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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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目录法律-法理学 (2)法的概念 (2)法的要素 (4)法的作用 (5)法律体系 (6)法律关系 (8)法的运行 (9)法的效力 (11)法律责任 (12)法治 (13)法律-法理学知识框架基本概念:法的概念、作用、法律关系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理念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对比道德、政策)1.规范性(权利、义务)调整对象:社会关系(通过行为调整)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真题-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真题-单选】法的调整对象是()A.人的行为B.法律关系C.一定的社会关系D.事件C【真题-单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 )的社会规范。

A.特殊效力B.普遍约束力C.一定强制力D.特定效力B【真题-单选】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真题-多选】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C.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第2页BCD【真题-多选】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的不同。

A.制定主体B.实施保障C.表现形式D.内容具体程度ABCD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真题-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真题-单选】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的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C【真题-单选】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B【真题-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D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第3页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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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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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史观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是混乱的。

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要求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样就把法这样一个现象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

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就要看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怎么来区分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呢,就要看它的经济基础。

这是第一个问题。

2.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不是超阶级的,是有阶级性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我们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明确只要法存在,都有阶级性。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混乱的。

以前的法学家都认为法和阶级没有关系。

马克思主义产生后认为,法这个东西和法是紧密联系的。

特别是和统治阶级紧密联系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观点。

这个观点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争论,但我们学习时还要以这个观点为指导思想。

3.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法。

随着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法,将来国家消亡了,法也随之消亡。

这种观点也是我们现在要掌握的指导思想。

在马克思产生之前,认为法这个东西是永远存在的。

我国有不同看法。

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法是人们行为规则,不会消亡的。

但是这种观点对法的基本界定和马克思主义不一样。

即使我们毕业了,拿到了法学硕士也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这也将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看法律首先应该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法律中就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决定的。

第二个指导思想,这个法是有阶级性的。

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跟阶级有一定的联系。

第三个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又产生发展规律,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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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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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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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释义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①新法取代旧法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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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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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理论,但中国古代并无作为 一门学科的法理学。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以来西方法理学 传播到中国的结果。据考证,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 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 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osophier的日文译 名)一词形而上学气味太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 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大概
10.全球意识。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发生着以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 全球化、环境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人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为主要内 容的历史变迁,人类社会已经步人全球化时代。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 代,观察和处理任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事务问题,都必须有全球 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以及战略意识。在 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是中国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 (二)、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2)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 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方 面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1.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准 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 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 思维的基础。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 的语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 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才从解决 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 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推理。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最能 体现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第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 行论证的能力。特别是法律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 力,往往取决于法律人才的论证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 力两个方面。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才必备的重要能力。准确、精练的 表达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 的表达则是法律人才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 体现。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 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 判断、分析、选择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 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1.思想素质。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 成员,无论其从事的具体法律事务有何不同,都应当从人民的根本利益 出发制定和实施法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 谋”。第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真理和正义是法律活动 获得其正当性的根本来源,也是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概念的正 当性的基本来源。第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全体社会成 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是法治生成和成熟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础, 而法律人才对法律是否尊敬和崇奉对民众的法律情感和态度有着巨大的 影响,直接影响民众能否认同和信仰法律,因而更为关键。第四,认同 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法律职业伦理包含崇尚法律 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等方面。它既是标示法律职业之特 殊性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法律职业良好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因素。 2.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文素质,也 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 之,文化素质包括:第一,广阔的知识背景。法律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 的联系,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就不可能真正 精通法律和法学。第二,工具性技能。当今为全球化时代,法律事务将 随之国际化、全球化,同时,法律事务也将越律人才的素养
(一)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法律人才首先应该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具有公民人格和公民 能力。而在现代社会,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 以下十个要素较为重要: 1.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 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 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 的。 2.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 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 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桿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 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 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 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 3.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 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 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 4.平等意识。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 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 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 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 识。 5.宽容态度。即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 式,发表不同的见解。只要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 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 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以促成宽松、和谐、进步的社会环境和精神 家园。没有宽容,就没有民主,讲民主必然要求宽容。 6.法治观念。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 的并且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 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义务(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人类负有 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要 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不逃避和推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该承担的法 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1978年以后,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 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离,前 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 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而是使用“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 北京大学编著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名称就是《法学基础理论》。到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进入20世纪90年 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绝大部分法理学教材 都使用这一名称。
要算梁启超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近百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 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普遍使用“法理学”这一名 称。
在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曾开设“法理学”课程。大部分大 学法律院系都未开“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通论”、“法学 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课程。此类课 程既讲授法理学的有关内容,也讲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 法的基本内容。
8.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 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 右。
9.人本观念。即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人本观念的精髓是:一切从 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 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 的终极关怀。
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法理学的 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 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 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对 此,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包括四部分:(1)法律价值论,主 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2)法律社会 论,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主 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主要研 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亦即基本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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