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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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和市场主体法的关系

新公司法和市场主体法的关系

新公司法和市场主体法的关系新公司法和市场主体法就像两棵并肩生长的大树,各自有着独特的枝丫和作用,却又在商业这片大森林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新公司法就像是一棵精心修剪过的大树,它明确规定了公司从诞生到成长过程中的各种规范。

就拿公司的设立来说吧,它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好比是在种树之前就确定了这棵树的种子来源以及播种者该做些什么。

股东们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投入资本,就像是为这棵树提供土壤和养分。

要是没有这些明确的规定,公司这棵树可能从一开始就长歪了,那在市场这片森林里可就难以茁壮成长了。

而市场主体法呢,它更像是一片树林的守护者。

市场里有各种各样的主体,不只是公司,还有个体工商户啊,合伙企业之类的。

市场主体法就像一个包容万象的大框架,把这些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都涵盖其中。

这就好比这片树林里有不同种类的树,有高耸入云的松树,也有枝繁叶茂的榕树,市场主体法给它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生存的环境规则。

新公司法和市场主体法之间的关系很微妙。

新公司法像是为公司这种特定的树提供了特殊的培育手册。

公司这个主体在市场这片大森林里,得先按照新公司法来把自己的根基打牢。

比如说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怎么设立,股东会怎么决策,这些在新公司法里都有细致的规定。

这就像是告诉这棵树,你的枝干应该怎么长,才能让整棵树健康稳定。

可这棵公司树又处在市场主体法这片大森林的规则之下。

市场主体法规定了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合作规则。

就像不同的树在树林里,不能互相乱抢阳光雨露,得按照一定的规矩来。

公司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就得遵循市场主体法的要求。

要是违背了,那就像一棵树去抢别的树的养分,会被森林管理员(相关执法部门)惩罚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新公司法的完善也会影响市场主体法这片树林的生态。

当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环保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这就好像是树上的鸟儿有了新的筑巢规则。

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市场主体法的大环境。

因为公司作为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行为规范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模式也会受到影响。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县级特有
外商投资公司 三 外资登记 外商投资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内资登记 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 理条例》 资本认缴登记制。*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例》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和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业务类别 Βιβλιοθήκη 司 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登记管辖权限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主体法案例1

市场主体法案例1

市场主体法案例1市场主体法案例案例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

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李某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务。

(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

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意偿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

(3)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万元。

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甲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分析:1、甲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因此甲企业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张某、李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2、乙企业是合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对外按比例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因而赵某的主张是错误的。

3、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业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受注册资金数量的限制。

因此黄某的主张是错误的。

案例2:甲乃金融界巨亨,2005年出50万元与朋友投资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2006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货款为150万元。

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

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

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风险。

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优化市场主体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准入机制是法治化经营的基础和前提。

合理的准入机制能够选拔优胜劣汰,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促进形成长期稳定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优化市场主体准入,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行政许可制度。

要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的制度建设,推进市场准入通过备案方式等简便快捷方式实现,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减少非必要的行政许可制度。

同时,对于企业高新技术研发投资、对环境有益的投资等可适当放宽准入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2、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是基于规则、承诺和监督机制的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旨在防止行政干预和不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市场经济规则。

根据《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要求,我国也将出台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限制外商投资和市场准入的领域和条件等信息。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促进市场准入公平、公正、透明,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营造健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

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物质资产的保护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活力。

2、建立健全竞争红线制度。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规则,但竞争范围有时会超出正常的竞争场景,导致市场失衡。

在整个经济运营中,特别是在不同行业中,应该制定竞争红线制度,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同时避免正常竞争的受限。

图文全文解读2022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T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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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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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二、市场秩序法
市场秩序是指由法律规定并保证实施的,以公开、公正、公平为目标 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从根本上,市场秩序只能是一种法制化 的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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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三、宏观调控法
一、市场监管法 二、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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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二部分结构
一、市场监管法主要由以下法律构成:
1. 反垄断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土地和房地产
管理法、会计和审计法以及金融市场监管法。
二、宏观调控法主要由以下法律构成:
宏观调控法的范围主要包括:
1. 产业调整法
5. 计划法
2. 投资法
6. 财税法
3. 金融法
7. 价格法
4. 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经济监管法
经济监管法的范围主要包括: 1. 金融市场监管法 2.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 3. 公用事业管制法
4. 技术、信息市场监管法 5.劳动力市场监管法 6. 会计与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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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法 2.财政法 3.金融法 4.产业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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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二部分结构
杨紫烜 徐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一、市场监管法 二、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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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二部分结构
市场监管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 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然后可以继续 划分,例如市场准入法可划分为主体准入法和业务准入法 等等。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序号 业务类别 公司 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登记管辖权限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内资登记 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 理条例》 资本认缴登记制。*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例》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合伙企业 二 个私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 办法》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省市县三级共有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业绩、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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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性
2.独立性
3.营利性
企业的角色: “经济人”和“社会人”
二、 企业的种类
(一) 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分类
依据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农业企业、工业企业、金融 企业
根据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根据企业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要素所占比重:技术
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形式:国有企业、集体所有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二、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必须具 体的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点 项目、行业、地域等的交易和竞争资格
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名称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的原则 (三)多标准并存原则
(Unlimited joint liability)。 (4)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不具有法人资

3.公司(Company)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 公司依法成立 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4.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 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
1. 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2. 由国务院特许设立 3. 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4. 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
三、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2.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的从业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主要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 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原则
第一, 职权法定(职权授予、职权内容、职权行使) 第二,权限适当(限定权限边界:“法不授权即为
禁止”) 第三,权责对称(经济职权与经济义务统一,经济
Chapter 5 Enterprise law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企业概述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节
企业概述
一、 企业的概念
企业(Enterprises)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 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 具有法律主体资 格的经济组织。
enterprises)
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
一、企业法: 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管理关系 3. 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 ,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 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 ,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 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 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 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 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 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 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人员 5.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 6.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 、企业设立登记
(一)企业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效力
企业设立登记指企业的设立人提出企业登记 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确认其法律 上的资格,并颁发有关法律文件的行为。
登记效力表现在:
1.确认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一定主体资格
2. 从事业务活动的效力
(三)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1. 设立登记的申请 2. 设立登记的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3. 设立登记的核准及公告
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 公司组织制度 包括:
组织机构的设置 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职责划分
《公司法》:分权制
股东会: 权力机关
董事或董事会: 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
1.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2. 关于合伙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3.关于独资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4. 关于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一)概念 指企业的创办人为使企业具备生产经 营或服务性活动的能力,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经济 上和组织上的法律行为。
(二)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
1.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 取得了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3. 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 4. 法律责任的产生
二、企业设立的方式
(一)企业设立方式的分类 企业设立的方式:也称企业设立的原则
1. 自由设立: 2. 特许设立: 3. 核准设立: 4. 准则设立(登记主义): 5. 严格准则设立:
(三)我国企业按所有制分类
1 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 2 集体所有制企业(enterprises owned by
collectives): 3 私营企业(enterprises owned by private) 4 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 investment
Chapter 4: Market Subjects Law 市场主体法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案例分析: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 由于工作清闲,收入不高,欲从事一些其他职业。李某了解 到市场上餐饮业非常赚钱,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 资企业的形式。但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和管理水平有限,同 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 人决定将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 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李某了解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的出资有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 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饮食业非常重要,李 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所以想在取得了工商局 营业登记,获得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再好好确定酒楼 的营业地点。
2. 企业的清算
成立清算组或指定清算人 企业清算的内容 清算后的善后事宜:办理注销登记:企业丧失
主体资格
合伙案例分析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 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 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 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合伙企业组织制度: 法律没有明确要求 1.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
2.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3. 合伙企业事务的监督
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的变更 1. 企业组织的变更
企业的合并 企业的分立
2. 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出资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具有特征:
(1)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3)合伙人对合同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两种模式: (一) “政府—市场”框架
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即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的 干预机制相互依存、补充、制动的关系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
监事或监事会: 监督机关
二、外商投资企业 结构设置: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
权力机构: 董事会 管理机构: 总经理
中外合作企业:
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管理机构: 总经理
外商独资企业:没规定
三、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1. 厂长(经理)负责制 2. 民主管理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Contents:
Chapter 4: Market Subjects Law 市场主体法
Chapter 5: Enterprise Law 企业法律制度
自主学习内容:
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限制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
示暂行条例》对市场经营主体有何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有逃离中国的冲动吗?
职权和法律责任统一)
三、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一)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及 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二)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地方各级 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四、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一)宏观调控权 (二)市场管理权 (三)经济监督权 (四)法规制定权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界定
3. 企业变更的程序
批准 决议 合意 变更登记
4. 企业变更的法律后果
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 企业产权的变更 企业债权债务的变更
二、企业的终止
1. 企业终止的条件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 企业因章程规定或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终止 企业因破产而导致终止 政府有关机关依法撤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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