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发放程序及其现场 审核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放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X申请。
X刀、-60机、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综述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 射线CT 机、CR 、DR 、普通X 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 射线机等开展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发 放 程 序 及 其 现 场 审 核

10)、补证: )、补证 )、
医疗机构遗失《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 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 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11)、日常监督管理 11)、日常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 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 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 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
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 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 可证》的; •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 可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 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 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 录。
•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1、前言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与卫生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 》(浙卫发[2007]99 部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相比, 部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相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 细化: 细化: 适用范围:卫生部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 适用范围:卫生部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省的发放管理程序,增加了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 本省的发放管理程序,增加了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 2)、许可条件方面,申请材料增加了“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许可条件方面,申请材料增加了“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许可条件方面 3)、分类分级许可管理方面,在审查申请资料,对现场进行审核时, )、分类分级许可管理方面,在审查申请资料,对现场进行审核时, 分类分级许可管理方面 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轻微的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 审核。 审核。 其他的没有改变,因为《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其他的没有改变,因为《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强调 的是程序,监管的力度等方面完全按照卫生部的管理办法。 的是程序,监管的力度等方面完全按照卫生部的管理办法。 所以,今天以卫生部的《放射诊疗规定》为主轴,结合《 所以,今天以卫生部的《放射诊疗规定》为主轴,结合《浙江省放射 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为基础,重点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为基础,重点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操 作程序、如何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作程序、如何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一)、(五)规定的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超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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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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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
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八)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
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3)、受理:
• 一次性,谁发证谁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浙江省放
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可以缓交)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 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确定。
• 4、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 理想态示意:
• 资料准备
审核
申请 决定
受理 发证
材料审查及现场 科目登记
• 1)、资料准备:
• 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对照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进行现场审核,并给出审 核结论;对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资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 分类分级许可管理 * 上级可以委托下级现场审核 * 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打包 * 辖区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项目分类:核医学、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 象诊断四类。
按照行政管理分级:省级、市级、市级(县、区)三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时开展核医学和放射治疗机 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医学和放射治疗项目的现场审核、 决定、发证;
2)、许可条件方面,申请材料增加了“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3)、分类分级许可管理方面,在审查申请资料,对现场进行审核时, 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轻微的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 审核。
其他的没有改变,因为《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强调 的是程序,监管的力度等方面完全按照卫生部的管理办法。
•2)、申请: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
申请;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 文件(复印件);
•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 (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 (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时开展介入放射学机构的申
请、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审核、决定、发证;负责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委托的项目的现场审核(必须提出审核结论)。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 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审核、决定、发证;负责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项目的现场审核(必须提出审核结论) 。
•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
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 “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发证:
• 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卫》 的发放程序及其现场审核
金绍道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
的发放程序及其现场审核
• 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 1、前言 • 2、开始依法查处时间 • 3、分类分级许可及其委托 • 4、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 二、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 •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 2、审核标准 • 3、不符合项不超过一般项总数百分比的计算值 • 三、申请表等表的填写事项 • 四、几点参考意见
复核意见。
• 审查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
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 的理由
•6)、登记:
• 由放射诊疗机构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
的科目登记。
• 7)、 校验:
•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
一、《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1、前言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与卫生 部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相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 细化:
1)、 适用范围:卫生部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省的发放管理程序,增加了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
• 4)、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
• 对现场进行审核时,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职业病危害严
重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轻微的项目可 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 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
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 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所以,今天以卫生部的《放射诊疗规定》为主轴,结合《浙江省放射 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为基础,重点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操 作程序、如何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 2、开始依法查处时间: • 2008年1月1日起,未取得《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
放射诊疗活动,将依法进行查处。
• 3、分类分级许可及其委托
射诊疗许可证》。
• 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
书》
•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 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