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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半导体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半导体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监管体制
半导体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国家产业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机制,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对行业进行宏观调控,行业协会对行业进行自律规范管理。

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以及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是半导体行业的自律规范组织,协会将会员分为六类,包括集成电路类、集成电路设计类、封装与测试类、半导体分立器件类、半导体支撑类、MEMS类。

具体行业管理体制如下:
2、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半导体制造行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半导体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支持半导体制造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促进下游应用市场消费、规范行业管理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行业主要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成办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立足长效管理,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通过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市场开办者行为、商品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使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发展有序。

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交易方式和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扶持和创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专业化、品牌优、管理规范的市场。

二、规范市场投资开办行为(三)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并经依法登记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投资者依法组建,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市场规章制度表范本

市场规章制度表范本

市场规章制度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类市场主体及从商户、消费者等所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市场管理部门是市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主体,负责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遵守市场规章制度,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章市场主体规范第五条市场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不得逃税漏税,不得哄抬价格、串通行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公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环保、公益事业,不得从事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从商户规范第十一条从商户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十二条从商户应当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从商户应当严格遵守市场准入规定,不得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进入相关行业市场。

第十四条从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从商户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有恶意竞争、哄抬价格等行为,不得串通行情。

第十六条从商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自身经营活动合法、规范。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七条消费者享有购物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消费权益,市场主体应当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物时有权查看商品价格、质量、产地等信息,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质量提出异议,有权要求退换货或索赔。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价格监管是指国家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价格法》是价格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二、价格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依法监管原则:价格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价格监管活动。

3. 信息公开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4. 罚教结合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坚持罚教结合,既要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引导。

三、价格法的主要内容1. 价格监管主体价格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价格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管工作。

2. 价格监管对象价格监管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产品等;服务价格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等。

3. 价格监管措施(1)制定价格政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制定价格政策,指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2)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采取措施予以调控。

(3)价格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4)价格调查: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5)价格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4. 价格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涨价、虚假标价等。

(2)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完整word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word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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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1、市场的构成要素市场主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两个方面,管理受体又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

市场客体:交换关系的对象。

市场行为:市场主体适时的交易行为以及以达成交易为目的而引伸出的其他行为。

市场规则:市场运行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律和行为准则。

2、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条例。

市场客体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等。

市场行为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其它市场管理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㈠、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商品混同的表现形式1、商品主体混同法律规定的商品主体混同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

2、营业主体混同(1)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2)对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与民法的一般保护的区别,也应当以“知名”为求,而且保护的范围应当更广一些,即使是其他名称,如自然人姓名、笔名、艺名等,如果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引起市场的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品质量混同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㈡、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与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它相关人员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

2、形式:回扣、其他如所谓的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顾问费;高消费招待、娱乐、出国、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可明显赢利的业务项目、色情服务等。

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法律责任:责令经营者停止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公告内容,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什么是商业秘密?它包括哪些?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⑴、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通过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⑵、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所得的商业秘密;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㈤、不正当价格行为1、是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掠夺性竞争行为。

又称倾销行为。

包括不正当的低价(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的高价即获取暴利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的行为2、法律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3、例外情况⑴销售鲜活商品;⑵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等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⑶季节性降价;⑷清偿财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1、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以专门条款规定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追究低价倾销责任的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处理。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低价倾销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

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责任,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1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

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该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致人损害的,造成人身伤亡的,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㈦、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从而消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什么商誉?如何来评价经营者的商誉(或学校声誉)?或者说商誉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商誉是社会或他人对于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资信状况、守法和道德状况,以及其商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状况的积极评价。

商誉包含了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商品信誉是市场对经营者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性能、包装、售后服务等的积极评价。

商业信誉是社会或他人对该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生产成果、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售后服务等的整体评价。

商誉的特征抽象性价值性动态性地域性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第一,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或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

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明知故意,而不是过失。

第三,其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四,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5、强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⑴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⑵强迫他人不予自己竞争对手交易;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⑷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

6、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没有对垄断进行明确的界定,只是明确了垄断行为。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7、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⑴、地区封锁,建立市场壁垒,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禁止本地资源流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⑵、部门分割,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本行业市场。

⑶、行政指定经营。

⑷、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如强制联合,小鱼吃大鱼,组建行政性公司,限制所属企业之间的竞争等。

8、反垄断的适用例外领域国家垄断,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对某些部门的经营权和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独占。

烟草、盐业、石油等。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汽车,电力,供水等知识产权,为了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允许合法垄断。

法律允许的其他行为,如为改进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统一标准、协作开发市场而采取的共同行为。

9、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简答)1、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

一般包括:造成消费者死亡、肢体残疾、功能障碍、机械性损伤、内分泌失调、精神疾患乃至精神失常。

二是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二)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三) 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五)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九)监督权《消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8、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9、保证公平交易的义务10、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10、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一)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1、立法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1、消费者组织的监督2、舆论监督11、消费者权益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12、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差别和责任(简答/论述)产品瑕疵:产品不适用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使用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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