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3----附件1: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条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集方案

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首次征集方案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项目业经我委批复。
为推进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评标专家的首次征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评标专家的范围和条件(一)涵盖范围评标专家由投资、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体育等相关行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归属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共30个专业类别,各专业名称及分类详见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二)申报条件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3、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1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3、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1、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2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领域评标专家入库标准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领域评标专家入库标准一、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入库标准基本条件基本条件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重大项目实践经验;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5、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6、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专业条件专业条件建筑工程类似项目规模标准如下,申请人须有 3 项类似项目业绩。
1、规划:主持编写或评估过建筑工程专项规划。
2、投资策划与决策:主持编写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报告。
3、设计:担任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10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监理:担任过 5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10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担任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主管。
6、施工:编写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担任过 30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 50000 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
7、货物:担任过《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对应建筑机械、锅炉、起重运输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科研、设计、生产制造的相应设备技术负责人。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入库标准基本条件基本条件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重大项目实践经验;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5、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6、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及流程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建设工程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至少具备或满足以下三种资格条件之一种:1.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至少具有以下注册资格之一种:(1)一级注册建筑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4)注册监理工程师;(5)一级注册建造师;(6)注册勘察设计师;(7)注册环保工程师;(8)注册城市规划师;(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10)注册机械工程师;(11)注册电气工程师(输变电、供配电)。
3.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至少具有以下注册资格之一种:(1)注册造价工程师;(2)注册安全工程师;(3)注册质量工程师(4)物业管理;(5)特许经营;(6)保养维护;(7)咨询服务。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六)非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包括节假日及外出评标等情况。
(八)工作地点限广州市区。
二、设计类评标专家入库条件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申请成为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设计类评标专家,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国家、省有关评标专家规定的条件;(二)近三年内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工作;(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动力、电气、概预算等专业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具体如下表:注:申请设计类专业专家,如具有以下注册证之一的,申请入库时请按以下格式填写本人设计类项目获奖情况并上传至入库申报系统:1.一级注册建筑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4.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南特色规划与建筑设计奖)、广州市建委(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6项。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及流程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建设工程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至少具备或满足以下三种资格条件之一种:1.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至少具有以下注册资格之一种:(1)一级注册建筑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4)注册监理工程师;(5)一级注册建造师;(6)注册勘察设计师;(7)注册环保工程师;(8)注册城市规划师;(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10)注册机械工程师;(11)注册电气工程师(输变电、供配电)。
3.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至少具有以下注册资格之一种:(1)注册造价工程师;(2)注册安全工程师;(3)注册质量工程师(4)物业管理;(5)特许经营;(6)保养维护;(7)咨询服务。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六)非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包括节假日及外出评标等情况。
(八)工作地点限广州市区。
二、设计类评标专家入库条件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申请成为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设计类评标专家,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国家、省有关评标专家规定的条件;(二)近三年内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工作;(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动力、电气、概预算等专业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具体如下表:注:申请设计类专业专家,如具有以下注册证之一的,申请入库时请按以下格式填写本人设计类项目获奖情况并上传至入库申报系统:1.一级注册建筑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4.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称名称模及技术指标(须为项目或专业负责人,若是参与者也请注明)及电话色规划与建筑设计奖)、广州市建委(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6项。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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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条件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