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厦大法学考研民事法律行为复习六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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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

包括:(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3、内容合法: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4、形式合法: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一、概述考研法律专业是对法学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考核和评价,是法律研究生申请进入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专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以下将对考研法律复习的要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民法与合同法民法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分支,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知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有形原则、效力原则、廉洁原则等。

考生要深入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具体应用。

2.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意思表示要素、内容要素和形式要素。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要素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并能够灵活运用。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等。

考生需要掌握各种情况下的效力产生和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和解答。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其基本原理和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范。

考生应该重点关注刑法的分类、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1. 刑法的分类刑法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和各分则,特殊刑法包括国家安全法、经济犯罪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个分类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2. 刑法的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有一定的法定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适用原则和依据。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刑事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个方面。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公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考生需熟悉各个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点。

【5A文】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5A文】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1.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1、要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

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

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2、要重视对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和易出错点的把握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考研法律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

考研法律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

考研法律学专业复习重点总结一、概述考研法律学专业是很多学子进入法律行业的首要选择之一。

法律学专业复习工作的重点是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案例分析的运用能力。

本文将从法学基础、法律专业课、法律实务等方面总结考研法律学专业的重点内容。

二、法学基础1. 法学史对于法学学科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进行了解,掌握不同法律思潮和法典法系的特点和影响。

2. 法律哲学了解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流派,包括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法律实用主义等,以及与道德、伦理等相关的问题。

3. 法律社会学对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包括法律的功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变迁等内容。

三、法律专业课1. 法理学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包括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关系、法律的源泉等内容。

2. 宪法学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体系,包括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点关注宪法修正案和相关裁判文书。

3. 行政法学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在此基础上研究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争议等相关内容。

4. 民商法学熟悉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基本规定,理解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领域的重点问题,掌握相关案例分析方法。

5. 刑法学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罪名,理解刑事责任和刑罚,研究刑法修正案及案例。

6. 民诉法学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判决等程序环节,关注重大民事诉讼案例。

7. 刑事诉讼法学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程序环节,重点关注重大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

8. 经济法学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包括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等内容。

四、法律实务1. 司法制度与立法了解司法组织的构成和职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机制,熟悉我国的立法程序和法律法规体系。

2. 法律逻辑与辩证法掌握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和辩证思维方法,分析、提炼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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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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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厦大法学考研民事法律行为复习六大点
报考厦大法学院的同学应该都有所了解,705法理学和宪法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是大部分专业都要考的科目,其中民事法律行为又是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考查重点,聚英厦大考研网围绕一些真题,来讲讲关于这章的复习建议。

一、民事法律行为在考研真题中的题型
2007年论述题“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2009年论述题“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名词解释“意思表示”
2012年名词解释“无效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历年案例题均直接或间接考察民事法律行为,同学们需重点关注。

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合法行为,使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

如何区分: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概念——要素
民事行为的产生
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悬赏广告、捐助行为、遗嘱;
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的法律行为;如果处分标的是物权,则称物权行为;
案例:甲每天上班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单价1元的日报。

这天,甲把一张5元的纸币放在柜台。

乙收下后,放回4个1元的硬币和一份日报。

甲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走路。

请问:存在几项法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赠与?遗嘱?抛弃所有权?)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eg:民间借贷—为什么?)
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eg:大陆民法vs.台湾民法)
③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三种关系
只有负担行为,没有处分行为——无偿的保管契约
只有处分行为,没有负担行为——抛弃所有权
既有负担行为,也有处分行为——上例
④区分意义
分离原则、抽象原则与法律效果
处分权
效力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进行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

①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法律意义——意思表示的生效——口头要约与书面要约
②默示形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生效要件
效力瑕疵
真题列举:
2007年论述题“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2011年名词解释“意思表示”
2012年名词解释“无效民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概念
成立要素:一般要素;特殊要素(5种)
意思表示
概念(内+外)--法理学:体素和心素
拘束力——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紧密相关解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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