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可以假释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刑法学 复习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是对刑法哪一原则的表述?( C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谦抑原则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完全量刑年龄是( D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3、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所采取的原则是( C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4、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 A )A. 社会危害性B. 刑事违法性C. 应受刑罚惩罚性 D.阶级性5、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是( D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B.中止犯C.胁从犯D.初犯6、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
甲、乙二人的行为( B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B.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C.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D.构成抢劫罪(犯罪既遂)7、乙贪图玩乐,将不满1岁的婴儿独自留在家中五天,婴儿饿死。
乙的行为成立( A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致死)C.过失致人死亡罪 D.遗弃罪8、某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
某甲的行为( C )A.不成立犯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盗窃罪D.构成抢夺罪9、甲听说乙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白面慌称是毒品卖给乙,获得巨额报酬,甲的行为构成( B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诈骗罪C.贩卖毒品罪 D.欺骗他人吸毒罪10、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B )A.谋取利益的目的B.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C.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D.谋取不道德利益的目的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下列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A )A.管制B.罚金C.剥夺政治权利D.没收财产2、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B )A.一律适用我国刑法B.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C.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不适用D.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一切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特征是( C )A.犯罪目的B.犯罪动机C.罪过D.过错4、一个15周岁的少年甲向一个放牛的小女孩乙要牛骑,遭到拒绝。
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登记表

女子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3月25日
走私毒品罪
减为无期徒刑
女子监狱
无期徒刑
2015年3月5日
贩卖毒品罪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房丽艳 维吉尼亚·茵比杜 米·奇玛洛
女子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3月24日
运输毒品罪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女子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虎
东莞监狱
绑架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袁雄伟
东莞监狱
无期徒刑
2015年3月19日
故意伤害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陈永吉
东莞监狱
无期徒刑
2015年1月9日
走私毒品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李承缙
东莞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贩卖毒品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约瑟夫.兹克维
东莞监狱
无期徒刑
2015年4月24日
贩卖毒品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吴宏达
东莞监狱
无期徒刑
2014年3月24日
故意伤害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田富生
东莞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6月23日
制造毒品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曹贺喜
东莞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5月11日
陈桂生
番禺监狱
贩卖毒品罪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卢建兵
番禺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3月24日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监狱犯人假释条件

监狱犯人假释条件每当有人因为犯法被依法拘留以后,其家人总会想法设法将其假释出来。
可是,办理假释的条件有哪些又有多少人知道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假释的具体需要的条件1、适用假释的对象适格:我国规定的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对其提前释放。
2、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其他特殊情况。
3、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不得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

一、不得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高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假释意义(一)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
毒品犯罪法律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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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可以假释吗
不可以。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假释针对的是已经服刑过一段时间的犯罪分子,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条件,还需要犯罪分子满足法律规定的假释的条件后,那么才有可能获得假释。
那么对于走私毒品罪来讲,其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走私毒品罪可以假释吗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因此,走私毒品罪是可以假释的。
综上可知,在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要是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那么是有可能被假释的。
但如果是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走私毒品罪罪犯,则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才可以适用假释。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走私毒品罪怎么认定
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