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
浅议对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的法律规制

相较于竞价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在股票交易中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有利于促进价格发现,有利于推介交易标的。
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负责向买方和卖方双向提供报价。
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做市商制度的健康发展。
首先,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比交易所市场更为隐蔽,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或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其次,做市商在金融市场中具有专业性的同时一般也具有综合性,经济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直接投资都在其可能业务范围。
最后,做市商一般可以同时为多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做市。
一、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构建完善的做市商制度首先应在法律上给予其合法存在的保障,关于做市商操作的细节则可在自律组织规则或交易机构规则中体现。
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承担了履行约定报价义务,保持交易的连续性等责任,必然需要一个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及时调节库存的高效市场和一整套科学、完善的运作机制。
如果这些条件达不到,做市商制度则难以实施。
必须看到,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融资环境和市场机制。
二、对做市商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并参考国外模式,对做市商的资格认定,可采取由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进行考核、审批,报证券业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
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多年证券交易的经验,拥有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理想的做市商备选群体,因此可以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资格作为最基本的做市商申请条件,另外对做市商资格还应有以下限制:①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做市商协会的三重监管。
②具有充足的资金并维持最低限度的流动资本。
③具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经营条件、技术系统、内控机制和专业人员。
④具有一定年限的证券业务经验,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对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制对做市商进行法律规制要体现在对做市商义务和权利的规制上。
(一)义务方面在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做市商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期货市场中的场外交易

期货市场中的场外交易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是投资者进行标准化交易的主要手段。
然而,除了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合约外,期货市场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交易形式,即场外交易。
本文将详细介绍期货市场中的场外交易,并探讨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场外交易的定义场外交易,顾名思义,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一般而言,由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合约是期货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交易所会对合约标准化并提供交易撮合和结算服务。
而场外交易则是投资者之间基于标的资产或合约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没有交易所的撮合和监管。
二、场外交易的特点1. 高度灵活性:场外交易的灵活性较强,投资者可以根据双方需求灵活进行协商和交易。
与标准化合约相比,场外交易可以满足特定需求的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交易策略。
2. 高度私密性:场外交易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信息完全私密。
相比于交易所市场,交易不会公开于公众,从而保护交易方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敏感信息。
3. 定制化交易:场外交易可以根据交易对手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对于特定需求的投资者来说更为适用。
投资者可以灵活约定交易细节,包括交割方式、期限、品种等,以更好满足自身的投资目标。
4. 高风险与高回报:虽然场外交易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交易风险。
场外交易参与者需要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并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场外交易与标准化合约的关系场外交易与标准化合约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互为补充。
标准化合约提供了流动性和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便于大规模交易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撮合。
而场外交易则提供了更为灵活和个性化的交易机会,尤其适用于对冲、套利和特定需求的投资者。
四、场外交易的风险管理场外交易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流程风险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场外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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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证 券场 外 交 易市 场 的 监 管 理 念 与 目标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应保 证市场机制充分运行 , 实 现资本市场 资金配置 效率 的最大化 。 。 与证券场 内交 易市 场相 比,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 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 害,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场 外交 易市
我 国证券场外 交易市场监 管 问题之探 讨
黄 勇 , 林 琳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湖 北中和信律 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1 )
【 摘
要】 保 护投 资者是 证 券 场外 交 易市 场监 管 的首要 目标 。在 明确 证券 场 外 交 易所作 为基 本 监 管主体 的基 础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No v. 2O1 3 No. 11 Se r . No . 1 46
第1 1 期 总第 1 4 6 期
上, 应建立一个 包括证监会、 全 国性和地方性交易所、 行业协会 、 保荐人 、 社会舆论在 内的多元化监管主体模式。 要 完 善 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准入 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 易行 为的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易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 的监 管机 制 和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法律 责任 追 究机 制
“新三板法规”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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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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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利 的统一 , 以增强企业 内部 的团结和凝聚 力, 在 企业中形成一种权 从伦理视 角看,正式 的管理制度 体现 了一定 的制度伦 理性。其根 责分 明、 团结合作 、 相互制 约的机制 , 使各方 的积 极性都能发挥 , 各方 的 本特点是表现 为一种 群体的伦理 ,这种伦理侧重从制度 方面解 决企业 利益 都能得到保护 , 把 效率原则和公平原 则统 一起 来, 这正是现代企业 经营管理活动 中的问题 , 以特 定的群体为道德主 体, 由制度 内一系列分 制度 内在的伦理要 求。 配权利和义务 的道德 原则所构成, 并通过 一系列的政 策、 法 规和条例等 ( 三) 对企业 管理制度 的实践过程与结果所作 的道德评价 制度环节表现 出来。企业 的正式管理制度所体现 的伦理 的基本特点是 由于企业制度 的执 行要经过制度 实施一 管理过程一 管理绩效- - 企业 群体性和强制性 , 而非正式制度在这一方面 的特 征则相 对弱化一些 。 但 绩效 这样 一个过程 , 因此 , 企业管理 制度的实施过程 和结果, 会导致一 是从企业 的管 理实践看 , 正式制度 与非正式制度之 间有相 互转 化的趋 定 的具有 道德意义 的结果,需 要对企业管理制度 的实践过程及效果作 向 。企业正式 管理制度与非正式管理 制度 之间的转化 ,实际上蕴涵着 出道德评价 , 正如丹尼 尔 ・ 贝尔所认 为的, ” 任何社会都免不了对 事物作 其 中利益相 关者在伦理方面 的权衡 。 出是否合适 或理想 的判 断, 也必须依据此标准来评价经济 决策 的结果” 。 ( 二) 企业管理制度通过规 范和引导促进伦理建 设 这种评价是与 企业 管理的绩效及一系列特 定集合变量密切结合在 企业 管理 制度的核心是解 决员工个体与企业群体 的关系 问题 。作 起 的。 在管理过程 的关键要素一 计划、 组织 、 领 导、 控制、 协调 中, 每一 为” 个体” 的员工 都存在利益诉求等方面 的特殊性 , 但是一个企业 的群体 个过程 都与伦理 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同时,企 业内外部的两个系统也 又必然有一些共 同的愿望和要求 。因此,以一些 公认 的伦理原则为基 是 相互联结在一起 的,即社会 伦理环境会通过 影响企业管理过程 的诸 础 的企业制度 , 是维持企业存在与发展 的必要 基础, 也是形成能够促进 多要素影 响企业 管理的绩效 。在 实践过程 中,企业管理制度制定 者的 个人和企 业共 同发展 的伦理秩序 的基础。 企业 管理 制度的根本道德性原 则,在各个阶 段都是企业管理制度 伦 理精神 与实践 者的伦理取 向之 间有多大 的差 距? 企业制 度伦理是 否 适 应 了企 业 内外 部环境? 企业 的伦理精 神能否从 根本上促 进企业 的健 制定 的前提和 基础。 比如 ,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 定的企业管理制度得 康、 持续与稳 定发展? 等 等。 以产生 的观念先导 ,是某种制度赖 以产生 的价值 理念。在制度结构 方 面, 每 一种 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 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 , 制度不过 是 三、 企业 管理中制度与伦理 的相互派生与递进 是结构化 、 程序化 了的伦理精神 。同 就广义 的企业制度而言 , 根据利益相 关者理论 , 企业 的经营 与管理 定伦 理观念 的实体化和具体 化, 制度 的创新则直接源于伦理 观念的变化和伦理精 神的更新。 工 作不应单纯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为归宿 , 而应该 同时考虑 员工、 顾 客、 时, 供 货商、 社 区等 利益相关 团体 因此 , 企业如 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 的关 参 考文献: [ 1 ] ( 美] 舒尔茨炜0 度与人的经济价值 的不 断提 高 【 M] ∥( 美】 科 系 问题 , 就 是企业伦理要研 究的全部 问题 。就本文的研 究范围看, 企业 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 刘守英, 译. 管理制度需要导 向的主要是如何 处理 企业 内部 ” 管理” 的伦理 , 它主要调 斯 , 三联书店 , 1 9 9 1 : 2 5 3 . 整 的是企业 管理者与员工及 部 门之间 的关 系。在 这一过程 中,企业的 上海 : 【 2 】 祝成生. 制度伦理及其社会意义评析[ J 】 . 社会科学战线 , 2 0 0 4 , ( 2 ) : 2 6 3 . 制度和伦理 虽然 互不统属 , 各自 有 一套规范体系 , 但又 是密切联系的, 【 3 】 王文贵. ” 经济人 ” 、 制度 和制 度伦理探微 【 】 ] . 武 汉大学 学报: 社会 制度与伦 理是相互派生 与递 进的 。 科 学版 , 2 0 0 3 , ( 3 ) : 1 6 1 . ( 一) 正式制度 与非正式制度 的互动 性所体现 的伦理价值 【 4 】 施惠玲 0 度伦理研究述评 [ J ] . 哲学动态 , 2 0 0 0 , ( 1 2 ) : l 1 . 与其
简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

简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应立足当前国情,完善我国场外交易监管制度: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构建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监管模式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奠定了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其最初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而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于2001年,主要是为解决原“两网”挂牌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
后来逐步接纳主板退市的股份转让,形成了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老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标志着“新三板”的成立。
2012年证监会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使市场运作平台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有挂牌公司已达212家,总股本达58.19亿股。
但要看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离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
首先,规模较小,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加入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模增大,但要扩展到全国范围的高新区企业尚待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开展业务范围有限。
同时,原系统接纳了原两网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其中部分挂牌公司资质较差,其直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导致系统内有相当部分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待加强整顿。
其次,该系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几乎不受《证券法》制约,监管缺位现象严重,导致一些过度投机迹象的存在。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以未上市国有独资、控股、持股公司产权、股权挂牌转让为主,部分机构进行未上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及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

浅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基金项目: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z-s2012056)“推进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法制构建--以新三板扩容与产权市场整合为背景”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三类,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市场和券商柜台交易市场。
在资本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期间,各有其不同的发展轨迹,从三种形式的发展历程中探寻法律规范的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场外市场的法制构建。
关键词:场外市场;法律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市场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法律规范历程(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在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方面,证券业协会先后制定了二十多项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所以实质上是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主导。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办法》,杭州大自然和长白股份开始进行代办转让,标志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正式启动。
两者都采取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又接连出台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工作的通知》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以此来活跃市场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配套规则、相关协议文本,使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其股票转让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交易。
012年8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新三板,首批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大到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三大高新区。
虽然证券业协会在事实上承担着管理的功能,但对在系统内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是否有监管的权力并不明确。
根据《证券法》第7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只有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组织形式选择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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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财 产权加 以设 置 的,这是 商号权 别与 般 民辔 主体 姓名权 的 最显 著特征 。姓 名权 足一种 人格 权 , 人格 权最 突 出的特 点足不 而 得用金 钱商 按评估 其价 值 ,不得转 让 。商 号权 不符 合 人格权最 基 本最 突 出的属性 ,所 以不能 认为其 实一 种人 格权 。至 r双重 属性 这种说法 , 者 认为是一 种妥协 的说法 , 不能够 很好 的突 出商号 笔 它 权 的实质和特 点 ,容易 使 人们对 商号权 的理 解变得 模棱 两可 。 因 此. 笔者 支持 商 号权 是一 种 产权 这 一说法 。 四、 法律 制度 的构建 设 想 由于我 国 尚未建 赢 完善 的商 弓制度 , 商 号的定义 小明确 , 对 相 关法律 规定极 其零 散 , 乏 可操 作忭 , 缺 造成我 剐 目 商号权 纠纷 难 前 以解 决的尴尬局 面 , 丰要表 现为 以 1各种冲 突: 权 与商 号权 的 商 冲突 、 商号权 与商 标权 的冲突 、 号权 与域名 权 的冲突等 。现实 小 商 订很 多典型 案例如 冠生 园棠 、 张小 泉案等 , 此不做 详细 剜述 , 在 仪 从理论 E 一下 完善制 度 的设想 谈
பைடு நூலகம்
场外 交 易市场模 式 比较及 我 国应采 取 的模 式 ( ) 外 交易 市场组 织模 式的制度 设 计 出发点 一 场 长期 以来 中国的场 外交 易市 场主要 南各个政府 部 门 办 ,市 场 定位 明确, 分 合 , 缺乏统 一 则且 结构 层次 一, 有 规 还 待进 ‘ 步规范 。1笔者认 为应 当基 于以下二个 核心 点 ;发进行 考 【] . { _ j 虑并 以此 为基 础构 建相应 的 制度舰 范 , 、 1 市场 组织 形式及 相应 的 制 度 设计是否 有利 丁促进 券 f场 交易 的便捷 和效 率 2 足 否有 利 n 、 于维护所 涉及 的参 与主 体之 闯利益 的平 衡 与保障 。 、 否有利 于 3是 保 证风 险的摔 制与 监管 。 ( ) 二 典型 场外 交 易市场组 织模 式概 述 美 国的场 外交 易市场 体系 从 高到底依 次 为N D Q市场 、 AS A 电 f公 告市场 ( c B 、 红单 市场 、 三、 市场 以及 各地 方性场 OT B )粉 第 外 交易 市场组 成 。 2N D Q 市场 在 1 7 年 启动之 时把 5 0多 【 AS A ] 91 0 个做 商的交 易终端 和数 据 中心连接 起 来,形成统 一场 外 交易 数 据 交换 网络 , 为伞 性 高端场 外交 易市 场 。 T B 成 O C B市场 是根据 S C于 {9 E 90年颁 布 的《 低价股 票 改革法 案》 的规 定 , 由NA D为那 S 些 到不 到存 N S A 股票 市场 上市 标准 的其 他柜 台交易 股票 升 A D Q 设 的 电子报 价 系统 。 红 单市场 作 为 【美 围 国家 报价 局 ( O ) 粉 f { N B 设 立 的最早 的美 国统一场 外交 易市 场 , 阶段 主要 为从 N S A 现 A D Q或 O C B 市场退 } 的证 券进 行报 价与 O C B 市场共 同构成 了 TB _ } { TB 覆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立法现状及监管制度研究

本文 中的场外交易市场谓指我 国大陆除上海 、 圳证券交 深 易所 以外的各种证券市场的总称 。
( 在摸索 中前行的我 国证券场外 交易市场 建设 一) 自 19 99年上半年 , 曾经在我 国证券市 场起 步中扮演 了重要 角色 的柜 台交 易市场 ( 型 的场 外 交易 市 场—— 典
主, 对容量 巨大的场 外市场的立法基本上处于“ 空白” 态, 状 这不符 合党 的十六届三 中全会通 过的《 完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 的决定》 中关于建立多层次资本 市场体 系的精神 , 不利于我 国证 券市场的健康 且
发展 , 因此进 行证 券 场 外 市 场 立 法 的理 论 探 索 , 我 国证 券 场 外 市场 不 至 于 长 期 游 离 于 我 国 证 券 法 制 之 外 是 使
多层次资本市场 , 又能有 效控 制风险 , 是伴 随 中国资本市 场转型的重大命题 。而这一命题 的完成 , 资本市场转 型的 成功实现 , 始终无法离开为战略转型提供基本在 我 国证 券场 外交 易市
场 的立法和监管制 度上 ,0 5 证券 法》 3 20 《 第 9条虽然 没有
20 0 8年 l 2月
高等函授 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笔者注) 出历史舞台后 。20 退 03年 1 0月 1 4日, 中共中央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 过 《 善社 会 主义市 场经济体 制若干 完
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 ( 决定》 中明确提 出建立 多层次 )
资本市场体系 的 目标 。《 决定 》 我 国重启 、 为 建设 场外 交 易市场奠 定 了政 策基 础 。以股 票 市 场为 例 , 实 , 在 其 早 20 年 6月 2 01 9日, 国证 券 业 协 会 经证 监 会批 准发 布 中 《 证券公 司代办 股份 转让 服务业 务试 点办 法》 为解决 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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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摘要: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由于观念和制度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立场外交易市场。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一、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和必要性(一)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我国随着创业板的推出以及主板市场的发展使得证券交易市场这座金字塔的塔顶以及塔身部分以及趋于完善,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根基的场外交易市场仍然方兴未艾。
场外交易市场这一名词由来已久,早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即场内交易市场出现。
综合各学者的研究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笔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定义如下: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证券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做市商议价交易的证券市场。
(二)我国构建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大量的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缺少资金来源,无力支持企业的后续发展。
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的市场基础,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对于改变我国单一扁平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的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势在必行。
1、场外交易市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
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称为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通过证券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获得资金。
现在在我国80%以上的企业采用的都是间接融资的方式,而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以后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难的状况,主要有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很难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资金。
2、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有很严格的审核标准,中小企业的规模太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给那些大型的国有企业。
3、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政策倾斜。
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的财政政策一般都向国有企业倾斜,造成了国有企业资金过剩,而中小企业无钱可用的局面。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2、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能够完善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缺乏一个有效而且广泛的信息提供平台,融资方因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太高,而被排除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不能有效的发布资金需求的信息。
而投资者因无法获得企业的资金信息,只能将钱投向少数的上市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泡沫,同时满足不了一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分为三个层次,这样就可以多层次满足各方需求,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立体全方位的资金信息平台。
现代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采取的是电子信息平台,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并且减少了交易成本。
而做市商制度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核心制度,做市商作为交易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利用做市商的规模效应来传播交易信息,大大缓解了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情况。
3、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有利于完善证券业主体的市场退出制度。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证券公司的的退市会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畅通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通道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例,从NASDAQ市场摘牌退市的公司就会根据情况退到OTCBB 市场或者粉红单市场,有很完整的一套退市细则,具有很高的效率。
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都将建立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现在当务之急应当建立场外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使之与市场准入机制相匹配,从而确保上市公司的整体力量,发挥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我国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现存的缺陷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可谓曲折回环,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早期的和场内交易市场制度并存发展到中期98年《证券法》禁止发展,再到现今的05年《证券法》保留发展。
纵观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三个发展阶段,以及同发达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规定的不明确,有些制度的规定尚有缺位。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长期存在的“求稳”思想,导致了我国的法律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持排斥的态度,这对于完善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制度时很不利的。
一方面,根据05《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只是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作出了模糊的规定,为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保留了法律空间。
作为调整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的地位、性质和功能作出明确的定位。
“占金融市场总交易量的80%左右的场外交易市场会游离于证券法监管之外是很难想象的”。
另一方面,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的规制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甚至连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出于空白状态。
这样就我国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埋下了很大的金融隐患,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没有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般来说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都是没有达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入市的门槛也相应的较低。
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维护证券价格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
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取的是“主办券商”制度,对证券商参与场外市场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甚至比场内交易更加的严格和苛刻。
这就削弱了证券商的积极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三)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1、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的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
政府的监管模式大大滞后于证券业交易市场,不符合市场监管的低成本和市场化的要求。
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较弱,主要是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来管理,没有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职能和作用。
3、我国的证券业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这对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来说是不合时宜的。
核准制的时间较长,主要依靠的是核准机关的主观判断。
这一过程要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都较高,不利于我国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为了发展我国的多层次交易市场,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不可避免。
针对我国现在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笔者对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有关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1、应当明确赋予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地位,可以在《证券法》第39条增加场外交易市场,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证券场外交易场所转让。
把场场外交易都合法,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样更加容易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立。
2、具体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在《证券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做出规定,这一规定时原则性和概括性的。
其次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章程等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做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国证监制定专门或有法律授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规章,或由其起草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颁布,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
(二)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建立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
第一,从发达国家的做法上来看,在场外交易制度上普遍采用的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证券发行到交易过程的不同阶段充当了保荐人,承销商以及交易者的不同角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做市商制度具有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保证证券价格的稳定,首先做市商会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其次,在买卖出现不均衡时,做市商通过减少或增加其证券存量,可缓和价格的波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所以做市商制度是中国未来证券业的必然选择,也会是场外交易市场主导的交易制度。
第二,市场主体的状况关系到市场的交易安全,而准入制度是筛选市场主体的准则,所以说准入制度也可以称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第一道防线。
根据我国现实的市场状况,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
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未能成功上市或者达不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在保证企业质量的情况下,对这类市场准入的门槛就要尽可能的放低,扩大这一市场主体的规模。
对上市企业的规模和盈利状况没有限制,只要有合格的做市商予以推荐,定期公开企业的信息即可。
(三)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比场内交易市场更加严格。
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为了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加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1、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企业的风险性和成长空间信息进行披露,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所以风险性比场内交易市场的企业要高,对企业的生产,交易和技术情况进行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的风险大小和企业的成长潜力,针对企业的状况进行合理的投资。
2、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
建立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网络平台,又做市商在平台上提供交易信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报纸和杂志上进行信息披露,作为网络信息平台的补充。
参考文献:[1]马达《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启示》(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 2[2]张育军《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证券时报)2003.8[3]曹波等《产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科技与管理)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