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协定》国际经济法

一、介绍1.1 定义“TRIPS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全称为“关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的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该协定于1994年成立,并自此成为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1.2 背景TRIPS协定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设立前的麦道尔回合中达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来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转移。
二、基本原则2.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公民和企业与自己国内公民和企业同等的待遇。
这就意味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得出现歧视,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
2.2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成员国必须给予国内和外国人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
三、实质规定3.1 条款内容TRIPS协定包括了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志、以及贸易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包括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纠纷解决、以及灵活性机制等内容。
3.2 实施期限TRIPS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在协定生效后的一个合理过渡期内,对协定中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国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定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并开始执行。
四、影响4.1 对发展我国家的影响TRIPS协定的实施对一些发展我国家来说可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为这些国家往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能力相对较弱。
他们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自己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满足协定的要求。
4.2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以减少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促进技术转让和投资,提升国际贸易的效率和稳定性。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第一章引言TRIPs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部分,旨在为知识产权提供国际保护标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1.版权:________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
2.商标:________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识。
3.专利:________保护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独占权利。
4.工业设计:________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5.地理标志:________保护地理区域产出的商品和服务的标识。
6.商业秘密:________保护商业信息和技术的机密性。
第三章版权保护1.创作方式的保护:________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如音乐、文学、绘画等。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________生命加70年或发表后的固定期限。
3.著作权的权利:________复制权、分发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等。
第四章商标保护1.商标的定义和要求:________可区别性、非功能性、合法性。
2.商标的注册:________根据国际类别分类,注册商标并享有独占权。
3.商标的保护期限:________通常为10年,可以续展。
第五章专利保护1.专利的定义和要求:________新颖性、非显性、工业适用性。
2.专利的申请流程:________包括申请、审查和授予专利权。
3.专利的保护期限:________通常为20年。
第六章工业设计保护1.工业设计的定义和要求:________新颖性、非显性、工业适用性。
2.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________通常为15年。
第七章地理标志保护1.地理标志的定义和要求:________与地理区域有关,具有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2.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________合法的地理标志可以注册并享有独占权。
第八章商业秘密保护1.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要求:________不公开的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在各个领域都已经成为了一个关键的商业活动。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是促进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
中国不断积极参与各种FTA,以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然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漏洞已经成为了全球制造业的严重问题,于是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一、Trips-plus的背景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全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世界贸易组织)所管理的一项国际法律合约。
TRIPS协议在1995年效力后,各国智慧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因此,许多自由贸易协定(FTA)周边国家开始将TRIPS的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广义上而言,这些条款被称为Trips-plus (TPP)。
二、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自2002年以来已经签署了许多FTA,并且成为世界上签署FTA最多的国家之一。
随着FTA数量的增加,为了跟上TPP趋势,并且为了保护中国本土企业,中国政府开始在FTA中引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例如,2018年,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了中国与第一个实施全面TPP标准的国家之一。
该协定中加入了以下保护条款:1.保护商标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中引入的条款将在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中保护中国企业的商标。
比如,中国企业在新西兰市场上能够使用类似于新西兰商标的外观和使用名字是受到保护的。
2.保护专利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政府加强专利保护,确保新的物质结构和制造方法的专利得到保护。
这有助于鼓励中国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并提高中国公司在自由贸易伙伴国的竞争力。
3.版权保护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保护信息产品的版权,比如包括软件和音乐等。
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确保国内版权归属明确、严格执行版权法,以保护版权所有人,鼓励中国公司在业界软件开发中的投资。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创新驱动力。
为了保护创新和促进国际贸易,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其中,TRIPS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旨在协调和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之间的关系。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TRIPS协定于1995年生效,旨在确保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
该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最待遇、国际标准、互不歧视和有效执行。
国内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上给予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不公平的待遇。
国际标准原则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确保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享有合理的利益。
互不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不公正的歧视。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得因国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
有效执行原则要求各成员国通过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和执法。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建立法律制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定的重要之处TRIPS协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创新和科技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竞争力提供支持。
TRIPS协定通过确保国际标准和互相合作,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了企业和个人进行研发和创新。
通过提供对创新成果的保护,TRIPS协定鼓励了创新者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消费者对高质量、可靠产品和服务的访问。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在商标侵权和假冒产品方面的欺骗行为。
促进技术转移: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通过改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交流与转让。
这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与欧盟主要成员国相关制度比较(下)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与欧盟主要成员国相关制度比较(下)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证据制度素来被理论界比作民事诉讼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
我国有关法律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基本符合TRIPS协定精神,但显得过于原则和粗糙,仍需改革和完善。
(一)举证责任概念辨析古罗马法学家最早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在举证责任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学者间对其含义的认识与争论至今尚未平息。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举证责任涵义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主观举证责任。
日本以及一些其他以大陆法为渊源的国家称之为行为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等。
该学说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或负担。
我国大陆地区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在较长时间内以该学说为通说,许多权威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和论著多为类似表述。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学说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并没有规定举不出证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事人举不出证据的,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也应当积极调查取证。
只要查明了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不举证,也不一定会败诉。
第二,客观举证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等。
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法院对一定事实是否存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双重含义说。
此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实质上的举证责任。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尽管也受到主观举证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但绝大多数学者仍立足于双重涵义对举证责任进行阐述。
[38]一般认为,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首创者是德国学者尤里乌斯·格尔查(JuliusGlaser)。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李顺德一、TRIP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协议之一。
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
(一)TRIPs的主要特点:TRIPs主要有以下6个特点:(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2)保护水平高,在许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第3条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明确和强调,对于违背这一原则的智力开发成果可以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
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
法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
1. 法律框架的完善: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在签署协议后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确立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制裁机制。
2. 著作权保护: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并确定了保护期限。
我国
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对著作权侵权的惩罚
力度,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3. 商标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商标保护措施,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4. 专利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专利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专利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专利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专利保护措施,提高了专利权益的保护水平。
5. 执行力和制裁力度的提高: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确保其执行力和制裁力度。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加大了罚款和处罚力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总体来说,TRIPs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知
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鼓励创新、保护创造性成果并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适当的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协议与条约。
其中,TRIPs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1. TRIPs协议的背景和目的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协议,于1995年生效。
它的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确保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与合作。
协议主要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2. 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为作品的作者提供合理的权利保护,包括对原创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各项权利的保护。
此外,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规定,一般为作者的终身加70年。
3. 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协议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性,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并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对商标的使用与注册进行监管,避免混淆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
4. TRIPs协议对专利的保护专利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产物,TRIPs协议对专利的保护提供了详细规定。
根据协议,成员国应确保专利制度对新的发明、有技术应用价值的创造性发明和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专利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独享其对发明的专有权,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5.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指与产地、地理环境、传统工艺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产品标识。
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确保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并采取措施禁止对地理标志的误导性使用。
这样可以保护地域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6. TRIPs协议的灵活性和发展议程TRIPs协议意识到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存在差异,因此为了给予成员国足够的灵活性,协议允许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实施特定政策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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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
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
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
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知识产权局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
在TRIPS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以上是TRIPS重申的一些基本原则。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
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原则
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
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
(1)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 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
(2)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4、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6、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