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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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妇⼥⼉童权益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妇⼥⼉童权益保护法》 第⼆⼗⼀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条、各单位在录⽤职⼯时,除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

禁⽌招收未满⼗六周岁的⼥⼯。

第⼆⼗三条、实⾏男⼥同⼯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男⼥平等。

第⼆⼗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应当坚持男⼥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

第⼆⼗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在⼯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从事的⼯作和劳动。

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职⼯或者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事业,为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的妇⼥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农村划分责任⽥、⼝粮⽥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与男⼦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的合法权益。

妇⼥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条、妇⼥享有的与男⼦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顺序法定继承⼈中,不得歧视妇⼥。

丧偶妇⼥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第三⼗⼆条、丧偶妇⼥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顺序法定继承⼈,其继承权不受⼦⼥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权利 第三⼗三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

第三⼗四条、妇⼥的⼈⾝⾃由不受侵犯。

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段剥夺或者限制妇⼥的⼈⾝⾃由;禁⽌⾮法搜查妇⼥的⾝体。

第三⼗五条、妇⼥的⽣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溺、弃、残害⼥婴;禁⽌歧视、虐待⽣育⼥婴的妇⼥和不育妇⼥;禁⽌⽤迷信、暴⼒⼿段残害妇⼥;禁⽌虐待、遗弃⽼年妇⼥。

《3.8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3.8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3.8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

”(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

(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最 终离婚 的情况下 , 虽 然留守妇 女尽到 了赡养老 人 、 照顾孩
问题 已不
单单是各个家庭 的问题 ,已经 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 的问题 。
因此 , 对于经 济窘迫 的农 村来说 , 原本 由夫妻 双方承担 的养
老任务要 留守妇 女一 人解 决 , 这对她们来说无 疑是沉重的负

于某些原 因导致 该种 关系终止 , 留守妇女很难 合法合理地保
护 自己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二 , 人身权利易受侵袭 。丈夫外 出打工 致使 农村 留守 妇女 的人身安全感 降低 , 一些 留守妇女常 常易受 到性骚 扰和 强奸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违 法犯罪 的侵袭 。由于农村的封闭性 和保守 性 , 留守妇女 即使受到 了侵 犯 , 也常常会 因顾及名 声 等原 因而羞于报案 , 致使她们再次受到犯罪行 为侵 害的可能 性增大 。另外 , 很多 留守妇女缺乏人身安全保 护的法律意识 和证据意识 , 对发生的侵袭行为 因保存证据不足 而无法 追究
农 村男 性外 出务工人员 的增 多 , 农村 留守妇 女群体的队伍不
( -) 农村留守妇 女社会保 障权益不完善 由于农村 的教育 和医疗条件有 限 , 农村 留守妇 女在教 育
和 医疗 方面面临着 诸多不能 解决 的问题嘲 。首先 , 在养 老方 面 。农村养老 的主要方式是家庭养 老 , 赡养老人是农村 留守
在大多数农村 , 中心道路 的聚集 地往往是人们干完农活
之后歇脚聊天的地方 , 但现今 的此地 已看 不到以往的热 闹人 群, 偶尔看见 的几个孩童 凸显 了农村人 口的稀疏 。 近年来 , 随 着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 , 越来越多 的农村男 性劳动力大量涌入
城市, 由此导致农村 出现 了越来越 多的留守妇女 。

驻村书记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驻村书记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驻村书记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在中国农村地区,妇女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长期存在的封建观念和社会文化传统,许多农村妇女在社会参与、教育、就业、健康、财产权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推动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驻村书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驻村书记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意识形态引导驻村书记需要利用宣传教育平台,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制作宣传材料、组织宣讲会、开展文化活动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对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的认知度,让她们明白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激发她们争取权益的勇气和意愿。

二、促进妇女经济独立驻村书记应积极引导和推动妇女参与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她们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同时,鼓励她们参与农村合作经济,并推动妇女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此外,驻村书记还应支持妇女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组织,提供更多资源和政策支持,改善妇女的务农条件和收入水平。

三、推动健康服务改善农村妇女的健康问题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一环。

驻村书记应倡导并促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妇女的生育保健和常见病防治水平。

同时,他们还应加强对妇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提升妇女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婚姻家庭关系教育农村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扰,如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

驻村书记应加强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推动传统观念的转变,提倡男女平等、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观念。

此外,建立婚姻家庭咨询服务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她们维护自身权益。

五、依法维护妇女权益驻村书记应深入了解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驻村书记可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并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他们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农村宅基地的女性权益维护

农村宅基地的女性权益维护

06 研究展望与案例分享
研究展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01
02
03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农村宅基地女 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女性在农村宅基地 上的权利和利益。
完善政策体系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 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确 保女性在宅基地上的平等 权益。
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体系,为女 性维护在宅基地上的权益 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的意义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在农村的居住权益和生活 质量。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提高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02 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的法 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及原因分析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性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官员可 能会忽视或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导致女性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一些人可能会认为女性不应当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权。这种观念需要得到改 变,以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观念转变
通过社会舆论引导和家庭教育, 改变传统观念中对女性地位和角 色的偏见,树立男女平等的家庭
观念。
政策引导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 女性参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分 配,确保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
有平等权利。
社会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平等 原则的宅基地分配行为进行监督 和制约,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省农村宅基地纠纷案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1、《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基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也包括了平等获得财产和相关权益的权利;2、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2005年修改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研究

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研究
法律规定实施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该协调配合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农村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及财产权益的长效机制逐步构建以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等为基本内容的较为完善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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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农村妇女权 益保护现状及 成 因分 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取得 了长足进展 ,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 的不断发展, 妇女 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也逐步得到了改善。尤其是
・ 收 稿 日期 : 0 6— 3— 2 20 0 2
作者 简介 :罗淼 (9 8一) 女 , 17 , 四川 泸州人 , 助教 , 究方向 : 研 法学理论。
摘 要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和难点, 尤其是在我 国, 农村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低
下, 其舍法权益亟 需有效的法律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妇 女权益保护 现状进行 的分析 。 出了存在 的 不足 并 指
提 出了相应 的法律 对策。
关键词 : 农村妇女权益; 保障; 律对策 法

1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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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淼
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 障的法律对策研究
具体包括 : 在村 民自治的过程中, 农村妇女是否具有 参与和影响村域公共事 务决策 的意 图和行动, 否 是 对选举村委会干部有明确的意图和积极主动的选举 行为等。但我 国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却仍然处 于较低水平。据一项涉及湖北 、 湖南 、 海南 、 重庆、 内 蒙古等 1 个省、 9 直辖市、 自治区农村妇女 的调查表 明, 占选 民半数以上 的农村妇女参与村 民 自治的现 状不容乐观。仅 以选举为例 , 调查问卷中 6 % 以上 0 的农村妇女对选举谁 当村 委会 干部没有 明确的意 图;5 6 %的农村 妇女对村 委会干部 的选举程序 “ 不 大了解” 完全不 了解 ” 被调查 的农村妇女 中有 和“ ; 4 .%的人认 为村 民 自治是 男人 的事 , 91 与妇女 无 关。 …由此可见 , 多数农 村妇女在参 与村民 自治 大 的过程中从意识到行为都缺乏 自主性。同时, 农村 地区还普遍存在担任村两委的妇女干部偏少 , 镇 区、 人大 、 党代表大会 中女性人数偏低等现象 。而且现 有的多数妇女干部都是身兼数职 , 除做妇女工作外 , 还兼财务 、 信访 、 计生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整体 2 而言 , 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 和程度仍处于较低 的水平 , 参政意识较为薄弱 , 对社会政治的参与度和 参与意愿也明显低于男性 。 ( 农村妇女 的婚姻 家庭权益保 障亟需完善 二) 婚姻 家庭权利是 妇女权益保护 的重要 内容之 《 婚姻法》 《 、 妇女权益保护法》 在保护妇女婚姻 家庭权益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就我国广大农村 的现状来看, 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 益受侵害 的现象 仍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 人群里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农 村 , 男尊女卑” “ 、 “ 夫权至上” 等封建观念在部分人 中仍存在 。一些 人视妻子为 自己的私有财产、 附属品 , 稍有不顺就拳 脚相加 , 轻者鼻青脸肿 , 重则致伤致残。在涉及农村 离婚案件的审理 中, 依然还有一些 当事人认为“ 打 老婆” 并不犯法 , 村妇女 陈述被 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农 现象也还普遍存在。 二是非法同居和违法登记婚姻在广大农村仍 占 有一定的市场。有些地方女方先怀孕后结婚 的比例 占农村青年结婚总数 的 1%。有 的女青年 十八、 0 九 岁就与男友同居 ; 有的到了法定婚龄不登记 , 成为事 实婚姻 。这些非法的婚姻关 系, 使得家庭一旦 出现 纠纷 后 , 女人 身 、 妇 财产 等权 利 无法 得 到 切实保 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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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在农村 ,土地是农 民的基 本生产 资料 ,是 大多数农 业人 口解决 温饱 问题 、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方 面 。土地经济价 值越来越高 ;另一 方面 ,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受到的侵 害越来越 多。 “ 在全 国妇联最 近 对全国 1 2 1 2个村 的抽样调 查发现 ,在 没有土地 的人 群中 ,妇 女的 比重 高达七成。其中 ,有 4 3 .8 %妇 女因结 婚而失去 土地 。 ” 失去 土地承 包 经营权的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 村中的一个弱势群体 ,其基 本生活得不 到 保障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严 重匮乏 ,严重影 响到其生存 ( 特别是 文 盲妇女) 。因而,对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保 护 已经 上升到 越来越重 要 的地位。农村妇女土地经营权 益受到侵 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第一 ,未婚女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 受到侵 害。 在土地分配过程中 ,对女性歧视形 成一种共识 ,女性 所能取得 的土 地不到其应得的百分之七十甚 至是一半 。 第二 ,出嫁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受 到更为严重 的侵害 。 在土地承包和延包 的过程 中 ,我 国土地政 策的取 向为 “ 保 一 头” 。 虽然该政策初意在于合理分 配和调剂 农村土地 ,但是 ,在现 实生活 中 , 些地方的妇女在出家 后就被 限制 或剥夺 了原居 住地 的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 。进入夫家之后 ,又 由于土地承包 经营或者延包工作 已经完结或其 他 原因 ,得不到与之相关的权益。 第三 ,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备受侵 害。 在农村 ,由于离婚的发生 ,很多妇女被迫离开原夫家 居住地迁往其 他地方 。一方面 ,在原夫家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 被强行剥夺 ;另 一 反面 ,迁人地又缺乏土地经营权的保 障。因而,对 于这一群体而 言,他 们只能选择 自谋生路。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农村 妇女财产权 益 中最难保障的一个环节。 第 四,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常常受 到侵害 。 在中国 ,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屡屡 受到侵 害。由于家 中缺乏 “ 顶 梁 柱”,丧偶妇女及其 子女 的土地 承包经 营权受到村集 体歧视 。丧偶妇 女 由于再婚或者离开夫家居住地 ,其土地 承包经 营权可 能被强行收 回,承 包合同可能被提前终止 ,对其 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 四 、农 村 妇 女 财产 权 保 护 的 法律 措 施 现行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妇女 财产权 的保护有 了原则性规定 ,但 由于缺乏操作的技术性 以及立法 理念 的相对落后 ,在保护 上还存在较 大 的局限性。因此 ,必须 深人探讨保护妇 女财产权 的相应 措施 ,并加强 立 法、执法 ,才能保证妇女财产权 的正 当权益落 到实处 。下 面就上述涉及 的相关权益 ,分别阐述相应的改进措施 。 ( 一)完善立法 ,切 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 尽管 《 婚姻 法》 第 1 7 条 、第 1 8条、第 1 9 条对 夫妻财 产的划分 做
强调 国家、社 会和集体的利益 ,而个人观念 、权利观念 尤其是妇女 财产 权益 的观念 特别薄弱 。妇女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了其在家庭 和社 会 中的地位 。金一虹认 为 : “ 通常 ,在法 律规 定 的家庭 财产 ‘ 共 同共 有 ’ 的表象下 ,两性 间在财产权利方面 的差异不易显现 ,只有在婚 姻关 系濒 l 临 解体 ,亦即在离婚 、析产和遗产继 承的过程 中 ,最能充分显 露出 两性权利关 系的本质 、他们对家庭资源实 际占有 和直 配的情况 。 ” 0 因而,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权利 的划分尤其存在 的重要意 义。下面 仅就农村妇 女家庭财产权 、继承权 以及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保护现状 和改 善措施展 开阐述。 农 村妇女私有财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我 国立法没有对家庭财产权有 明确 的约定 ,家 庭共有财产 权观 念意识较为淡 薄 ,农村 妇女 在家庭 财产 权方 面 的权利 得不 到充 分 的保 护 。主要表 现为以下两方面 : 第一 ,很 难有效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管理 、使用 和处分 的权利 。 中国家庭 流行 “ 男主外 、女主内” 的传 统的家 庭模式 未发生变 化 , 特别是农村 地区长期封建男性家长意识 的存在 。农村 中通常认为成 年男 性为一 家之 长 ,理所 当然地认为家庭共有财产 由其支 配 ,实际上剥 夺了 农村妇女家庭 财产权利的行使 。 第二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分让时 ,妇女 的合法权 利得不 到保 障。 传统家庭 在分 家析产过程中 ,不会将家庭财产分 配给女性成 员。特 别是子女成婚 之时 ,家庭中大部分财产均分给男性成员 。即使存在 嫁妆 的情况下 ,妇 女从 父母处获 得的财产 仍然非 常有 限。并 且 多数情况 下 , 妇女无法参 与到家庭 财产的分割 中去 。 二 、农 村 妇 女 继 承 权 保 护 现 状 农村 中重男轻 女的旧观念 、旧习俗依然盛行 ,并且 同法律规定 发生 严重背离 。但传统 乡村社会 的治理结构 ,妇女在继承权 的享 有和行使 上 同法律 的规定存在较 大差 异 ,农 村妇女的继承权常常被刻 意忽视或者剥 夺。主要表现 为以下几方 面 : 第一 ,在子女继 承父母 遗产 时 ,女儿的继承权往往被 剥夺 ,尤其是 出嫁的女儿 。在父母 去世 时 ,往 往 由儿子继承父母遗产 ,女 儿被认 为迟 早要 出嫁或 已出嫁成 为非 家庭成 员 ,在宅地 、房屋上不享 有权利 ,同时 对父母不具有赡养 义务。 第二 ,寡妇在继 承丈夫 遗产 时 ,寡妇的继承权受到 限制和侵犯 。农 村妇女在继承丈夫遗产 时 ,在继 承顺 序和份额方面受到 限制。寡妇往往 在丈夫的父母 、子女甚至兄 弟、侄 子之后继承遗产 ,而且在 份额上要远 远少于其他继承人 ,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以及 平等的继承权被侵犯 。 三 、农 村 妇 女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保 护 现 状
引 言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法制建设 的不 断完善 ,人 们的 法制观念也 越来越强 ,努力应用法律来维护 自 身 的合 法权益 。法制 建设 的一个重要 方 面 即 以公 民合 法财 产 权 的保 护 为 主要 内容 的 法制 经 济 建设 。
在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我 国 民法 曾经 淡 化 公 民权 利 和 利 益 ,片 面
农 村 妇 女 财 产 权 的 法律 保 护


摘 要 :妇女财产权是指妇女对其合 法拥有 的财产所 享有 的占有 、使 用、收益和 处分 以及不受他人 非法干 涉的权 利。婚姻 法的相 关规 定,虽然最大限度地 实现 了妇女财产权益 的保障 ,但是也存在较 大的缺 陷和 不足 ,主要表现 为家庭财 产权 、继承权 以及 土地承 包经营权等 保 护不力。在对相关现 实的探讨基础上 ,深入研 究农村妇 女财产权保 护的措施 。 关键 词 :农村妇女 ;财产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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