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确保被告人不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
它们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强制措施也需要随之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出现,需要对原先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案件进展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的实现。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种类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拘留变更为逮捕:当警方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如果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拘留变更为逮捕。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取保候审的变更: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事实更加明确,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增加,可以对被告人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变更取保候审措施。
3.监视居住的变更: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可能是一种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
但是,如果嫌疑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可能需要对监视居住进行调整或变更。
4.刑事拘留的变更:在侦查或审判阶段,如果对于某个嫌疑人的拘留存在不适当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拘留进行变更或调整。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案件事实的变化:刑事强制措施变更需要基于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进展。
只有在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2.被告人行为的变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和行为可能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产生影响。
如果被告人存在潜逃、隐匿证据或其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需要对原先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3.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健康状况恶化、家庭原因或其他合理的特殊情况,也可能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浅谈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完善和监督

一
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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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近 几 年 来 , 查机 关 对犯 罪嫌 疑 人 变更 逮捕 强制 措 施 的 比例 越 来越 大 , 在 变更 过 程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些 问题 在 侦 且 这
定程度上 制约 着这一措施 的正确执行 , 而影响 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 因, 从 是相 关立法还存在缺
( 定 ) 捕 的犯罪 嫌疑 人 , 者不 具备 法定 的条件 却 该是 以《 决 逮 或 变更 强制措 施通 知书》 的方式 书面通 知 。在通
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 当短 的时 知的时间上 , 根据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订的《 关 间 内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变更 的程序 不符合法 于依 法适 用 逮捕 措施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 果 公安 机 ,如 律 的要求 。 样随意 变更捕后 强制措 施 , 这 不仅有损 法律 关发 现逮捕 不 当的 , 当及 时予 以变更 , 应 并将 变更 的情 的严肃性 ,而且 在一 定程度 上妨 碍刑事 诉讼 的顺利 进 况及 原 因在作 出变 更决定后 三 1 3内通知 原批 准逮 捕的 行 。为此 , 笔者就捕 后变更 措施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 、 检 人 民检察 院”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出现侦查机关在变 。 经常 察机关 如何加强监督 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立法谈 点浅见 , 更逮捕措施后不 通知 或不 及时通 知检 察机关 ,程序 上 供参考 不合 法 、 不规 范 问题 相 当突出 。在 调查 中还发 现 , 然 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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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
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
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案发地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是司法制度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但出于管理需要,看守所不会将同案嫌疑人关押在同一号室,故各号室在押人员所涉嫌罪名并不统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
看守所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取保候审、罚没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看守所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
看守所释放的在押人员,其档案由公安机关掌握,留档备查,但并不影响日后生活。
1。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2 1 年第 1 01 O期( 司法 实务)总第 1 3期 , 3
捕 后 变 更 逮 捕 措 施 的 通 知程 序成 为 可有 可 无 的备 注 程 序。
、
逮 捕 后 变 更 强 制措 施 存在 的 问题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6 刑 第 0条 对 适 用 逮 捕 措 施 不 但
规 定 了严 格 的程 序 . 且 规 定 了严 格 的条 件 . 罪 嫌 疑 而 犯 人 被 逮 捕 说 明其 具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有 逮 捕 的 必 要 。那 么 . 撤 销 或者 变 更 逮 捕 措 施 则 必须 慎 重 行 事 . 实 践 要 但 中却 存 在 诸 多 问题
( ) 更逮 捕措 施 后 通 知检 察 机 关 的 时 间不 确 定 三 变
我 国法 律规 定 .公 安 机关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后 只要 通
知原 批 准 的 人 民 检察 院 即可 .而在 通 知 的 时 间上 却 没
《 事 诉 讼法 》 7 刑 第 3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 人
逮 捕 措 施 的严 肃 性 . 易 造成 变更 强 制 措 施 的 随 意性 . 容 影 响 了刑 事诉 讼 的正 常进 行
一
性 和有 无 逮捕 必 要 的理 解 的偏 差 .存 在很 大 的 自由裁
量 空 间 实践 中 . 因受 到 利 益驱 动 或 出 于人 情 关 系 而任 意变 更 逮 捕措 施 的现 象 在 捕后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的情 形 中
而无监督权 : 三 . 第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
逮 捕 措 施 无 需 向检 察 机关 说 明 释 放 或 者 变 更 的理 由 . 检察 机 关 无 法 对公 安 机 关 执 法 活 动是 否正 确 进 行 及 时 有效 的监 督 ; 四 . 察 机 关 认 为 公 安 机关 的释 放 被 逮 第 检 捕 的人 或 者 变 更 逮捕 措 施错 误 的 . 监督 措 施 。 无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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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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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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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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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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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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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逮捕措施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 出 3 完善捕 后变 更强 制措施 的几点 建议 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从法律对审查逮捕所做的严密规定看 , 任何行政机关 、 社 3 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或作出明确 的司 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 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批捕结果 , 只有这样, 才 法解 释 。 在批 准逮捕 后 , 侦查 机关 和人 民法院 可 以按 照 自己的认 识和需 要( 某 能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确保政治稳定 、 社会和谐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但 些因素的趋使 ) , 无需检察机关审批 , 就可以终止逮捕措施的效力, 变更为其 在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 捕后监督却存在着严重缺位 , 公安机关、 人 他强 制措 施 。 这种 逮捕 措施 适用 中“ 口严 、 口松 ” 人 出 的现 象 , 疑是制 度 没计 无 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任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上 的疏漏 ( 他大 多数 现代法 治 国家 , 被逮 捕 的犯 罪 嫌疑人 保 释 , 须经 在其 将 必 比较普遍 。 有相当—部分被批准( 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法定的条 原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决定)更重要的是, 。 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 件却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当短的时间内 被变更为其 监督机关 , 批捕决定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 检察机关 他强制措施。 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 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通过对案件行使审查逮捕权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但对于侦查机关和人民法 1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 院变更逮捕措施 , 检察机关却没有制约手段 , 监督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 对于侦 我国《 宪法》 和删 事诉讼法》 对逮捕措施十分重视, 对其适用条件作 了严 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因逮捕措施变更权而可能诱发的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监 格的规定 , 有效地防止 了逮捕措施的滥用。 但对这样一种适用时相当审随、 法 督 失位 。 律责任相当重大的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通过变更取消其效力 现行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监督的规定仅是在第 时 , 乏应有 的严肃 眭。 却缺 7 3条予以规定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2 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无能为力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此条规定中的通 ” 《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捕后变 更强 制措施 做 了如下规 定 : 中华 对 第七十三条 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知是事前通知还是事后通知, 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又要将作何处理均没有作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明 应 确规定 , 缺乏具体措施。 建议将《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 条修改 中 第 3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为: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各 自决定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 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羁押 、 审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期限内办结 , 需要继续查证 、 的, 审理 对犯罪嫌疑 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报请作出原决定的人 民 检察院于准。建议在刑诉法中 此 增加规定 : 检察机关对捕后任何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均有监督权 , 从而维护逮 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捕权的严肃性, 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鉴于目前公、 法三家司法解释 检、 人、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有的条款互相矛盾和公 、 法三家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上都有 自 检、 己的 各行其是的现状, 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 以立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 、 民检 相关规定谁也不服谁, 人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 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归属, 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 确保司 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另外,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院检察委员会委 应当予 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但没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的条款 , 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想监督却没 员们也要更新观念, 不要总一味地 自念“ 紧箍咒” 这不捕不行那不捕不行 , 了, 2 6l O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 8号《 有法律依据的局面。 如果工作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出现了捕后违法变更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高检院【 0 J 强制措施的情况,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这两机关提出质问: 哪部法律或条款规 准( 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 》 大胆地适用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这一措施, 对 定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有监督权?检察机关义如何依法以对呢?只 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 这样也会被动地减少捕后变更强 是《 刑诉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 制 措施现 象 的发生 。 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 逮捕的 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应该享有审查权。只有事前经原 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榆察院。” 这似乎 批捕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 才能与逮捕的性质和其审批程序的高“ 规 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浦后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先斩后奏, 变更后 格” 相匹配, 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逮捕体系。 另外, 侦查机关和法院自行变更 只须通知一下检察机关即可, 在什么时间以¨_ / 厶方式通知榆察机关都可以。 逮捕的强制措施 , 失去必要的 监督, 有可能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 . 2 当然 , 有关规定对取保候审措施的采用规定了消极条件。 公安部蚣 安机 3 对逮捕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应当严格限制。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变更强制措施。 这里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一是逮捕的是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 第 4条也规定 , 对累犯 、 犯罪集团的主犯 , 非因法定事由, 以自 哺乳 但这种隋况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二是逮捕 伤、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 以及 正在怀孕 、 自己婴儿的妇女 , 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三是案情 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不得取保候审。 但从调查来看 , 侦查机关对像抢 以后患严重疾病, 劫这样的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 、 聚众斗殴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发生重大变化, 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可行 ; 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羁押期 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 、 审查的;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可以从轻处 的嫌疑人 , 却在逮捕后有的也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公安机 已满, 关 自己的相关规定。 如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想 理没有羁押的必要。除上述法定事由 , 以 外 逮捕 后一般不应变更强制措施。 引用行使监督权力的法条好象都没有, 想对公安机关和人 民法院发一个规范 3 最起码要 由省一级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相应 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 3 增 对不符合变更而随 的法律文书都难)公安机关再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强法律监督的约束 力。对侦查部门和人民法院徇私枉法 、 上刑 罚 , 取取 保候 审 、 视居住 不致 发生社 会危 险 陛的” 采 监 来对 抗检 察机 关 的 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 一经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 侦查部门和人民法 纠正, 只要嫌疑人不逃避 侦查( 就是嫌疑人逃跑了也没有对做出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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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并不是说一经公安机关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要被无限期
的关押下去。
逮捕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时候也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
下面小编为带介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结合司法实践,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
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关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发现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
但是,这必须以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司法鉴定为变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为借口造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权力的滥用。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这一兜底性条款有助于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