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二、法的运行(一) 立法1、立法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体制(1)立法权限(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3、立法原则(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二) 执法与司法1、法的实施和实现(1)涵义法的实施,是指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前者侧重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2、执法(1)涵义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公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①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五)

内部证成
(1)法律决定按照一定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从前提到结论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2)借助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关心结论的有效性。
外部证成
(1)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的合理性。
(2)借助三段论推理:对内部证成中的大、小前提进行证成。关心前提的合理性
当然推理
包括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两种情形。
设证推理
又称推定,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步骤是:形成假定背景及感性事实寻找所有可能的理由→确定单一的因果关系。
(五)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明显漏洞)
(隐藏漏洞)
定义
规范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的目的应当扩张规范的适用,以纳入此类案件。
①体现了受现行法约束的要求;②能保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③是确保法的安定性的必要条件。
种类
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被考察对象数量要尽可能多,范围尽可能广,差异尽可能大。
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需考虑三个因素:“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哪些案情重要),被分析的情况的数量,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属于或然推理。
注意
目的论扩张有别于扩张解释:目的论扩张是扩张目的之适用以涵盖案件,扩张解释是扩张语词文义以期正确适用法条。
目的论限缩有别于限缩解释:目的论限缩旨在添加限制性的规范,限缩解释是限缩语词文义以期限制法条的适用。
(五)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明显漏洞)
目的论限缩(隐藏漏洞)
定义
规范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的目的应当扩张规范的适用,以纳入此类案件。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运行,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运行,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运行”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律推理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1)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2)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3)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知识点复习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知识点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是历年来司法重点考察的部分,下面是店铺为各位考生整理的2017法理学第一章《法的运行》知识点复习,欢迎学习!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并且日益完善和制度化。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或财富分配,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所进行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瑞达法考宋光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思维导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代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执行权)司法权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行政区划普通行政区划省设区的市地区(派出机关)市辖区市级县街道办(派出机关)县乡镇直辖市市辖区街道办(派出机关)县、自治县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区划自治州县、自治县乡镇县级市街道办(派出机关)特别行政区划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市、自治州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乡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县级市、市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人大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基层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不能违法是底线依法治国的核心: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约束国家权力更加精确、具体的法律制度:权力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度、责任都必须法定权力要精确细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要分工中央和地方权力要分工需要更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基本取向: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5+2的法律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国安有法可依需要更多的立法者增加有法治经验的常委、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向下级代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委托专家、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有更多的法律,则需要:更多的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更多的学习法律:全民学法、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法治思维的优先提拔人民群众不明白,聘请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程健全公民、组织守法诚信记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多的法律会产生更多的纠纷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员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节(人民调解、行政调节、司法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让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及时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分”的基本思维党政分工党领导一切,但党要依法领导、带头守法,重大问题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不能干涉国家机关的具体事务党进行思想、政策领导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系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建党100周年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领导如何实现每个单位设立党组织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政企分开实行(93宪法修正案)并发展(99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企业自主经营,但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防止企业作恶政社分开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国家机关内部的分工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提案、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怎么主导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三原则贯穿立法的全过程以人大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的法律草案需要更多的立法人员增加有法治经验的常委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向下级代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立什么法?5+2的重点领域立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国安)腐败零容忍:行贿、受贿都零容忍环境污染零容忍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推进合宪性审查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禁止地方制法立法性质的文件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行政(依法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地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执行职责行政机关必须精简和效率,减少层次,整合队伍,综合执法需要更专业的执法队伍,持证上岗怎么保证严格执法?更多的监督建设内部分权,监督与制约加强外部监督审计监督:未来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政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司法(独立,不受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最高法设巡回法庭,审级同最高院审执分离诉访分离,逐步终结涉诉信访分离后司法权专断怎么办内部分权,主办人员办案负责制:终身负责,故意和重大过失必须追责,一般过失责任不追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法院引入陪审员检察院引入人民监督员加强监督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舆论监督做法治理论客观选择题的关键思路82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建立完善更多法律制度程序,正确对每一个国家权力精确细分立法建立制度,正确对国家机关建立更多的监督与制约制度,正确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正确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的行为,正确更多立法、司法专业人士,精简效率行政执法认识,正确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正确子主题 9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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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例外:(私人禁止)公共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军事设施与武器、危害人类之物②人身: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身部分、监护权)。
例外:A.活人整个身体;B.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③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或无形财产。
④行为结果:物化结果与非物化结果。
注意:同一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6)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①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因此,A.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
B.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②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为标准:A.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B.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敎育网③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引起多种法律关系。
事实构成:两个或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例题·单选题】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1-12)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分类。
选项A错误。
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因此担保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
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
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案】AC【解析】本案考核法律关系。
选项A正确。
契约关系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选项B错误。
由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因此只有在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出现时,法律才能有所反映,而并不是各个时期的法律都有规定。
选项C正确。
该说法符合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选项D错误。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2.法律责任: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两个特点:最终依据法律,国家强制性。
(1)种类:刑事、民事、行政、违宪、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竞合:A.构成要件:同一主体、同一行为、数个法律责任、不能并存、不能吸收。
B.处理方式:不同法律部门,从重;民法部门内,可择一。
(3)归责与免责:A.归责原则: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B.免责条件:时效、不诉及协议、自首立功、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3.法律制裁: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律责任不一定会导致法律制裁,但不是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可以免责B.法律责任的竞合以违法行为为前提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此案中产生冯某的法律责任D.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责任的竞合并不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选项C说法错误。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是依据违法、违约或者法律规定,而没有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不属于归咎责任的三种情形,所以其表述不正确。
选项D说法错误。
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除了违法行为,还包括违约行为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例题·单选题】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1-12)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制裁。
选项A错误。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各承担3000元的补偿费是基于公平原则,不属于法律制裁。
选项B错误。
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了,并不存在不诉免责的情况。
另外,受害人也没有与加害人达成同意免责的协议,即也不存在协议免责的情况。
选项C正确。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即为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本案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正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进行证成的结果。
选项D错误。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小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法院不是基于侵权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是考虑到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各补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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