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税收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
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4.7贷:银行存款2044.7。
(2)2009年12月31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1.79(2044.7x4%)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21。
2.财税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
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x(1+实际利率)=2044.7+2044.7x4%=2126.4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昌盛公司是一个从事商品流通的居民企业,该公司2021年度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上述事项会计与税法确认均无差异。
除此以外,该公司当年还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l万元;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5万元(金额较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儿童福利院捐款8万元;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万元;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当年1月1日购入并当日交付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9万元,该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预计使用寿命缩短为2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尚有未弥补的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元。
又知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5.2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2021年收入总额=100+3+5+2+1+5=116(万元)。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为不能征收总收入,故2021年不征收总收入=5(万元)。
(3)退税总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2021年免税收入=2(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①与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因财务会计与税法证实并无差异,故均可计入。
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故2021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25×12%=1.83(万元)。
轻易向贫困地区一所期望小学捐助3万元,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展开捐献,故无法计入。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本文作者:王冬生、马雯丽、孙延玲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类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债权人债转股的涉税问题。
包括以下三个:一、某个常见的案例二、债转股时的涉税问题三、债转股后的涉税问题一、某个常见的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乙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合计1000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利息100万元。
双方商定债务重组,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利息债权100万,将对乙公司债权中的本金900万,转成对乙公司的股权。
经过上述债务重组后,乙公司公允价值9000万元。
下面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和债转股后,甲公司的涉税问题。
二、债转股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债转股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确定债权的金额;二是确定可以持有股权的比例;三是确定是否因债转股导致了损失及其能否税前扣除;四是确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五是需要注意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一)确定债权的金额债权的金额,应该是债转股时,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是1000万,其中本金900万,利息100万。
(二)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应该按照债权金额和乙公司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100万,按照债权900万的金额,计算因债转股应享受的股权比例,由于债务重组后,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是9000万,因此,债转股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应该是10%。
(三)债务重组损失及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转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重组”),下面结合实际交易中债权人是否进行让步来考虑不同处理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没有让步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双方以公允价值达成公平交易,不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该交易出现债务重组损益。
2、债权人作出让步在债权人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特殊重组,否则应采用一般重组,不同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举例

企业所得税举例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
2011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一)相关财务资料(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 950万元,同时收取送货运费收入58.5万元。
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 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 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
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限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会计实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案例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案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分配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如果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时,不是分配货币性资产,而是分配实物,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购买的其他货物、有价证券等,也要根据实物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是一个由甲、乙两位股东投资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初公司拟分配税后利润5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可以分别分得税后红利30万元和20万元。
甲、乙从公司和个人需要考虑,决定将分配的红利购置小汽车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
如果企业通过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无论是分配现金还是购置小汽车分配给股东,都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甲、乙两人20%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0万元(50×20%)。
但是,如果公司不采取利润分配的方式,而是通过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方式,则既可以满足甲、乙两位股东的愿望,又可以使两位股东少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2005年4月,税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分析

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分析在税收领域,债券利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债券利息是指债券持有人从持有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它是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债券利息收入都需要纳税。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来探讨与债券利息收入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影响因素。
假设小王购买了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的政府债券。
根据债券的计息方式,每年小王将获得5,000元的利息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小王需要如何处理这笔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政策。
在中国,债券利息收入通常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居民个人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种。
对于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7个层级,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义务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主动缴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当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居民个人所得。
在中国国内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除非债券利息收入属于某些特定的免税范畴,否则都需要纳税。
在中国,通常情况下,债券利息收入是需要纳税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小王需要纳税的税率。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层级,每个层级对应不同的税率。
在2021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36000元的收入,税率为3%-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假设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为5,000元,那么根据上述税率,小王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0元 × 3% + (5000元 - 36000元) × 10% = 510元小王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支付510元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案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案例第一题税务机关于2014年对某内资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2012年12月,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部门用的计算机两部,2013年按每台原值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计提折旧4 000元。
2、201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5 500元,2012年未发生坏账损失。
2013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 950 000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4‰,该企业于是计提坏账准备1 950 000×4‰=7 800元。
3、2013年7月1日,向某机构借入期限半年的借款150 000元,年利率9%。
已将利息费用记入了“财务费用”账户。
而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6%,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4、本年国债利息收入54 000元,全部冲减了“财务费用”账户,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5、由于未及时纳税,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30 000元,全部记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要求:(1)检查以上账务,写出调账分录(2)核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参考答案:1、(1)调账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借:累计折旧 4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 000×25%=1000(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002、(1)调账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5 5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500(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5 500×25%=13755(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75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753、(1)调整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150 000×(9%-6%)×1/2=2 250(元)。
(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250×25%=562.5(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2.5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2.54、(1)冲减“财务费用”并无来当(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但不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4 000×25%=13500(元)(2)调整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5、(1)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无不当,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0 000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30 000×25%=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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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税收案例分析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
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
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
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
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