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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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建筑市场无序竞争。

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1、保证金种类。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工资保证金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不得将其他保证金收取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2、保证金形式。

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

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工程价款,不得扣留工程价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规定(试行)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一、人员变更的情况(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3)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4)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二、变更申请(1)变更情况1-3:应按照附件1填写申请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变更”,附件1);(2)变更情况4:应按照附件2填写申请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变更”,工程项目联络员确认“情况属实”,附件2)。

三、人员变更提供的材料(1)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施工许可证(若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报建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3)项目人员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4)变更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含进出人员,复印件加盖公章);(5)变更人员的岗位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如变更人员为离职或退休,则其证书应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如未能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则应提供承诺书,承诺不得使用该人员证件,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加盖公章);(6)其他:办理人员变更还应根据实际情形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工作调动证明、辞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

(7)变更情况1-3的人员,变更后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并出具承诺书。

(四)变更流程施工单位先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提交变更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站二楼办事厅办理登记。

(五)依据文件:闽建建【2013】43号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不需项目联络员确认).doc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需项目联络员确认).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9.08
•【文号】建办市函〔2020〕463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
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
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46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的请示》(闽建建〔20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修编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修编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4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2020-00-00发布 2020-00-00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4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00月00日2020年福州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20]0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编的《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4-2020,自2020年00月00日起实施。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〇年月日关于同意福建省《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20]0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2020]0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 。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二〇年月日2前言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类型、项目、格式、内容,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9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9]8号)的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本规程。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1
3、新费用标准考虑了阻燃安全网一次使用不摊销,活动房采用阻燃板,四口 临边防护钢管采用租赁方式。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 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1 市政工程 实行标准化管理 2.20% 未实行标准化管理 1.88% 2 园林绿化
工程 园林建筑 3.41% 绿化种植 2.48% 绿化养护 2.42%
3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3.00%
第3页,共66页。
备注: 1、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根据闽建综〔2015〕10号文件精神
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确定。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实行标准化 管理。
2、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 内容均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单独列项计算。工程招标时,应当根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项目清 单中提供围墙(围挡)的做法及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在我省施行,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在我省新版费用定额和新的专业消耗量定额颁布实施前,仍
第12页,共66页。
2、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闽建筑[2014]36号文)执行,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不 含本身、远程监控费)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
3、远程监控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时列入暂列金额计算, 结算时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计算。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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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
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闽建建【2013】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
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四、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项目,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

五、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 2 -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六、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持相关证明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核销备案:
(一)单位工程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

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非施工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月后,保留一名备案人员,其余备案人员可向备案机关申请核销,备案机关可委托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实,并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本意见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

九、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过程发现相关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应不予备案;除第七条所列情形外,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或施工单位变
- 3 -
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人员不在岗或擅自变更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变更、核销按本意见实施。

十二、本意见自2014年2 月 1日起施行。

原省厅闽建建〔2008〕4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1日- 4 -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 5 -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 6 -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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