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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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法
1.组织性
2.独立性
3.营利性
企业的角色: “经济人”和“社会人”
二、 企业的种类
(一) 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分类
依据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农业企业、工业企业、金融 企业
根据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根据企业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要素所占比重:技术
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形式:国有企业、集体所有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二、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必须具 体的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点 项目、行业、地域等的交易和竞争资格
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名称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的原则 (三)多标准并存原则
(Unlimited joint liability)。 (4)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不具有法人资

3.公司(Company)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 公司依法成立 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4.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 我国企业设立的方式
1. 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2. 由国务院特许设立 3. 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4. 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
三、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2.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的从业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主要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 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_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

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_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

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_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那么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市场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市场主体”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市场主体的类型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投资者投资者是指一般性营利性投资。

投资者的构成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投资的方向或领域。

在一些领域内,非国有资本是不能进入的,所以投资者在此是不成立的。

而在一些领域内,国家立法限制国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鼓励相关领域的发展。

2)投资的数量或额度。

例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形式。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还有投资方式以及其他的规定。

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志能力。

第二,经营范围。

第三,财产能力。

第四,技术能力。

除此以外,本文认为,经营者还应当具有信誉能力,即可以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

市场主体类型: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市场主体类型:消费者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 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 资本认缴登记制。*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例》
企业法》
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ຫໍສະໝຸດ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公司 三 外资登记
外商投资分公司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县级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和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业务类别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登记管辖权限
公司 分公司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简述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一)

简述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一)

简述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一)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市场结构是指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方式。

不同的市场结构对于企业的竞争策略和市场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买卖双方的数量和规模,可以将市场结构分为以下几种。

1. 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理想的市场形式,具备以下特征:•大量的买卖双方,各自规模相对较小。

•各家企业生产的商品相同,在消费者眼中没有差异。

•买家和卖家具备充分的信息,可以做出理性的决策。

•企业之间没有进入和退出的壁垒。

•企业之间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2.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只有一个供应商或者有限的供应商可以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具备以下特征:•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卖方。

•买家无法替代其他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

•供应商可以通过控制价格来影响市场需求。

•供应商可能面临一定的进入壁垒。

3. 寡头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市场上由几个大型企业垄断,具备以下特征:•市场上只有几个卖方,数量较完全竞争市场少。

•供应商相对于买家具备更大的市场影响力。

•供应商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和竞争。

•供应商可能通过合谋行为来限制竞争。

4. 厂商集中度厂商集中度是衡量市场上企业数量和规模分布的一个指标,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完全竞争市场:厂商集中度较低,没有单个企业能够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寡头垄断市场:厂商集中度中等,市场上少数几个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垄断市场:厂商集中度极高,市场上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供应。

5. 市场进出壁垒市场进出壁垒是指企业进入或退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法律法规限制:某些行业需要特殊的许可证或资质才能进入市场。

•技术壁垒:某些行业技术门槛较高,对于新进入者来说比较困难。

•成本壁垒:某些行业需要大量投资才能进入,对于资金有限的企业来说较为困难。

•品牌壁垒:市场上已有的知名品牌对于新品牌的竞争构成一定的困难。

以上是市场结构的一些主要划分标准,不同的市场结构对于企业的竞争策略和市场行为都有不同的影响。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概述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指能依法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简单地说,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称为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

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市场主体——营利性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市场主体分类市场主体按照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市场主体所有制划分,可分为:1、国有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组建集资所办的合作制企业。

3、私营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及私营公司。

4、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经营核准登记,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为主,雇工8人以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实体。

5、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指由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如国有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按照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划分:1、公司制企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4、非公司制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等。

5、个体工商户。

市场法律法规

市场法律法规

1、市场的构成要素市场主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两个方面,管理受体又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

市场客体:交换关系的对象。

市场行为:市场主体适时的交易行为以及以达成交易为目的而引伸出的其他行为。

市场规则:市场运行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律和行为准则。

2、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条例.市场客体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等。

市场行为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其它市场管理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㈠、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商品混同的表现形式1、商品主体混同法律规定的商品主体混同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

2、营业主体混同(1)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2)对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与民法的一般保护的区别,也应当以“知名"为求,而且保护的范围应当更广一些,即使是其他名称,如自然人姓名、笔名、艺名等,如果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引起市场的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品质量混同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㈡、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与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它相关人员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

2、形式:回扣、其他如所谓的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顾问费;高消费招待、娱乐、出国、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可明显赢利的业务项目、色情服务等。

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法律责任:责令经营者停止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公告内容,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业务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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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业务指南最新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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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类型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类型

第一节市场主体的类型、作用、特点(一)市场主体的定义及特点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资格,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功能的有机体。

作为市场主体,对商品和劳务具有四种权利——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处置权。

市场主体的三个特点:目的性、自主性、主动性。

(二)市场主体的分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可以大致分为家庭、企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政府。

(三)微观经济循环流程1.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家庭部门:家庭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要素所有者。

作为消费者,追求需要满足最大化;作为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

因此,家庭的经济行为目标是,在收入约束下的需要满足最大化。

企业部门:企业作为生产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作为要素雇用者,追求成本最小化。

因此,企业的经济行为目标是,在成本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

2.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作为消费者的家庭,处在产品市场的需求方面;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处在产品市场的供给方面。

家庭对产品的需求和企业对产品的供给,共同决定产品市场的价格和数量。

要素市场:作为企业,处在要素市场的需求方面;作为家庭,处在要素市场的供给方面。

企业对要素的需求和家庭对要素的供给,共同决定要素市场的价格和数量。

3.实物流程和货币流程实物流程:首先,家庭以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向要素市场提供各种生产要素。

然后,企业从要素市场雇用这些要素,生产产品向市场销售。

最后,家庭又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产品市场购买产品。

这是一个循环不已的实物流程。

货币流程:随着实物流程,有一个方向相反的货币流程。

首先,家庭以要素收人作为消费支出,向产品市场购买产品。

然后,企业向产品市场销售产品,将家庭的消费支出变成自己的销售收入。

最后,企业又将销售收入作为成本支出,向要素市场雇用要素。

这是一个循环不已的货币流程。

(四)、家庭经济功能作为消费者的家庭,同时也具有劳动者、投资者等多种经济功能。

1.消费者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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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县级特有
外商投资公司 三 外资登记 外商投资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内资登记 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 理条例》 资本认缴登记制。*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例》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和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业务类别 Βιβλιοθήκη 司 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登记管辖权限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二 个私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 办法》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省市县三级共有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 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省市县三级共有 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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