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摘登

法制经$江苏安全生产《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摘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激励政策:达 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并给予适当奖励;达到标准化三级的,按照 有关规定换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推荐提升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 激励政策。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 规程;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及其安全 ,的规定。
比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 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安全生产管理人 ,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从 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 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两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 不足五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 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五 安全生产管理人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条例》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42I2018.02 总第 329 期江苏安全生产法制经纬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纳人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正确的理念和方法。
2.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责任和权限,建立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风险评估等管理机制。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4. 安全生产投入责任:企业应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和资源,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5.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 应急救援责任: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迅速地进行紧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落实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维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伤害和损失。
3.保障企业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4.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1.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职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流程和控制措施。
2.3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任命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4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企业应加强危险源的管控,确保危险源的标识、封存、封堵和隔离。
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5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计划,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2.企业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3.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6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
2.企业应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锡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9〕5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七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长令第107号),扎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基础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为先导,以深入开展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为载体,以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促进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岗位作业规范化、生产环境优良化;切实加强全员培训,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努力实现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深入学习《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参训率达到100%;企业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工作,优化工业企业ABC分类结构。
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年内A类、B类企业有明显增长,C类企业明显减少。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监督、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应该遵循四个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倒排工期、健全考核机制。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和内容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包括:(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八)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普及,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遵守。
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要求,以及对岗位安全责任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级岗位的责任落实。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生产管理。
强调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特殊行业和物品的严格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事故预防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报告,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广泛开展,鼓励和支持媒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责任和惩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处罚,对责任
人进行追责,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举报违法行为的人给予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无疑对提高无锡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从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023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2023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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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与配备和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七)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与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培训,经考核合格,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企业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或者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八)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作业场所预防、劳动过程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措施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修。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企业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装置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由取得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
使用前,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或安全标志。
使用中,应当定期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的购销情况,应当按要求告知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处于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