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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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为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综改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3〕79号)要求,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牵头组织起草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

党的十八大作出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农业等方面推动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施的目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综合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积极改变。

但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区域差距大等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引导公共财政资金合理配置,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工作。

- 1 -2014年4月,国家标准委、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印发《关于下达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4〕13号),启动了12个省份39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25个、农村公共服务运行与维护标准化试点项目12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2个)。

2016年11月,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启动了50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33个、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11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4个、建制镇标准化试点2个)。

2017年5月,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协商,拟计划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更好发挥标准化活动在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项目是为了在相关行业领域全面深度普及标准化理念、应用标准化方法、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的创新引领作用,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或特定区域等为标准化对象,先行探索开展系列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示范项目是通过开展试点建设,持续提升标准化成效、推广标准化经验、辐射标准化范围、创新标准化路径,形成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集成标准化活动模式的项目。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政府推动、组织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

应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引领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制度体系,统筹布局建设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不同领域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建设指南或评估细则。

评估细则一般应包括评估内容、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立项环节包括: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任务答辩、下达计划等。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和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联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通过建立、完善、推广实施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目标考核。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开展项目的目标考核。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并报送至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情况,择优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成立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或者明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细化分工,落实任务;(二)以问题为导向,在对管理、技术和服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收集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标准体系;(三)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需要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四)确保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五)对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六)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七)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的实施,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典型引路、标杆引领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依据实施目标不同,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试点是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示范是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开展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向其他地区或领域示范推广。

第四条依据管理层级单位不同,分为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及考核验收;负责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管理、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

第六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协助完成试点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二章申报与下达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宣传发动、材料审核、试点示范项目答辩、确定年度计划并下达等环节。

第八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

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

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提高我国的质量管理水平,国家推行了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

这个方案将促进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的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针对的是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试点涉及的行业范围广泛,包括制造业、服务业、信息技术等领域。

二、试点内容1. 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包括标准化规划、标准化组织机构、标准化制度和标准化培训等。

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计划,确保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标准化运行管理企业需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推广和应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推广标准化的活动包括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等。

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标准相符。

这涉及到产品的检验、测试、认证和标志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实现标准化和信息化的融合。

这包括建立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追溯性的生产和服务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和供应链的信息共享。

三、奖惩办法国家将对试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政策激励、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等。

同时,对于不遵守标准化制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章的企业,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试点方式国家将以“示范引领、政策支持、市场推动”的方式,推广标准化试点活动。

试点企业可通过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参与企业联盟或行业协会等方式,获得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以上就是国家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标准化的推广将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流程,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3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青市监规〔2020〕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制修订和实施推广标准的重要手段。

试点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是指将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起到典型引导作用。

1996年以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类6000余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

2015年以来,原山东省质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了近1000项试点示范。

截止目前,我市承担了60项国家级、150余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有9类项目我市都是全国率先开展,为全市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设立市级和区(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以来,我市有关区(市)政府如崂山、城阳和莱西等,相继出台了对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资助奖励的政策。

为贯彻《标准化法》的要求,有必要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政府《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第四部分重点工程(一)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工程。

积极参与国家、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内贸流通改革、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美丽(生态文明)乡村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标准化建设,开展《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实施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

标准化试点项目简介

标准化试点项目简介

标准化试点项目简介
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为了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以及行业管理水平,采取标准化管理手段进行的试点项目。

通过建立和应用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旨在达到技术创新、质量控制、市场竞争力提升等目标。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实现产品、服务的质量提升。

在试点项目中,一般会选择一部分企业或机构进行试点,以验证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这些试点企业或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会遵循标准化要求,进行相应的流程、流程控制、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改进。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实施过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需要明确试点的目标和范围,确定试点的内容和实施时间。

其次,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试点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然后,选择试点企业或机构,并建立试点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接下来,向试点单位进行标准化培训,加强其对标准化理念和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最后,对试点过程中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标准化管理的推广提供参考。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优势在于,通过标准化的管理,可以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一致性。

此外,标准化还可以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形成良好的行业环境。

同时,标准化试点还可以帮助企业做好市场竞争准备,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标准化试点项目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有助于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发展。

只有通过不断的标准化试点和总结经验,我们才能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升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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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3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青市监规〔2020〕1号),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制修订和实施推广标准的重要手段。

试点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是指将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起到典型引导作用。

1996年以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类6000余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

2015年以来,原山东省质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了近1000项试点示范。

截止目前,我市承担了60项国家级、150余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有9类项目我市都是全国率先开展,为全市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设立市级和区(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以来,我市有关区(市)政府如崂山、城阳和莱西等,相继出台了对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资助奖励的政策。

为贯彻《标准化法》的要求,有必要
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
法》。

二、制定依据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
工作”,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政府《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第四部分重点工程(一)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工程。

积极参与国家、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内贸流通改革、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美丽(生态文明)乡村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标准化建设,开展《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实施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

通过试点总结和经验推广,树立一批标准化项目典范和标杆,引领全市标准化工作
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主要内容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试点项目管理、示范项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3条,规定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类别、申报、立项、建设、验收、监督等工作,同时对国家级和省级的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四、相关内容解读
(一)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24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二)办法中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什么?
标准化试点是指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得到广泛认可并可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申报原则是什么?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遵循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

(四)标准化试点示范包括哪些领域?
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一般以项目的形式进行。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几个层级?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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