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
广西土建清单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土建工程量清单(下称工程时不时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部分省、市已出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结合当前我区土建工程计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满谷满坑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或综合费率)计价的办法。
相应地,传统的按定额子目工程时不时和定额基价计价的办法,称为“定额计价办法”。
两种计价办法的基本依据均为现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下称土建费用定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下称土建费用定额),以及与之配套的有关文件规定。
在同等条件下,两种计价办法的计价结果(土建工程造价)是一致的。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第三条凡在我区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土建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土建工程费构成第四条工程清单计价的土建工程费(造价)遵照下列划分及组成规定:土建工程费=实体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独立项目费+计日工项目费+暂定金额其中,计日工项目费和暂定金额属于“预留性”的费用,一般在工程招标时或编制工程预算时才考虑计列,帮通常把不含此两项费用的工程造价(即,实体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独立项目费)称为“预算造价”,而在施工合同中称为“有效合同价”。
第五条实体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全部实体清单项目所应包括的各项费用(特指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计算的各项费用,下同)。
实体项目是指,按照本法办第三章的规定所编制的实体分部分项工程综合项目,通常由若干个实体子目综合而成,即一个实体清单项目包含了若干个(至少有一个)实体子目的工作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2.07
•【字号】桂建标〔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标〔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全区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制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23年5月1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2023年5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
行。
2023年5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或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具体定额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7日。
广西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广西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款项的合理安排和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范围内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结算应当依法、依规、依约进行,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工程款项的安全和合理分配。
第四条结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遵守“先质量、后结算”原则,提倡人文管理,倡导诚信合作。
第五条结算管理工作应当与广西对工程施工企业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对履行合同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约的企业给予惩罚。
第二章工程结算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结算的程序包括工程计量、工程核算、结算编制、结算审核、结算复核、结算审定、工程款项支付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计量是指根据工程进度,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测量和核实,形成计量单据。
第八条工程核算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核实、比对,核算工程量、工程费用等。
第九条结算编制是指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并附上相关资料。
第十条结算审核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核对结算书的内容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结算复核是指由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独立审查机构对结算书进行复核,确保结算内容符合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结算审定是指由建设单位对结算书进行最终审定,认可结算内容,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款项支付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书的规定,将工程款项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结算的原则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结算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结算方式和标准符合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及时、便捷的原则,保证结算工作及时完成,款项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各方守约、诚实合作。
广西关于印发材料调整意见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管[2006]61号]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说明及计算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总说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
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

违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 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搪塞等行为, 造成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 任。
附则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各级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 为准,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不予受理: (一)造价总站已作出书面答复,且造价咨询 人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复函存在瑕疵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四)超出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不予受理的,解释人员应当向咨询人说明 理由。
目的
规范计价依据解释职责。 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程序和解释方式。 提高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效率和质量。
内容提要
总则 职责分工 解释工作管理 附则
总则
计价依据解释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 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 化及仿古建筑计价依据解释活动。包括工 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及定额解释、 合同价款调整等造价纠纷调解。
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时限
第九条 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工作时间自接到申请或资料补齐 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遇特别复杂情况或 问题,需要现场调查或组织座谈会(或协 调会)时,可以适当顺延,但顺延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来函咨询提 出的问题,如果相关计价依据已有明确规 定的,不予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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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目录一、总则二、一般规定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五、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六、投标报价的编制七、工程合同价条款约定与调整八、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8、索赔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9、其他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
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第十四条规费税金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节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格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综合单价依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中查找。
如:I II III01 04 0001 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额编号I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II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III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的子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 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
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
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
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
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量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投标报价中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不得低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90%。
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
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
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