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简易版
强化涉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的思考

强化涉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的思考作者:刘士民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4期涉农产品加工行业属于“虚抵虚开”发票的高发领域,是当前税收管理的难点。
如果不进一步强化管理,提前预防,极易造成虚开发票案件的发生,既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又增加基层税收管理员的执法风险。
因此,强化行业税源管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和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成为当前基层税务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
一、涉农加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发现涉农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涉农加工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负水平较低;二是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账务核算不规范,不如实申报纳税现象依然存在;三是部分企业的产销能力和生产加工能力不匹配,发票领购使用数量与产销数量不相符,月底以销量来推定进项抵扣多少的问题没有杜绝;四是税务机关缺乏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方法,监控手段落后,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外部信息对企业分析监控的能力不强;五是有些税收管理员放松了对“虚抵虚开”现象的警惕,在供票、增票、实地审核等环节不能做到严格把关,潜在的执法风险较大。
对于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强规范,极易造成企业“虚抵虚开”现象的发生,给国家税收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强化涉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的建议基层税务机关按照“抓两头、控中间、强责任”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加强重点环节控管,强化行业分析评估,明确岗位责任,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早在税源管理环节予以解决,是目前堵塞征管漏洞的有效方式。
(一)抓住“两头”,从源头上堵塞“虚抵虚开”行为发生。
一是在原材料的购进环节,加大实地查验力度,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每月在收购现场实地查验不得少于两次,并出具实地查验报告。
严格收购发票的抵扣审核,重点审核收购凭证开具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票、款以及库存是否合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票面所列的货物名称是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用原料,审核发票开具时间和货物验收入库时间是否匹配,对于购进货物金额较大,要进行实地查验并与购货合同进行核对,并审核购进货物是否按规定付款,付款方与开票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情况。
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
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
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
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
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
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
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
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
关于改善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定稿7.15]
![关于改善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定稿7.15]](https://img.taocdn.com/s3/m/14425ad8ce2f0066f5332245.png)
关于改善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的调查与思考近一阶段,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我们对我局所辖的大宗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了调研,在对几个大豆收购加工企业的深入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农产品收购管理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变化,由此产生了农民卖粮难、企业收购难和税务监管难的现状。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政策执行初期起到了补贴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入改革,原有的免税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库)由于改制、重组或破产倒闭,逐步退出粮食流通链条,这些企业的职能逐渐被粮食加工企业或新兴的粮食购销企业(非免税企业)替代,同时被推向了粮食收购市场的最前沿。
由于政策本身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国产大豆收、储、销市场的正常发育,挫伤了大豆加工企业采购国产大豆的积极性,由此引发了豆农卖豆难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接连出现。
一、优惠税率会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虚增利润多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其他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和“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之规定,非粮食购销免税企业采购粮食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优惠税率计算进项税,销售粮食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计算销项税,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进、销项税倒挂,企业长期负税,同时使企业利润计算虚增,多缴纳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某非免税粮食购销企业以2500元/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大豆,按国家政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会计帐面记录库存成本为2175元/吨,进项税金为325元/吨。
假如该企业以2600元/吨的价格销售,其销售收入为2300.88元/吨,销项税金为299.12元/吨,假如该企业仅此购销两笔业务,其形成的销售利润为(2300.88-2175)=125.88元,留底税金为25.88元,企业销售有增值125.88元,但却仍产生了25.88元的留底税负,产生了有增值无税负的现象,如要使这种购销业务产生增值税金,其增值率必须超过14.94%以上才能实现,而在当今的市场上仅以购销业务根本达不到这样高的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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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农产品收买公司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虑 (可编写 )农产品收买公司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虑 ** 年代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由提升到这对减少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税收负担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促使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发展起到了踊跃的推进作用。
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政策的履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问题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广泛存在低税负、零税负、负申报现象部分公司利用政策制度缺点及征管破绽偷逃税款一些农产品加工出口公司见利忘义高价报关出口欺骗出口退税给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业务带来了很大的执法风险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造成这类状况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税收政策要素 :、购进扣税法为部分公司利用收买凭据偷逃税款供给了政策上的便利。
现行增值税推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推行认证抵扣制度。
而关于农产品收买公司来说因为农业生产者没法供给扣税凭据由农产品收买公司自行开具收买凭据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据又作为扣税凭据割裂了购销两方的限制关系伤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体制使貌似谨慎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本质性的断裂。
、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实。
农产品抵扣率一致改为后因为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照不一样在毛利率较低的状况下有可能致使公司增值不纳税现象。
举例来说在公司收买粮食不进行加工平进平销状况下即便不考虑其余可抵扣项目每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单位在销售毛利率低于(×-)÷(×)×%=的状况下公司进销税金是倒挂的。
所以农产品商业公司和初级加工公司应纳税金长久为负就不是一种有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有关。
自然例外情况也是存在的。
合用税率的农产品深加工公司其税负显然应高于其余加工业。
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少量合用税率的产品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环节按%的税率收税按%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添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即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行增值即平进平销每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单位的增值税。
对当前税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与思考

对当前税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与思考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最终落脚点。
为进一步抓住税收征管的核心,摸清实际税源底数,不断强化税收专业化管理,现对基层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以粗浅分析,以助于更好地推进基层税源管理工作。
一、税源管理工作现状目前,西峰区国税局共管辖纳税人12919户,其中企业纳税人3388 户,个体纳税人9531户。
按照税种划分,增值税纳税人1283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 716户,小规模纳税人12120户。
主要分布在能源化工、电力销售、邮政电信、交通运输、成品油经销、酒类制造、农副食品经销、砖瓦建材制造、自来水、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952户,均为居民企业纳税人,主要分布在供热、酒类制造、农副食品经销、砖瓦建材制造、其他加工、零售、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消费税纳税人 40户,主要分布在成品油生产、酒类销售、金银饰品销售等行业。
西峰区国税收入主要来源于能源化工、烟草、电力等行业,其中原油生产、石油化工、油田三产及油田劳务企业缴纳税收占总收入的 90.19 %,烟草和电力企业缴纳税收占5.26%,其它企业及个体税收占 4.55%。
全区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0户,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5户。
近年来,全面推行了“重点税源重点管、一般税源行业管、小型税源属地管”点线面立体式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税源专业化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税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税源管理不精。
对办证户和新开业户的管理不平衡,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办证户管理、轻视新开业户管理,导致一些纳税户开业后长期不办证,造成税源流失。
日常工作中重视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管理、轻视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管理,户籍巡查不够,税源变动情况不明,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等问题。
重视单个税源情况掌握、轻视整体税源的综合分析,“一户式”管理不到位,信息利用率不高,导致发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资料掌握不及时,对税源的变动情况掌握不全面的问题。
农产品购买企业税收管理剖析.doc

农产品购买企业税收管理剖析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
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
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
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
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
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
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
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
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
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
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调研报告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1. 背景农产品收购是农业产业链条中的一环,对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产品收购企业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参与者,其税源管理方式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的收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
2. 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和数据分析等方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调研并进行综合分析。
3. 调研结果(1)税收意识不足: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对税收的重要性和纳税义务存在认识不足的情况,导致对税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
(2)税源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存在违规经营和偷逃税款的问题,如虚开发票、偷逃增值税等。
(3)税源管理手段滞后: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源管理手段上滞后于发展,缺乏自动化管理和数据化分析等信息化手段。
(4)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源管理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存在违规操作的空间。
4. 思考与建议(1)加强税收宣传教育:通过税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意识和纳税义务意识,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税务义务。
(2)建立规范的税源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源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自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加强信息化建设:农产品收购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系统和技术手段,提高税源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源管理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和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
5. 结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但也有着改进的空间。
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的增长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税源企业调研报告

税源企业调研报告税源企业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税源企业调研主要是为了深入了解该企业的税务管理情况、税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帮助该企业进一步优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贡献。
二、调研方法1. 问卷调查:设计问卷,通过面对面访谈或在线调查等方式,向税源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的税务管理情况和观点。
2. 实地调研:走访税源企业,直接了解他们的运营情况、经营模式和税收申报等情况。
3. 数据统计:收集税源企业的财务报表、汇总数据等,进行统计分析,为调研报告提供数据支撑。
三、调研结果分析1. 税务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发现,税源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企业对税务政策法规不了解或理解不透彻,容易出现申报错误或遗漏;(2)负责税务管理的人员水平不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3)部分企业存在逃税或偷税漏税行为;(4)税源企业对税务政策的变化缺乏及时了解和应对措施。
2. 税源情况通过数据统计和实地调研,我们得到了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1)税源企业的主要税收来源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税源企业的税收贡献占地方税收总额的50%以上;(3)税源企业的税收稳定性较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税收规模也相应增长;(4)部分税源企业存在提供虚假的销售收入和减税优惠申报情况。
四、问题和建议1. 对于税务管理情况不理想的问题,我们建议税源企业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避免申报错误和遗漏。
2. 对于存在逃税、偷税漏税行为的问题,我们建议税务部门加大对税源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税收合规宣传,提高税源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对于税源企业对税收政策变化了解不及时的问题,我们建议税务部门加强与税源企业的沟通和交流,第一时间向企业发布相关政策和解读,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申报方式。
五、结论税源企业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通过加强对税源企业的调研和管理,可以进一步优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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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hort-Term Results Report By Individuals Or Institutions At Regular Or Irregular Times, Including Analysis, Synthesis, Innovation, Etc., Will Eventually Achieve Goo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简易版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简易版温馨提示:本报告文件应用在个人或机构组织在定时或不定时情况下进行的近期成果汇报,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内容包含分析,综合,新意,重点等,最终实现对未来的良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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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这对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税收负担,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政策的执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问题,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普遍存在低税负、零税负、负申报现象;部分企业利用政策制度缺陷及征管漏洞偷逃税款;一些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见利忘义,高价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给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业务带来了很大的执法风险,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税收政策因素:1、购进扣税法为部分企业利用收购凭证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
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
而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使貌似严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实质性的断裂。
2、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密。
农产品抵扣率统一改为13%后,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增值不纳税现象。
举例来说,在企业收购粮食不进行加工平进平销情况下,即使不考虑其它可抵扣项目,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3%)×13%-1×13%=-0.015单位,在销售毛利率低于(1×1.13-1)÷(1×1.13)×100%=11.5%的情况下,企业进销税金是倒挂的。
因此,农产品商业企业和初级加工企业应纳税金长期为负就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相关。
当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
适用税率17%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其税负明显应高于其他加工业。
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施增值,即平进平销,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7%)×17%-1×13%=0.0153单位的增值税。
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因此调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十分必要。
征管制度及措施因素:1、农产品销售者身份判断困难。
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如何,收购企业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
而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十分困难。
现行政策规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计提进项税额。
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很难把握。
企业收购农产品是否该提进项税给税务机关带来对于销售者身份判断难度。
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和经营者税收流失等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
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一些企业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是否自产自销难以区分。
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税务机关回访制度流于形式。
3、库存盘点困难。
由于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差别较大,且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进销量也比较大,很难进行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
若进行盘库,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
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难于精确掌握。
通过巡回检查、验货、日常评估能解决表面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税问题的发生。
4、征、退(免)税脱节。
一些基层征管机关对防范骗税的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防范骗税只是退税部门的事,在农产品税收日常管理中对少记收入和多提进项税关注很多,对企业生产能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退(免)税的申报及核算监控得少,没有充分意识到征税部门管理是退(免)税的重要前置环节,而退税部门不能时刻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工作往往停留在出口单证的书面审核上,部门间协作沟通较少,加大了退税风险。
纳税人主观遵从因素:1、受利益驱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把收购凭证当成税负“调节器”,人为增减进项税额,调整税负。
有的企业出于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收购价格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农产品票面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
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一些收购企业从国有粮食储销公司购进原粮,却主动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税收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3. 瞒报收入,体外循环,账外经营。
农产品受品质等级、年份季节、产地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
企业往往会以原料有效成分含量低、杂志较多、设备老化和技术水平不高为借口,扩大账面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减少产成品数量,为企业瞒报收入创造条件;而销售对象很复杂,终端市场相当部分消费者不主动索取正规发票,也为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提供了可能。
4、产成品成本结转不实。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计算完工产品的成本时,产成品耗用的直接材料的金额和数量,往往是以当月完工产品的数量乘以一个分配率倒挤出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和金额。
这种结转成本方法也出现在其他类型的工业企业中。
这个人为设定的分配率与该行业的平均投入产出比率大体相当,如某大米加工企业采用的分配率就是正常的出米率68—74%之间的一个比例74%,而实际上该企业的直接材料的耗用比例是69%。
分配率处于行业平均指标范围内时,隐藏在更深层面上的偷漏税问题不易被发现,所以说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收入、费用等项目规定较为细致,而却忽视了成本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影响。
税务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工业企业成本的监管偏弱。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增值税最低税收负担率控管,其利弊较为明显。
这一举措利于组织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收购发票偷漏税款。
而不利于规范执法,并影响税收中性原则。
弊端具体表现为:(1)为保证税负水平,部分企业采取虚增收入、进项税额转出等手段申报,进项税额中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税额所占比重可能出现100%情况。
电费、运费、低值易耗品进项税额应抵不抵,造成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异常。
(2)增值和盈利能力不同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水平一致,而且内控税负指标单一,测算缺乏科学性,造成企业税负隐性不公。
行业共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此外,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控制企业收购凭证领用量、驻点监督收购等方式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我局曾利用“双耗”指标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双耗”指标,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电耗”和“物耗”指标。
这种管理方法是对每个加工企业涉及“电耗”和“物耗”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整合,计算其产成品与用电量的关系、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物耗比等,为加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实践依据。
我局还采取管理员跟踪收购、入库等管理方式,加强对该行业的监控管理,使行业税负有了明显增长。
归纳现有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结合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征管建议:1、建立农产品收购备案登记制度。
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要进行备案登记,应要求其报送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并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收购地点、主要产品直接材料耗用率、年生产能力、仓储能力、运输情况说明等资料。
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实地核查,核实有关部门情况,以便于动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变化,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为深入监控打下基础。
2、运用“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开展评估分析。
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评估分析实效。
企业的应纳税额=收购数量×(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将事情经过测算的企业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等指标代入公式,就得出了应纳税额与收购量的一个线型方程式,即应纳税额=收购量×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然后将该企业取得的非农产品抵扣票据如电费、辅料采购、运费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扣除,就是该企业的税负预警值。
3、建立“双预约”制度。
(1)建立预约定耗制度。
预约定耗制度是指税企双方就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或投入产出正常损耗率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比和损耗率,控制企业产品产、销量及生产成本,解决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收购发票等问题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
预约定耗程序: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或正常损耗率,并参照同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提出该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的意见,经税源管理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送达企业。
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农产品投入产出率或损耗率无异议,签署反馈意见后,双方就把其作为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将依照执行。
(2)建立预约收购制度。
农产品收购一般具有季节性强、品种单一、数量较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