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 章 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年基金会的管理行为,提高基金会的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的良好运转,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是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重要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青年基金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适用于青年基金会全体员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各级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基金会的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岗位设置、管理职责和权利、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青年基金会管理组织架构由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成。
第六条董事会是青年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和解聘基金会的副主任及其他重要领导。
第七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各项工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八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执行董事会决议。
其主要岗位包括秘书长、财务主管、人事主管等。
第九条管理组织结构如下:1. 董事会1. 主任2. 副主任3. 委员2. 监事会1. 监事长2. 监事3. 秘书处1. 秘书长2. 财务主管3. 人事主管第十条基金会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三章管理岗位设置第十一条青年基金会各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分为董事会成员、监事、秘书处成员等。
第十三条业务岗位根据基金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公关、行政、财务等。
第十四条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管理职责和权利第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决议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监事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监督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第十七条秘书处成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管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转等。
民事诉讼课件--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 告便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 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 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第四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 人的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由于 票据与票据权利是不可分离的,票据的合法 持有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票据 上的权利。除权判决的作用,就是使票据与 票据权利实现分离,从而使失票人在不持有 票据的情况下也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即申 请人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请求付款人履 行支付的义务。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除权判决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 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 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 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 出除权判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
3、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法》193条: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 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 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l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 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
第二十章政府会计

借:库存物品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
借:行政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
按规定支用 额度时
年末:
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中
财务会计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年初恢复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政府 会计核算 形式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双功能: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 双基础: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双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预算会计和财 务会计适度分离并 相互衔接
适度分离:功 能不同、核算 基础不同、生 成报告不同
相互衔接:存 在于同一套账 中,进行平行 登记
财政部印发的有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解释或通知,也构成政府会计标准体 系的组成部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政府 会计标准 体系的适 用范围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
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
府会计标准体系。 军队是政府会计主体,但不 适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720102 非科研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
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
金流出,包括技术活动支出、学术活动支出、科普活动支 出、试制产品活动支出和教学活动支出等。
第三:关于增值税 的处理
财务 会计
预算 会计
二、国 库集中 支付业 务的核 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国有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印章管理, 提高国有企业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对印章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四条国有企业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印章应当合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六条国有企业印章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印章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权限使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八条国有企业印章不得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章国有企业印章的种类和权责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印章种类包括:企业全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十条国有企业印章使用权限应当根据职务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同职务的人员使用印章的权限不同,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印章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印章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印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印章在使用时,必须加盖清晰、完整、齐全的印章,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程序、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未经审核和批准的使用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印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对于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国有企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印章必须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应当做好定期检查和登记工作,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印章保管人员在印章使用前应当核对印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岗位,未经规定地点和岗位擅自使用印章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程序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印章在外借使用时,应当办理印章借用手续,借用单位须提供借用印章的正当理由和使用事项,借用印章后必须及时归还。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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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直 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 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 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 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 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 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五、执行异议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一条:
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 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 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 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修改为: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 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 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 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 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内 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 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 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八、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 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 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 通性制度。 关于执行担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 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 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变更或 追加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 依法作出裁定。
十、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 书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撤销,将已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
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 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 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 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一、执行开始
四、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 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相应的中级法院 执行。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执行又称,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 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被执行
人的人身。 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