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精)

合集下载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嬗变与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利用和使用。

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和信息交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经历了嬗变。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研究、学习等用途上。

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数字化平台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和扩大。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媒体获取大量的信息和知识,这就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当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嬗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家的法律体系也纷纷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美国通过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加强了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欧盟也通过了《信息社会服务指令》,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制度。

2. 技术手段的创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这些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利益。

3. 社会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和使用也有了新的认识和观念。

知识共享、开放获取的理念在数字化时代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和推广,这也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法学分析

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法学分析

理 模式 , 但竞 争型模 式 和垄 断型模 式各有利 弊 ,优劣难 分, 即使选 择 自由竞 争模式 的国家 , 其发展到一定 程度 待 后 便有可能取 得垄 断地位 。各 国 的正 、 面经验表 明, 反 著
于此前国内仅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市场上
版权代理组织多数 是权 利人 的代 理公 司。
这 些问题 ,有 学者提 出建议 确立竞 争性 的著作 权集体管
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三家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 中国音像
著作权集体管 理协会 和中 国文 字作 品著作权协 会 。中国 音像 著作权 集体 管 理协 会 20 年 l 05 2月 2 3日获得 国家 版权局批 准 ,但实际 上 20 年 5 2 才 正式在 京成 08 月 8日 立 ; 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 协会 20 年 1 月才成 立。由 而 08 0

级别 , 具有行 政性 。在知识 产权保 护 中, 法律规定 了司法 保 护和行 政保 护 的“ 双轨 制 ”著作 权集体 管理 的行政 色 , 彩浓厚 。 虽然行政 保护具 有无 法 比拟的主动性 , 时处 能及 理 纠纷 , 节约 成本 , 但导 致 的后果 就是增 加 了财政 负担 ,
对我 国著作权 集体管理现状 的法学分析
耿 鸿雁 ,王
( 哈尔 滨商业大学 法 学院 , 黑龙 江

哈尔滨 102 ) 50 8 肺 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 萄 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
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看 , 我国著作权集体 管理还存在浓重的行政 色彩、 监督体 系不健全等 问题 , 阻碍 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 的发展。我 国应 当淡化著作权 集体管理 的行政色彩 ,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 的监督机 制 , 完善使 用费收取和争议 解决机制的相 关规定, 从制度上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

最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精品

最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精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合法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手段。

著作权侵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盗版、侵犯网络版权、侵犯软件著作权等方面。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部门共查处著作权违法案件34,000余起,其中涉及音像制品制造和销售行业的案件数量居多。

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版权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

一方面,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出台了多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另一方面,政府加大了著作权执法力度。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执法机构共罚没价值8.7亿元人民币的盗版物品,查封涉及盗版物品的制造、仓储、销售场所和设备205个。

同时,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尽管中国政府的努力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统一执行还需加强。

不同地区执行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共进,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著作权执法工作还比较薄弱。

其次,社会认知程度不够,盗版文化存在。

长期以来,盗版成了一些人获取利益的途径,例如出版社在仍然存在业务决策上的盲目跟风行为。

所以,应该加强社会识别,重视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普及。

第三,制度建设仍需完善。

例如,当前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细节方面仍然存在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还需要继续完善。

最后,提升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违法成本。

综上,我认为,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法规。

其次,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此外,应加强社会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著作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现状及思考

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现状及思考

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现状及思考引言图书版权贸易是指出版社或作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图书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进行的图书贸易活动。

随着全球图书市场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图书版权贸易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1. 现状分析1.1 进口图书版权贸易在我国,进口图书版权贸易目前存在一些困境。

一方面是进口图书的版权费用较高,限制了我国读者的阅读选择。

另一方面,一些经典外国文学作品的版权在我国并未获得授权,导致这些作品无法正式引进。

这对我国读者而言是一种遗憾。

此外,进口图书版权贸易中还存在着一些盗版和侵权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假冒伪劣的进口图书来获取利益,损害了版权所有者和读者的权益。

这也对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1.2 出口图书版权贸易相比进口图书版权贸易,我国的出口图书版权贸易相对较为发达。

中国的文化和文学作品受到了广泛的国际关注和认可。

许多中国作家和出版社将自己的作品引进到国外市场,以扩大影响力和拓展商业机会。

但是,出口图书版权贸易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国外的版权机构对中国图书市场的了解不深入,导致合作谈判困难。

此外,一些中国作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推广和销售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增加出口图书版权贸易的规模和影响力。

2. 思考与建议2.1 加强版权保护为了促进图书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需要加强版权保护。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提高版权保护的法律和执行力度。

同时,建立一个高效的版权保护机制,为版权所有者和读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2.2 推动国际合作我国可以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图书版权交流与合作。

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版权合作,可以引进更多优秀的外国图书作品,丰富我国读者的选择,同时也可以将更多中国作品推向国际市场。

这将促进图书版权贸易的互利共赢。

2.3 引导优秀作品走出去我国的作家和出版社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将更多优秀作品引入国际市场。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 丹(211800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关于权利信托的制度,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原本应当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通过自主授权或者法定授权的方式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代他行使著作权,同时帮他进行一系列维权活动。

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政府主导之下构建的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而且它还担负着向民众传播版权文化、普及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责任。

因此,研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权利信托;有效监督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一)西方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起源世界上的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法国。

在1777年,法国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法国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ACD),这个协会可以看作是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身。

然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851年在法国成立的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847年,来自法国的一位著名作曲家比才正坐在法国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厅里喝着咖啡,他听到咖啡厅里正在播放的背景音乐就是自己的音乐作品。

在他看来,咖啡厅利用自己的音乐作品创造氛围,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利润,这一做法和自己在咖啡厅里面点咖啡要付钱是一样的道理。

既然咖啡厅没有向自己付费,那么自己也没必要付咖啡钱,于是他拒绝付款并且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咖啡厅。

法院最终判决咖啡厅败诉,咖啡厅需要向比才支付使用其音乐的相关费用。

这个诉讼引起了当时法国音乐家们的普遍重视,后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

到了20世纪30年代,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已经有了这样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到了1926年,来自于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成立了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著作权集体监管机构状况以及考虑

著作权集体监管机构状况以及考虑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

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承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基础。

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表面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同时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是我国建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唯一的法律依据。

法律虽然授权国务院作进一步的规定,但至今尚未出台。

因此,在具体的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若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加入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如,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作者:方勇男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12期方勇男(延边大学,吉林延吉 133000)摘要: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的侵权现象和案件不断增加,由于著作权的形式多样以及现代网络的迅速发展,这就给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加大了难度。

因此,要进一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改善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收稿日期:2014-12-05作者简介:方勇男(1979-),男,吉林延吉人,博士,讲师。

研究方向:民法。

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基本国情,不断完善和修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加强立法,加大法律宣传和综合监督,逐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电子化、信息化,建立一个专业的著作权维权队伍。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条件下,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我国的基本国情。

一、细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实施了多年,也经历了两次的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被颁布实施,但是很多地方没有细化,存在空白,这很不利于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将《著作权法》进一步细化,统一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形式和收费标准,应明确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将法律条文规定细化、具体化、明确化,实现有法可依。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应该按类别的不同,分化成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同时,应将作品进行分类,按作品不同的性质,分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

这样可以提高集体管理制度的使用效率,节省工作时间和资源,更方便了权利人维权。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加强电子化管理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

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网络平台,实行会员制度,使得作品的内容和著作权人的权利透明化,方便使用人利用作品,提高管理效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摘要: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如果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确定并保护著作权、维持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利益平衡,而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则是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本文将通过对集体管理组织现状,规定,性质问题做出一些阐述。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含义,作用,现状,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

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

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集体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正在对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的发展构成支持或阻碍。

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体管理正在传统得计出上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数字环境。

而在我国,集体管理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与信息产业的需要。

现实中,不少著作权纠纷引发人们对著作权制度的反思:权利人指责使用人不尊重著作权,而众多作品使用者埋怨著作权制度阻碍了产业发展。

事实上,很多纠纷,很多指责可以归因于集体管理的滞后。

如果集体管理制度完善起来,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作品使用者,都能感到方便、尝到甜头。

最终,最大的受益者是整个文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可节约权利实现或救济的成本,使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对国家而言,也便于实施著作权管理,同时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促进科技文化进步。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之探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之探析作者:石静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意义重大,探析如何限制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垄断、怎样加强对它的监督以及健全使用费标准和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垄断;监督;争议机制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使用费的收取及分配、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所下的定义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谈判、以收取合适的许可费为对价发放许可,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WIPO,198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体现在以下三点:社会公益性: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信托性质:信托关系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作者权益,并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特点;属于民间机构: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体现在:该组织通常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再把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为著作权人作品的传播、使用提供了便利,更是有助于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强的这一特点,还体现在其授权模式不合理上。

分别体现在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和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人的授权两方面。

一方面,我国实行专有许可制度,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后,权利人就没有了自行授权的权力,丧失了一切邻接权,且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就不在自己的掌控之内,这将不利于保护其权利。

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将著作权打包给使用人使用的一揽子授权模式,会产生迫使使用人接受一揽子授权方案,支付大量的使用费,损害其权利的弊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

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承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基础。

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表面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若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加入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如,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做出支持判决。

的确,歌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但问题是,他们如何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额度是多少?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

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厅的付费对象是某唱片公司,实际上此判决保护的是邻接权人的权利。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毕竟他们在出版者领域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难。

例如,(1)对作品使用人的收费额度难以确定。

邻接权人录制出版作品的成本远高于作者,这势必导致其收费也会相应提高,面对现有的社会状况,具体操作情况令人担忧。

(2)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3)网络环境对出版业的冲击,以及缺乏相应规范,使得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困难重重。

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一直不太完善。

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未正式运作。

还有另外两个组织与此相关,即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协会。

但中国作家协会的权保中心主要的职责是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作者的权利保护上,而并非针对出版者。

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无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五六年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确立著作权协会的地位。

著作权管理协会中途夭折的事情也发生过。

集体管理的起步难是国际著作权专家所公认的[1]。

在我们国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还有其特殊性,不仅存在其本身建立固有的困难,还存在着大环境的影响。

具体来说:(1)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

著作权是项私权,其是从西方社会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人们对这项权利也给予认同。

而从我国传统来看,人们普遍缺乏著作权的意识,不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成为商品。

同时,使用者在缺乏权利观念的社会里也容易认为智力作品同一般产品一样,购买之后就可以任意支配,或认为一次付酬后,取得了完全的使用权。

在这种状况下,从西方移至过来的著作权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大环境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就需要更多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是如此。

(2)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更需要完善。

正如前文所言,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至今为止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集体管理机构很难快速建立起来。

(3)集体管理机构起点的特殊性。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

而我国则不同,它是由国家机构(一般来说是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

这种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设想及建议面对国外集体管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尝试:(一)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很大关系。

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

人们很不习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作品权利人利用集体组织行使权利意识淡薄。

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有会员2500余名,笔者疑惑的是,难道中国只有2500名作词作曲者?更别说其中还包括有机构。

此外,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逾1400万首,其中只有大约20万首为国内作品,国内的作品权利人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己权利,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入,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严重影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第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付费的意识淡薄,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难,只有通过典型诉讼来促使作品使用人缴费。

这导致了音乐的传播受到了影响,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容易引起权利的对抗。

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宣传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紧张关系。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很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

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则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规范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

比如,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至今仍未批复下来,这使得这部分作品的集体管理处于空白,很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入到集体组织中去,另一方面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可想而知。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笔者认为:(1)针对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官方机构。

其实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承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机构是否为作者服务。

而立法中规定为官方机构只是考虑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会更加有效。

(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为两个机构进行垄断管理。

音乐作品仍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因其十年来的管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其管理也自成体系。

对于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可以在中心以下设各部门进行管理。

这样可以照顾到单独协会与分立协会管理不同类型作品的优缺点,而且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都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

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否则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

当然,当时机成熟了,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考虑允许多家机构并存。

(3)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的规范。

集体管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

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比如阿根廷,就有针对这个阶段而特别制定的立法(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和阿根廷作者总会分别获准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督,以确定使用费数额[2])(4) 在关注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规范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

笔者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纳入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多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入集体管理机构。

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责,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问题。

比如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

而将这部分职权划入集体管理机构后,这部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现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有部分这样的职权,因为它们采用会员制,许可和报酬分配可以有的放矢。

笔者认为,非音乐作品也可以采用类似做法。

(6)从立法上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服务职能,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收酬的一定比例建立文化基金用于促进文化发展以及权利人作品的宣传。

此外,也可以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

(7)立法中应该规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比如机构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分配的监督及年终审计。

对于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由集体机构内部的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来确定。

至于年终审计,有些学者认为由版权管理机构负责[3],但笔者认为,版权管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关系密切,由其审计有失公允。

因此对于年终的帐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门或者由会员大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为宜。

总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道路非常曲折,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人们旧的意识。

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途非常光明,因为它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传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