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浅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信息技术应用研 究 C m u e D S f w r n p lc to s o p tr C o t a e a dA p i a i n 2 1 年第 l 01 0期
浅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宋 文 锋
( 汉华 中科技 大 学文 华学 院 ,武汉 武
p o e t n o e d v lp n fr ltd 1 . tb h cu lo eai n r f cs ma y o e p o lmste e i a1 S r f r tci n t e eo me to eae a Bu y t e a ta p r t e e t o h ws o l n f t r b e . r S l O t o h h s d f csF r h s e s ni ee t.o i a o , t r mmi e t ae t r t cin f r o waen e e e ov d n n tn o e t o f r, e dt b s le . p p o st o r Ke wo d : ay i; mp trs f reDee t f eS a s ae t r tc in y r sAn l ss Co u e t o wa ; f c t tt ; tn oe t oh u P 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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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2 . 2审查的效率较为低下
对 于我 国计算 机软件专 利审 查的要求主要 体现 在其 软件
4 结语
通过 以上对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 护的系列分析, 可见我们要
采 取相应 的解决 措施 。 首先 必须要 具备新颖性 、 实用性和 创造性 , 通常计算机 软件 的开发 积极 的应 对专 利保护 出现 的问题 , 要改进专利保 护的立法 , 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供 合理的法 更新换代 非常快 , 软件 开发数量 大 已经让审查消耗很多时间, 然后审查过 的计算机 软件往往还容易被新 的软件所替代 。 律依据 。 其次还要提 供专利保 护审查效率 , 避免 多次 审查 造成
性, 软件 的开发者可以通过 自身 的权 力关 闭其 源代码进行垄 断 性的市场竞争, 这 种垄断性 的软件专利保 护往往不利于对软件 开发 的进行。
[ 参考 文献]
[ 1 ] 朴京顺 . 我国计 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 的问题研究 [ J ] . 《 电子知识产 权》, 2 0 1 1 , ( 0 8 ) : 1 2 — 1 3 .
严格按照审核 的规章制度, 在确保审核质量 的前提下, 计 算机软件 专利是需要保护 的, 只有计算机 软件被 授予了 核时间, 专利 , 才 能更好 的维护产 品技 术不 被窃取 , 更好 的维护 软件 开 加 快 审 核 速 度 。
. 3缩 短专利 对计 算机 软件 的保 护期 限 发者 的利益和权 力, 同时还 可以有 效的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商业 3 为了确保计算机软件 的新颖性 , 更好 的迎合 计算机市场 , 利益。 为此,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
定的 问题 。 为此, 加强计算 机软件专利 保护 问题 的研 究刻 不 讹 从而提高对 自己开发软件的保 护意识, 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利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1.著作权保护:优点:-简便:著作权保护软件无需申请,只要软件具备原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广泛适用性:著作权保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件,不仅包括源代码,还包括用户界面、图像等。
-保护范围广:著作权保护时间长,根据个人创造性必须满足的要求,著作权可以持续几十年。
缺点:-保护力度有限:著作权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具体表达形式,而无法保护其所实现的功能和想法。
其他人可以通过重新编写代码或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
-难以界定:软件功能繁多,保护范围确定性不高。
-国际保护不一致: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难以在全球有效保护。
2.专利权保护:优点:-较强保护力度:专利权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和技术实现方法,他人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专利权中所包括的技术。
-强制性:专利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拥有强制执行力。
-国际保护: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缺点:-技术含量要求高:专利权保护需要软件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高技术含量的软件容易获得专利保护,而其他软件则较难。
-申请流程复杂:专利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高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对于个体开发者和小型企业来说,经济压力较大。
3.商业秘密保护:优点:-保护范围大: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还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设计、用户需求等商业信息。
-持续性:商业秘密保护不存在时间限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披露,就可以持续保护。
-适用于不具备创新性的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性要求不高,适用于那些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软件。
缺点:-风险高: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泄露,丧失了进一步保护的能力。
-难以维持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秘密,包括设置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但这些措施难以百分之百地保证秘密不被泄露。
-难以证明侵权:商业秘密保护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及思考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及思考作者:任扬来源:《科技风》2016年第15期摘要: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入手,详细阐述了目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在保护形式、保护时间上存在的局限性,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未来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面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著作权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项蓬勃发展的产业,同样希望通过版权法、专利法获得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进而促进整个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保护,即版权保护形式,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主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形式。
《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未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包含在列举的排除客体之内,但也没有具体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规定。
这是因为专利法中并非对所有计算机软件都能给予保护。
由于各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利益点不同,每个国家都对专利法予以保护的客体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同样需要符合这些规定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对于部分属于技术方案的,且固定负载于某类载体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其保护的形式是“软件+硬件”,并不是纯粹将计算机软件本身作为专利保护对象,因此其保护的范围难免狭窄,效果有限。
随着计算机软件更深入地应用,著作权保护的效果越来越捉襟见肘,其保护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力度远比版权法更强大,这是因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编制软件的整体构思,而不是用编程语言所编写的程序代码这一具体的表达形式。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一)保护形式的局限性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
文档一般表现为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属于用语言表达的文字或图形作品,属于传统的版权保护主体。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范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工具,其创新性和技术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探讨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现状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形式。
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要求。
目前,国内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得到认可。
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抽象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其可专利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创造性、技术贡献以及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
三、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尽管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创新标准难以确定: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界定其创新性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微小的改进或优化,是否可以视为创新也是一个争议点。
2. 保护范围模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往往难以确定。
一方面,软件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可能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和升级也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变动。
3. 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软件在不同地区的可专利性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四、解决策略针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明确创新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创新标准,以区分微小的改进和真正的创新。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国际通用的创新评价指标,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软件的创造性。
2. 明确保护范围:在确定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时,应明确其保护范围。
可以通过分析软件的功能、实现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等因素,确定其保护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软件的更新和升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3. 统一审查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统一审查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以源代码或机器码的形式存在的,因此,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十分重要的。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开发者的研发成果受到合法的保护,并鼓励创新,促进技术的进步。
本文将从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三个方面分别介绍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除了软件著作权外,专利权也可以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在一些情况下,软件的技术方案或者算法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通过获得专利权,开发者可以享有在专利权保护期内对相关发明或技术的独占权。
专利保护期一般为20年。
然而,软件专利的保护存在一些困难。
例如,一些国家对软件专利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软件算法的创新并不容易得到权威机构的承认。
因此,软件专利权保护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并不是普遍适用的。
除了著作权和专利权,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于拥有者来说是保密的信息。
这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研发过程中的数据和设计方案等。
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例如与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限制系统访问权限,防止恶意盗取软件等。
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没有时间限制,并且可以在保密措施不被突破的情况下持续有效。
尽管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和传播很容易,因此侵权行为也很常见。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很短,保护期限相对较短,因此部分开发者可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不足。
此外,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申请和维护也需要一定的投入,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了解。
综上所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工具。
然而,面对不断变化和更新的技术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配合,以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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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二、计算及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体制不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具有多样性。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专利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由于软件具有作品的特性,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是菲律宾。
虽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了国际上通用的模式。
其有利之处主要在于:(一)简便易行。
软件从其开发成功之日起就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至多履行一下简便的登记手续。
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这就省去了繁琐的立法程序。
(二)保护及时。
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必等待诸如专利审查期那样漫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这一特点正好与软件作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的自然属性相适应。
(三)保护广泛。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无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所以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可以使不同水平的软件、不同创作阶段的软件都能获得法律保护,亦即从可行性分析、流程图、模块、源程序,目标程序到程序说明书等均可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
(四)著作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创作思想”,因此,其他开发者可以利用原有的创作思想去开发新软件,这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
其不利之处主要在于:1、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所有人具有多种专有权利(包括修改权),而且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著作权跨越国界,即在一个成员国取得著作权,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取得著作权,这对软件发达国家有利,而对于软件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不利于消化吸收先进国家的软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和创新。
2、著作权保护期限过长。
就我国而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保护期限过长限制了软件的开发创新。
3、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规定登记制度,因此很难对抗第三者的侵权,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证和救济也很困难。
4、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创作思想”。
这虽然有利于软件的开发创新,但软件本身是一种极容易复制和改编的作品。
因此对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十分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益,这种法律保护手段也无法控制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
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可使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制造、使用、转让、许可和销售等方面的独占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用相当强。
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在解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法的初期,各国都先后尝试了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的可行性。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人们看到给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有下列种种难以克服的障碍:(一)专利本身只保护利用自然规律所审批还需要相当高的费用。
即使软件获得了专利,但专利权的维持费用也相当的高。
(四)各国专利法都明文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将发明内容充分地公开。
这项规定对软件所有权人而言是无法做到的。
因为,只要旁人了解到了软件程序中的思想、结构也就可以开发出具有同样功能的新的软件来。
所以公开软件程序的内容,反而失去了保护软件的意义。
(五)专利所具有的高度独占性,在很大程序上不利于其他的软件开发者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一步的开发和创新,这将影响软件技术的进步和提高,而且对发展中国家软件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3、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给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有些国家试图采取对计算机软件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来作为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一种补充。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一个核心的构成要件,而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正好符合这一特性。
把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比较适用于那些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适合在小范围内使用的、能够为所有权人带来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超额价值的软件。
但是,用这种方法来保护软件也存在负面效应:1、虽然作为商业秘密的软件,有可能给所有权人带来高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如果一旦泄密,除了依据合同、协议对泄密者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盗窃者、第三者追究责任以外,软件所有权人几乎没有其他方法。
2、把软件作为商业秘密固定下来所花费的成本也很高。
软件所有权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或与每一位知情者或使用者签订合同,给付高额费用以阻止其泄密或跳槽,或采用其他严历的措施,但都要费尽心机,且防不胜防。
3、商业秘密规定在各国的竞争法当中,各国制定的条款都各有特色。
而计算机软件则是发展很快且具有国际性的事物,即就需要在国际上得到统一的保护,但要制订相应的国际公约,还是一段相当长的路。
二、利弊分析我国用著作权体系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有其原因的。
版权法既有较为明确完善的立法,也有十分丰富的司法活动。
保护的范围也很广泛,从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到源程序、目标程序,都可以受到保护。
且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六十几个国家采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我国也采用这种方式,便于得到世界范围的响应,也有利于国际间的文化、技术交流和经济来往。
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1)从立法角度看,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确比较方便。
因为大多数建立软件产业的国家都已存在原有的版权法,在原有的版权法中加入一个受保护的客体,比起另立一部新法来,要省事得多。
(2)从获得保护的方便程度来看,版权是最容易获得的。
我国没有强制的版权登记的要求,而且版权登记手续也比较简便,只要支付很少的费用。
在版权持续期间,不用缴纳维持费,也不会丧失。
(3)版权对软件的要求较低。
只要求软件具有独创性,与众不同就行了,无须具有首创性或创造性。
这样就可使独立开发出来的软件基本上都能受到保护,不会造成开发费用的意外损失和浪费,对于某一个单位来讲,这种方式用来保护开发相似率较高的软件是很合适的。
(4)从版权保护的内容来看,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expression of ideas),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这样就可以不授予“思想”本身以垄断权,既鼓励软件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又使公众不受原“思想”的禁锢,并可以从已有的成果中吸取营养,创造更新的作品。
(5)软件开发者最需要的就是禁止非法使用程序,而著作权法具有禁止他人非法复制著作权作品的作用。
从这一点上,著作权法非常合软件的意。
(6)从国际保护的角度看,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生效。
因为软件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不一致,近期要签定一个软件专门条约尚有困难,而目前有版权法的国家中已分别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
如果这些国家都采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那么就不必费心再去签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了。
然而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毕竟也有其局限性:1.著作权在性质上与软件不同。
软件具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双重性,在性质上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传统的著作权法条难以完全适合软件的保护。
软件的实用工具性决定了它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而著作权法只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不能履行保护软件内容与思想的职能,它在这一方面的保护显得勉强无力。
同时,由于软件技术性强的特点,若完全按著作权法的自动产生原则来保护,则权利缺乏法律上的安定性,较难由软件开发者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的期限,也增加了交易的费用。
而适用1994年12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采用的自愿登记制度,则较符合软件的特性及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也减少了交易成本,是一种合理、可行的制度选择。
2.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权与软件的使用权不一致。
版权法虽也规定作者有“使用权”,但其重心在于作者有“复制权”,而“使用权”应是软件开发者的专有权利之一,这种专有权却是专利的内容。
版权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这种复制主要有:(1)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出版;(2)以唱片、磁带、幻灯片等音像制品形式机械复制;(3)以照相、雕塑、雕刻等方式复制。
而软件开发者需要的使用权侧重于将软件应用于计算机硬件,开发出一定的功能,从而提高效率或解决问题,并享有销售软件的权利。
可惜这种权利不可能由传统的著作权赋予。
3.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读者的权利。
版权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由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出现的社会关系。
规定较多的作者的精神权利,对读者的阅读权利不予禁止。
而对软件作品而言,开发者注重的经济权利,用户的最终目的也不是为了阅读,而是对之使用以获取经济利益,若不明文规定用户的使用权利,如有权了解软件作品的内容、使用方法以及程序运行出错后要求维修和适当赔偿的权利,对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
4.防止侵权方面的局限性。
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有效防止软件版权侵权方面有很大困难。
版权法对作者复制权的保护是以机械印刷为基础的,发现和禁止侵权相对容易。
但对软件来说,无论发现、证明还是禁止复制,都十分困难。
因为软件的复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而且不留任何痕迹。
同时对复制品的使用往往不又不直接反映在所销售的商品上,因此很多人对软件的版权保护缺乏信心。
传统版权不允许未经许可的作用,这在数字时代将越来越难于奏效。
尤其伴随着软件大规模商品化、市场化,广泛地应用于个人和家庭,软件侵权问题更加突出。
软件开发者想收回成本并取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将会越来越困难。
可见现有的版权制度在防止软件侵权、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方面是越来越力所不逮了。
5.著作权的修改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保护期限不适合于计算机软件。
版权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一般来讲,读者是不能对作品作公然改动的,但作者授权的除外。
比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也应当经作者许可。
而计算机软件的用户在使用软件时,为适合某一具体计算机系统的需要,或者为达到更好的功能,必将对软件作品作一定的修改,这种行为在传统版权法中是被禁止的。
版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为馆藏等原因,可合理使用版权片有人的作品。
而在计算机相当普及的今天,如果允许个人、学校、国家机关、新闻媒介和图书馆等免费使用、复制软件开发者的软件,就会减少软件的市场销售份额,从而影响软件开发者或软件受让人的经济利益。
那软件开发者所花的大量投入不就无异于义务劳动吧?因此在计算机的软件领域,应规定即使是为个人学习、国家公务、社会公益等目的而复制软件,也不属于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