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证书》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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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1998年12月18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
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
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委托代征单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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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税收票证的违规处理
(一)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按照每份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 (三)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
税目、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 (四)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
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 全份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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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各联次各种章戳是否加盖齐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 征税专用章”,代征单位盖章处加盖代征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代征税款专用章。】
(白纸黑油墨); •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 第三联(存根)填发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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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征单位使用票证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 1.签订代征协议; • 2.设置代征税款专户(无息账户); • 3.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 4.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带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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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代征单位票证专管人员的职责?
• 1.妥善保管领取的税收票证; •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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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领取票证?
• (一)严格领发程序。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代征单位应向其 主管科所票证主管人员领取票证,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 管理人员或票证使用人员代领票证。【市局—>计会科—>主管科所— >代征单位】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
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
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的通知【标 签】启用,委托代征,委托代征证书【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征﹝1996﹞13号【发文日期】1996-06-18【实施时间】1996-06-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严密国税机关执法程序、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统一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委托代征证书》是凭以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书面证明。
适用于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税机关委托从事代征税收的单位,凭以代征零星分散税收。
二、式样及制作。
《委托代征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正本和副本内芯借用税务登记证的防伪底纹,颜色为浅黄色,其规格与税务登记证相同;副本皮采用兰色牛皮纹人造革制造,封面烫印“委托代征证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局设计式样,指定厂家统一制作。
三、编码方法。
《委托代征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共10位数,按照委托税务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和受托单位排列顺序进行编制。
代码前两位数全省统一为37; 代码第3—6位数为委托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编码; 代码第7—10位数代表具体的受托单位,按顺序编码。
四、填制与核发。
县级以上国税局为《委托代征证书》的发证税务机关。
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基层征收机关,应与拟受托单位就代征事宜协商一致后,填写《委托代征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批。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经审查,对符合代征条件的受托单位,核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委托代征证书》统一使用打印机打印内容。
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打印《委托代征证书》要准确、规范、清晰、工整。
如打印有误、损毁应上交作废,并重新打印,不得涂改或挖补。
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委托代征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证书式样【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发﹝1996﹞16号【发文日期】1996-01-23【实施时间】1996-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委托代征证书》,现将式样印发你们,关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1.《委托代征证书》核发对象:由县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零散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其代征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2.代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税机关要求,履行代征职责;(2)有固定的受理税款征收场所;(3)有健全的代征制度,按规定设置和保管反映税款征收和缴纳情况的专门帐簿;(4)有专门的代征和办税人员;3.代征单位的确定以受托方自愿为前提。
国税机关在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前,应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其内容主要应包括:(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2)代征单位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税人员、开户银行及帐号;(3)代征税种、税目、适用税率、代征范围、适用纳税人、代征期限;(4)税款征收时间、方式、环节;(5)税款缴库方式、缴库期限;(6)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7)按规定应付给的代征单位手续费;(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4.《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由省局统一设计制作,各地根据其实际需要量向省局领取。
5.《委托代征证书》的填列说明:(1)“川国税字号”:“川 国”中间填所在地、市、州简称,省直属分局填“直”字。
“字号”中间的编号为6位,前两位为地、市、州国税局确定的发证国税机关编码,后四位为代征单位顺序号编码。
一个代征单位有两个以上代征点的,按点发证,并在证件字号后附加序号以示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成地税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地税发[2005]104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家庭装修工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装修工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负责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税款。
第五条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家庭装修逐街逐户进行清理,家庭装修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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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证书》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4号)
二、表单
委托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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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我局与你单位(组织或人员)协商一致,委托你单位(组织或人员)代征税款。
代征税种及附加:;
代征范围:;
计税依据及税率:;
代征期限:。
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本证书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三、表单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