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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安全技术措施;(四)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五)安全生产检查;(六)应急管理等。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为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公路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1.3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二、组织机构2.1 领导机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与制度的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和权限等。

2.2 安全生产组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保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安全生产管理3.1 设计阶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避免设计上的缺陷对工程施工和后期维护带来的风险。

3.2 施工阶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控制,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明确安全生产工程师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应急演练。

3.3 验收阶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事项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通过验收标准。

3.4 维护阶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体系,对公路工程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四、安全生产责任4.1 项目建设单位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4.2 施工单位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进行。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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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全员参与,责任明确。

3.综合治理,防控并重。

4.管理科学,技术支撑。

5.依法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分级负责制:1.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目标、组织实施。

2.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纪律,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作业,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4.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包单位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6.供应商、分包商等相关单位负责自己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安全质量。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1.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业主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责任。

3.施工单位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并明确其责任。

4.监理单位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并明确其责任。

5.承包单位应设立施工队长,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本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技能考核。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记录教育培训的情况,形成档案。

第九条所有参与公路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特别是对新员工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初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制度XX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组织落实体系。

从建管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办公室。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公路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其他管理相互配合,形成工程全过程的协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公路工程项目部负有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和任务,并将其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

第八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第十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案例、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类施工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每个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定期进行复核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文化,提倡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推行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包括围挡、警示标牌、安全标识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规范管理,统一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出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各类机械设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机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组成,分别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运营的全过程。

四、监管内容1.监督检查:定期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关键节点要加大力度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培训教育:对公路工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5.监督报告:定期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监管措施1.处罚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2.奖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安全巡视: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应急预案:建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5.安全督导: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督导管理,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监管效果评估通过定期评估监管工作的效果,总结经验,找到不足之处,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八、监管责任1.监管机构负有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2.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运营单位负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责任。

3.所有从业人员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责任。

九、监管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施工安全责任第五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条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安全。

三、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四、监管措施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提高施工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企业、监理机构、设计院和劳务公司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培训教育、技术支持等多种手段,提高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检查各单位和个人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工程建设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警示标志、安全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各种工程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协调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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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建设项目。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委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其它涉及公路工程行业管理的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第七条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路安监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根据交通部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天津市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从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发布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组织开展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六)受理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公路安监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安全监督程序
第九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公路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公路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进行补充登记备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公路安监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保证资料建立情况。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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