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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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追究的条件、追究的方式、追究的程序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全体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原则是以结果为导向,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及重要程度,将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附带责任,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追究。

第八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事实验证、程序合法等原则。

第三章追究的条件第九条职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明知存在工作风险而不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工作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中故意隐瞒、报道不实或者骗取财物,侵吞单位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业务规程,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作中泄露单位机密,破坏单位形象或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以欺骗、贿赂、胁迫等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单位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章追究的方式第十四条追究工作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五条职工在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十七条如果职工对所追究的结果不服,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起申诉。

第五章追究的程序第十八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被追究责任的职工享有合法权益。

1.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有书面报告,并说明追究责任的事实、依据和结果。

2.被追究责任的职工应当在被追究之前享有辩解和申辩的权利。

3.追究工作责任的决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及时、公开、公平。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模板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模板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工作,是指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时限等。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第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二)初步核实;(三)立案调查;(四)的事实和证据;(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六)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立案调查应当由两级以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责任追究工作的决定和执行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作出。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责任追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责任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直接责任人员;(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追究程序和办法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一)调查核实;(二)责任认定;(三)处理决定;(四)执行决定。

第七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办法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岗位;(五)降级或者撤职;(六)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工作责任追究由本机构领导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责任追究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及时进行,对涉及的人员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人员,并载明追究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措施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申诉和监督第十一条被追究人员对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追究人员。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过程,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作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工作流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利益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章过错行为认定第六条过错行为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认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职责范围,进行判断;(三)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四)对于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应当充分调查;(五)尊重权益,尽量避免对个人声誉造成伤害。

第七条工作过错行为认定程序如下:(一)接收和核实举报材料;(二)制定调查计划,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三)调查组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四)确立事实依据,综合判断;(五)形成调查结论。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第八条违反工作流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组织内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条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____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

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____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____%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____起(含____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____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1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____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____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____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____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____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分工和追究方式,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遏制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安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相衔接,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生产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分析安全生产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培训方案,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或调配能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员工,并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专管员由公司总经理指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和岗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目标和安全规划;(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和报告;(三)负责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理工作;(四)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负责:(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三)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工作;(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保证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负责:(一)收集、分析和报告安全生产信息;(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和奖励;(三)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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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
(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8、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在10万元及以上)、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则。

第五条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条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第七条责任处罚时,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赔偿公司利益损失,最后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第八条责任减免:
一、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当事人或单位从轻处罚:
1、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
2、积极主动足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3、能够积极配合公司追索损失的或责任事项发生后,主动讲明真实情况;
4、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不足额履行、拒绝或延迟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二、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公司正常调查工作的;
三、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责任认定依据
一、现有已成文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责任定性的法规性、制度性依据;
二、各经营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书(如年度经营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是责任定性的协议性依据;
三、各部门职能说明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是定性标准,是责任定性的职责性依据;
四、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
第十一条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一、经济损失。

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二、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

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责任办法
一、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二、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三、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四、多人对某责任事故共同承担责任时,根据各当事人各自所起作用及主观过错性程度,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承担首要责任的(指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责任事故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操作责任的),按相应的档次最高比例承担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指积极、主动参与实施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参与责任的)或领导责任的(指对责任事故,根据其管理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却未及时报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按相应档次的较高比例承担责任;
3、承担次要责任的(指直接参与实施责任事故的某一环节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间接责任的),按相应档次的最低比例承担责任。

4、经研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提出及处理结果权限
一、单位责任由集团运营中心制订追究责任,报集团执行总裁批准执行;
二、集团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各集团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责任由董事局办公室或集团总部行政中心负责制定追究方案,报董事局批准执行;
三、各下属集团所属经营、生产单位的主管级以上(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集团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集团董事长批准执行,并报董事局办公室和集团总部行政中心备案;
四、各下属集团所属经营、生产单位主管以下(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管理
一、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五条经济赔偿
一、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根据利益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处罚总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10%。

根据不同的
损失金额、主观过错性质及责任人职务级别,各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由根据调查结果决定。

二、经济处罚时,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公司有权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公司财务部门。

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可以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第十六条行政处分
除了根据责任等级进行经济处罚外,对责任追究可同时进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辞退、开除四种。

一、行政处分最低定性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责任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重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重大责任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4、特大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二、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的,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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