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辅导讲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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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B)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A.法的拘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统一性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条规则属于(D)A.授权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委任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旧原则D.从轻原则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C)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B.公权利和私权利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A.确定的指引作用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

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A.孩子B.孩子的安全、健康C.保姆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别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C)A.物B.人身C.精神财富D.行为结果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C)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①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对此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

他指出: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重要的一门考试科目。

其中,掌握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关键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它不具有具体性,但是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

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1.普遍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

2.基础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3.不可抗拒性: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4.相互关联性:法律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补充。

5.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不容易随着时间、地点、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2.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律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

这意味着,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纯粹的理论论述,而是具有针对性的。

4.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

法律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5.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

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立法意图。

结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重要考点。

掌握了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提高我们的法理学水平,提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法治理论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法治理论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法治理论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法治理论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法治理论第三章法的演进【考点】法治理论法治:是由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在他的名著《政治学》里,给法治下过一个定义。

他认为法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层含义:首先,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次,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两个含义:第一、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讲守法。

第二、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指良法之治。

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守法和良法两方面的结合。

法治的“治”与法制的“制”区别:(1)“治”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2)“治”表明这种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应当要有正当性,即良法之治;(3)“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最高权威。

法治政府的特征有哪些,实现法治政府又有哪些途径和措施?法治政府的特征:(1)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而有为的政府,因此政府的权力是要受到控制和约束的;(2)法治政府也是透明和廉洁的政府;(3)法治政府是负责任的服务性政府;(4)法治政府是一个诚信的政府。

实现法治政府的途径和措施:(1)要实现两个转变,要转变以国民生产总值(GDP)为标准的政绩观考察法。

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服务性政府;(2)两个提高:提高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行政立法的质量;(3)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要防止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越权行为。

这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一个难点;(4)要落实四个监督。

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的监督。

法治国家的条件:(1)制度条件。

即一是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二是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利运行法律机制。

三是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四是健全的律师制度;(2)思想条件。

包括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利制约和权利本位。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

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

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

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

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

一是社会效果。

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

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

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

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

反之,是错误的。

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

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

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

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

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

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

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

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行的。

(3)法具有客观性。

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

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

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2020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其答案

2020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其答案

2020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B.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C. 任意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D. 综合性规则和单一性规则答案:B2.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律原则?A. 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B. 法律规则的推论依据C. 法律规则的制定依据D. 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答案:B3.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律解释仅限于法律条文的含义B. 法律解释仅限于法律实施过程中C.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相互独立D.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原则答案:D4. 下列关于司法审查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B. 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C. 司法审查不受行政诉讼管辖范围的限制D. 司法审查应当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答案:A5. 下列关于合同法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同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B. 合同的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为要件C. 合同的履行以合同标的的实际交付为要件D. 合同的解除以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为要件答案:A二、简答题1. 请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答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概念内涵不同: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

(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适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适用于广泛的法律事实。

(3)作用机制不同:法律规则通过具体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实现法律目的;法律原则通过指导法律制定和适用来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

(4)形成过程不同:法律规则的形成通常经过立法程序,具有较高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的形成则涉及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 请简述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辅导讲义资料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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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四、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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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考试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哦!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 ___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 ___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 ___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 ___,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 ___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 世纪末,尤其是 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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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辅导讲义:法律
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辅导讲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特征
举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
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适用
范围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适用
方式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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