得剥夺投资、免受歧视、合理和公正补偿等。

3.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双边投资协定通常设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投资争端的途径。

常见的解决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三、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1.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双边投资协定提供了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优惠,吸引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投资者在享受双边投资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和保护的同时,也为双方国家带来了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2.促进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双边投资协定要求各方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推动了国内投资制度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提高了国际投资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3.解决投资争议与纠纷:双边投资协定设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在投资纠纷中寻求公正和公平解决的途径。

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了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四、双边投资协定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协定内容的保护和灵活性需求:随着国际投资形势和投资需求的变化,双边投资协定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首 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和投资 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通常,双 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认可或接受 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投入,诸 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债权或知识产 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双方的自然人、法 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法人的 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法确定。
此类协定内容翔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 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 实有效的保护。
由于该种协定是1962年联邦德国首先与马来西亚 签订的,所以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 护投资协定”。它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据统计,世界上100多个国家 订立了600多个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我国于1988年4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1991年11月, MIGA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东道国货 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3项协 议。
4.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MIGA保险合同标的的投 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其中 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 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④是否与东道 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⑤是否在东道国可 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 格投资者,有权向MIGA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 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 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 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 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 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公平与公正待遇: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现状和风险防范

公平与公正待遇: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现状和风险防范

公平与公正待遇: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现状和风险防范【摘要】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在全球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对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现状和风险防范进行分析。

在介绍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重要性,并阐述了现状分析和风险防范意义。

接着在详细解释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对缔约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协定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最后在总结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相关建议与展望,强调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外双边投资合作,确保公平与公正待遇,维护双方利益。

【关键词】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缔约现状、风险防范、重要性、现状分析、风险因素、风险防范措施、实施与落实、必要性、建议与展望、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1. 引言1.1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重要性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经济合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预测性。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合作。

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双方可以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更多的投资流入,推动经济的发展。

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也会带动贸易合作的深化,促进两国经济的互利共赢。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还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

在国际投资合作中,投资者往往会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这有助于提升本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投资合作也会促进人才的交流和培养,提升本国劳动力的素质和竞争力。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更体现在推动国际合作和增进各国之间的互信与合作。

只有加强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第七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

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

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

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

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

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2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

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

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5双边投资协定

5双边投资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为联邦 德国首创其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 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有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 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的待遇 (2)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 (3)国有化与征收 (4)货币的汇兑与转移 (5)代位求偿权 (6)争议的解决(缔约国之间、投资者-东道 国之间)
券的原始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一个国有企业的债券; (d)企业的贷款,但(ⅰ)企业是投资者的联属机构,或(ⅱ)企业贷
款的原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对一个国有企业的贷款; (e)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所得或利润的企业利益; (f)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解散时资产的企业利益; (g)为经济目标或其它商业目标预期或使用的房地产或其它财产,有形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基本分类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enterprise-based)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transaction-based)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一般规定投资是指各种资产,不仅包括金融资 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 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美国—乌拉圭BIT中定义投资者为:依照美国移民 和国籍法案第三章确定为美国公民的自然人;依 照乌拉圭法律拥有乌拉圭国籍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也规定了国籍以外的要求来确定投资者。例 如德国—以色列BIT中除国籍外还要求是以色列的永久居 民才能成为以色列的投资者。 加拿大—阿根廷BIT中投资者指“任何根据缔约国法律 成为其公民或在该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ECT对投资者的定义主要参照了公民国籍的标准,但也 扩展到了永久居住的自然人“投资者是指根据缔约国法 律取得国籍的或是在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中还有对自然人居所或住所的规定。 加拿大新的外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取代了04年的FIPA, 但它对投资者的定义同样涵盖了在本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但该范本也明确规定了若一个自然人拥有缔约国双方国籍 的话,应根据该自然人具有的占主导的、有效的国籍来确 定其属于何国国民。

国际投资第十三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第十三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 法人或自然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2)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 征税的不动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 分配原则; (3)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 交易所用的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1)《汉城公约》的产生
为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 界银行于1984年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公约》, 又称《汉城公约》,并于1985年10月正式通过。根据 该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缩 写为MIGA),它在财务和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世界银 行的实体,有自己的业务和法律人员,以进一步加强 法律保障。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
值的当地投入; 2.贸易平衡要求: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
当; 3.外汇平衡要求:规定进口所需外汇应来自公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投资者,它保证 为外国分支机构提供非歧视政策条件(国民待遇)和 投资保护。虽然各国间签订的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的 内容在表述上有诸多差异,但在一些核心条款上却是 大同小异。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 资或再投资。
(2)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 予开业权。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 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 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 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 惠国待遇的条款。

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

BITs中国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实践应当引起反思。

作为最大的发中国家资本输入国,尤其是在与荷兰、韩国等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全同意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却没有设置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即使在与印度、兰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了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没采用自行判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无法限制仲裁庭的审查范围,无法将涉及大安全例外条款的事项排除仲裁庭管辖之外。

这些漏洞使我国如果在国家危机形下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基本利益却无法成功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而使国家免责。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严格我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立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使用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时法可依。

1.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相关基本用语进行明确界定明确规定“基本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含义和范围。

将缔约双方均同的对一国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如经济稳定,军事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健等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同时设置兜底条款,将概念扩大到其他重要情势以此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东道国在该条款上核心利益得到仲裁庭的尊重,为东道国保留核心安全利益。

2.赋予东道国自行判断本国是否存在紧急状态情势的权利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对我国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

明确规定自行判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以保留一定的主权权力使东道国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措施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但是同时应该规定东道国援引该条款的标准,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赋予国际仲裁庭根据该标准审查东道国行为合法性的权力。

3.明确规定国家对受损害方的责任明确规定如果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排除了国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免除了东道国的物质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可能会适用国际习惯法,正如CMS案件,适用了《条文草案》第27条的规定。

虽然第27条并未强制要求东道国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赋予仲裁法庭较大的裁量权,其有可能裁决东道国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双边投资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

什么是双边投资条约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协议建立的条款及条件,为私人投资,由国民和公司的一个国家在该国的其他。

这种类型的投资是所谓外国直接投资(FDI )。

双边投资条约,建立了通过贸易委员会双边投资条约主要有三种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约定必须信守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上对缔约国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拘束力。

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条约,它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使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加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重要国际法手段。

4、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其中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代位权、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双边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而且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特别是大多数协定尚约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来解决这类争议,这就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一)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1、投资者是指:(1)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2)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3)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国的公司。

后者是采用资本控制原则所认定的与缔约国某一方有着重大联系的第三国或他方缔约国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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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双边投资协定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早期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表现形式为友 好通商航海条约。18世纪末,美国、日本以及欧洲一些国家保护海 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就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主要针对贸易、航海以 及外国人待遇等方面,很少有保护投资条款。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 两个国家之间多是一般的通商关系,他们注重的是友好关系。二战 后,以美国为首的国际投资迅速发展起来,为了实施复兴欧洲经济 的马歇尔计划,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美国,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内容 上做了修正,以适应其海外投资的需要。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能够在近十几年来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无 论是投资输出国还是投资输入国都相信,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 可以扫清投资进入障碍,为投资提供更有效保护,促进国际投资的 增长。国际投资者期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建立一个更透明、更稳 定、更具有可预期性和更加安全的国际投资政策环境,以此保证国 际投资的顺利进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主动参与到双边 投资协定中,表明了其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的决心。这些国家 普遍希望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国际投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双边投资协定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部分实现了这些目标。但是其 对于国际投资流动、国际投资政策环境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 响还需要进一步的跟踪和研究。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 模式
近年来,投资者根据国际投资协定起诉东道国的案件频频发生, 为东道国的主权规制提出了严峻挑战,自由化模式下的国际投资法 危机四起。在见证美国、希腊的仲裁危机之后,出于对自由模式弊 端的修正,中国正在酝酿中式BIT的又一次重要转型,试图通过对 条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寻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2008年9月正式启动的中美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为起点,以2010年 中国BIT范本修订、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中加BIT的达成为 标志,中式BIT在提高投资者待遇基础之上,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平 衡的模式来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3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解析
• 3.1 美国2012年BIT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中方的影响 • 3.2 中方在中美双边投资谈判中的关注重点
3.1 美国2012年BIT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中方的影 响
美国目前与4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同时与10多个国家 在其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中签订了双边投资条款。这些协定和条款 都是以其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基础进行谈判和签订的。在美国签有 上述协议的这50多个国家中,加拿大是唯一一个与美国有较大双边 投资流量的国家。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开放与保护关系是由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第11章来规范的。而NAFTA协 定第11章的基础也是美国的BIT范本。
1.4 BIT与国家投资法的关系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是国家投资法的国际渊源, 其功能应当与国内投资法相辅相成。无论是投资母国还是东道国, 缔约的目的在于将国内层面的东道国有关规范提升为国际层面的条 约与义务,即具有国际法效力。因此,BIT实质上对于国际性区域 性投资协定具有补充作用。一国国内投资环境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是法律因素,国内投资环境对一国外资的进入有着很大的影响。由 于各国的立法体制不一,有的国家制定了比较统一的外资法典,有 的国家则并没有,那么作为调整外资的基本法律,双边投资协定以 及其他的有关外国投资的国际规则和实施机制在国际层面上,“有 意补充当地立法制度”。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 民在对方境内的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双边投资协定根据功能的 侧重点不同,也可以被称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促进与 保护协定,双边投资自由化、促进与保护协定。最早的双边投资协 定主要侧重对投资的保护功能,因此也被称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由资本输出国组织订立。一般来说,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包括保 护范围、投资待遇、征收补偿和争议解决4个方面。双边投资协定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
• 2.1 中国BIT的早期实践——1998年之前的保守模式 • 2.2 中国BIT的中期发展——1998—2007年的自由模式 •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模式
2.1 中国BIT的早期实践——1998年之前的保守 模式
1998年之前,中国的BIT处于一种保守的模式,中国整体上处 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因为之前长期的计划经济而缺乏活力,国内 企业尚不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资政策的出台主要是服务 于招商引资,而不是资本输出。为此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引进外 资、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措施,逐步形成了以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外资法 体系。在进行国内层面的立法工作的同时,为增强外资信心、提供 更有力的投资保障,从而更好地吸引外资,中国也十分重视对外签 订BIT的工作。
第十一章 双边投资协定
本章要点:
➢BIT的基本概念、地位与作用 ➢BIT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与各国签订BIT的情况 ➢美国、德国BIT范本要点
• 1.1 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 • 1.2 产生与发展趋势 •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 1.4 BIT与国家投资法的关系
1.1 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
2.2 中国BIT的中期发展——1998—2007年的自 由模式
在中式BIT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中国开始逐渐转向积极赞成签 订自由化的投资协定,支持签订对外资进行更强有力保护的实体和 程序条款。1998年签署的中国与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是一个分水 岭,标志着中式BIT第一次重要转型期的到来。它是第一份允许外 国投资者不受限制地利用国际仲裁的协定。此后,中国开始对其先 前约束性BIT政策进行大幅变革,使之朝自由化方向发展,签订了 一系列包含综合性争议解决机制的BIT。在新一代的BIT中,仲裁条 款的范围被拓宽,其语言表述与欧洲BIT类似,通常为“与投资有 关的所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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