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拨机制与私募基金利润分配
私募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何计算

私募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何计算在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因其相对较高的灵活性和潜在的高收益而备受关注。
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私募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本和最终的收益。
首先,我们来谈谈私募基金的管理费。
管理费通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基金资产而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覆盖基金运营的各种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分析、投资决策、行政管理、合规监督等方面的开支。
管理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两种常见的方法。
一种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比如说,某私募基金规定每年的管理费率为2%,如果基金的初始资产净值为 1 亿元,那么每年收取的管理费就是 1 亿元乘以 2%,即 200 万元。
这种方式下,无论基金的业绩表现如何,管理费都会按照约定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固定金额收取。
例如,每年固定收取 50 万元的管理费。
这种方式相对较少见,通常在规模较小或者特定类型的私募基金中可能会采用。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费的收取频率也有所不同。
有的基金是按年收取,有的则是按半年、季度甚至月度来收取。
收取频率越高,对投资者来说,短期内资金的流出压力可能就越大。
接下来,我们重点探讨一下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投资业绩而获得的奖励性收入,只有当基金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者超过约定的基准时,管理人才能够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但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高水位法”。
这是目前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
所谓“高水位”,就是指基金净值在历史上达到的最高水平。
如果基金的净值超过了这个历史最高水平,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比如说,基金的初始净值为 1 元,在某个时期达到了 12 元的历史最高净值。
之后净值回调到 11 元,然后又上涨到 13 元。
此时,管理人可以对从 12 元到 13 元这部分的净值增长提取业绩报酬。
二是“业绩提成法”。
私募基金分配方案

私募基金分配方案1. 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由法规限制的投资工具,通常只对一小部分具备高净值的投资者开放。
分配方案是私募基金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用于决定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
本文将详细讨论私募基金的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私募基金分配机制。
2. 分配方式私募基金的分配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2.1 现金分配现金分配是将投资回报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投资者可以直接收到现金回报,方便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投资目的。
2.2 份额分配份额分配是将投资回报以增加投资者所持有份额的形式进行分配。
投资者的份额将按照投资回报的比例增加,从而增加其在基金中的持有比例。
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份额或将其转售。
2.3 混合分配混合分配是将投资回报以现金和份额的形式进行分配。
在这种方式下,投资者既可以选择接受现金分配,也可以选择增加持有份额。
这种方式既满足了投资者的现金需求,又让投资者可以继续分享基金的增长。
3. 分配比例私募基金的分配比例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制定的。
分配比例通常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风险收益偏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1 固定比例分配固定比例分配是最常见的分配方式之一。
基金合同约定了不同投资者的分配比例,一般以投资金额为依据。
例如,基金合同规定A投资者分配比例为10%,B 投资者分配比例为20%,C投资者分配比例为70%。
这种方式适用于投资者之间风险收益偏好较为一致的情况。
3.2 动态比例分配动态比例分配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的分配方式。
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A、B、C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不同,制定不同的分配比例。
投资期限较长的投资者可能获得较高的分配比例,以补偿其较长的锁定期。
3.3 阶梯式比例分配阶梯式比例分配是基于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设置不同的分配阶梯。
例如,基金合同规定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分配比例为10%,投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投资者分配比例为20%,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分配比例为30%。
私募基金回拨机制案例

私募基金回拨机制案例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回拨机制的平衡作用,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建立回拨机制的保障措施
回拨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已经既成事实的情况予以重新调整,为了给回拨机制建立某种程度的保障,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暂扣收益”的做法。
在对单独投资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我们不是将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的收益全部即时支付给普通合伙人,而是将其中一部分收益先行实际地支付给普通合伙人,而将其余的收益留存于一个监管账户之中,待执行回拨机制时作为回拨款项的来源予以使用。
2.、回拨机制的执行顺序
⑴如果设定了收益暂扣机制,则先以该部分被暂扣的收益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收益回拨的资金来源;
⑵如果该部分资金不足以满足回拨的需要,则将已经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收益作为回拨的资金来源;
⑶如果该部分资金还不足以满足回拨的需要,则普通合伙人已经获得的针对资本金的分配部分,作为回拨的资金来源。
3、关于税收问题的处理
在执行回拨时往往会遇到已经缴纳的税费由谁来承担问题,这需要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予以事先约定,通常认为由税收行为的执行主体(普通合伙人)承担该
税费比较合理。
因为,毕竟他是接受该收益的主体,他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免费”使用该收益的事实。
所以,这一主体在执行收益的返还时,也应该承担相关费用。
基金回拨机制

基金回拨机制基金回拨机制是指基金公司在发生明显的市场异常波动或者股票大幅波动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基金的资产,避免因为市场波动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回拨机制是基金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回拨机制的核心是对基金份额的回拨,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基金公司会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基金份额的回拨。
回拨的过程是基金公司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具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1.回拨比例:基金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资产规模来确定回拨比例。
一般情况下,回拨比例不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回拨时间:回拨的时间一般是当日净值计算完成后进行的。
具体的回拨时间由基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规模来确定。
3.回拨对象:基金公司会根据基金账户的份额进行回拨。
回拨对象一般是基金账户的所有份额。
基金回拨机制的实现需要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共同配合。
基金公司需要及时公布回拨规则和回拨比例,投资者需要关注基金公司的公告和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和基金的运作情况。
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对投资者有何影响?对于投资者而言,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可以保护其投资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当市场异常波动时,投资者可以对基金的回拨机制有一定的期望,因为基金回拨机制可以降低投资损失和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回拨机制虽然对投资者有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回拨费用和操作成本等。
其次,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市场的波动无法完全预测,回拨机制也无法完全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回拨机制是基金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
虽然该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应该了解基金的回拨机制,并在投资决策中加以考虑。
LPA中的回拨机制

LPA中的回拨机制【编者按】所谓回拨机制条款,即Claw Back provision,是指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在LPA中,对基金管理人特定时间内获得的不公平的收益进行调整的一种约定,旨在防止超额支付收益给基金管理人,进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欧式分配模式中,通常只有在投资者收回所有投资及预期收益后,基金管理人才能进行收益提成,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欧式分配模式中不会设置回拨条款,换言之,投资者避免发生追回情形的最佳形式是欧式分配模式,这种模式将过量收益成减到最低。
通常回拨条款常见于美式分配模式的LPA 中。
通常基金一般会投资于数个项目,投资周期通常为3到7年,而每个项目亏盈情况不同,对投资者而言,只有在基金最终进行清算时才会知道其所有投资能否收回,是否产生收益。
而美式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假设了未实现投资项目所产生收益至少于其账面价值相等,基于此其收益以单个项目进行分配,但实际上每个项目的盈亏情况难以预测,因此或产生如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个盈利项目获得收益分成后,基金下一个投资项目则出现亏损, 基金最后整体清算后并没有产生利润,投资者未能收回所有投资及优先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却已在某个盈利项目获得收益分成。
这种情况也包括了基金管理人以上一个成功投资项目所获得得收益再投资下个项目,但下个项目出现亏损的情形。
这致使了投资者在基金最终清算时无法按照约定收回所有投资和预期收益。
除了前述情况外,还有其他致使投资者可得利益减少的情况,包括基金后续投资管理费等费用增加。
因此通过投资者会要求设置回拨机制追回基金管理人的超额收益。
一、回拨机制触发事由常见的回拨机制触发事由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投资者未收到全部资本、支出的基金运营费用及优先回报,基金管理人必须返还差额部分。
另外一种是基金管理人获得收益在基金最终整体清算时已经超出LPA约定的收益提成比例(譬如20%),则基金管理人必须退还超出该比例的款项。
前述事由的约定对于多数分配模式较为简单的基金可以适用,但难以应用于分配模式设置较为复杂的基金,譬如基金设置了不同优先回报率对应不同的收益提成比例的模式,这种情形下如要追回所有不公平收益,则条款语言设置会较为复杂并更需慎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下限是()。
A.2B.5C.50D.200【答案】 A2、下列关于大宗交易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B.相对于普通投资者的自动报价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定价更为灵活,交易双方可以对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协议议价C.大宗交易转让具有低成本特点,其交易经手费比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的费率低,各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经手费下浮比例保持一致,是经过证监会统一备案的D.大宗交易不会对竞价交易的股票价格形成巨大冲击,有利于市场稳定【答案】 C3、(2017年真题)下列属于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增值服务的是()。
A.Ⅰ、Ⅱ、Ⅲ、ⅣB.Ⅱ、ⅢC.Ⅰ、ⅢD.Ⅰ、Ⅱ、Ⅳ4、基金管理人的业务中以下()可以进行外包。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Ⅱ、ⅢD.Ⅱ、Ⅲ、Ⅳ【答案】 A5、下列关于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受资对象,并在境外完成项目的投资退出B.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中国境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注册在境外C.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D.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中国境外的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答案】 C6、内部控制在股权投资基金的()等各个环节中贯穿始终。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7、下列关于并购退出的基本步骤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尽职调查可能涉及公司法律、财务、商务等方面B.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C.因为涉及商业机密,股权转让交易流程中不能有第三方机构参与D.部分股权并购交易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答案】 C8、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管理主体职责的描述,错误的是()。
基金回拨机制

基金回拨机制在投资基金时,风险控制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基金行业引入了回拨机制,也称为“赎回返还机制”。
回拨机制是指,当基金的净值下跌超过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以减少基金资产减值的风险。
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 设定回拨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回拨比例,通常为10%或20%。
当基金净值下跌超过设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启动回拨机制。
2. 公告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告回拨机制的实施,明确回拨比例和实施时间。
公告应在基金公司官方网站、基金销售机构和媒体上发布,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和处理。
3. 要求投资者赎回在规定的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赎回,否则将面临强制赎回和处罚。
4. 返还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赎回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如果管理人未能按时返还资金,将面临违约责任。
基金回拨机制的实施对于投资者和基金公司都有利。
对于投资者而言,回拨机制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本金。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回拨机制可以减少基金资产减值的风险,提高业绩表现,增强市场竞争力。
但是,回拨机制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回拨机制可能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和抛售行为,从而导致基金规模的急剧缩水。
其次,回拨机制存在滞后性,一旦基金净值下跌过快,回拨机制可能无法及时启动,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在选择基金时,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的回拨机制,了解基金管理人实施回拨机制的条件和流程,以便在必要时及时处理。
同时,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以降低投资风险。
基金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回拨机制,提高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健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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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拨机制与私募基金利润分配*倪宣明1,肖 一2,黄 嵩1(1. 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北京 100871;2.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086)摘 要: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基金合伙人的利益受到利润分配模式的影响。
建立利益不一致模型,对不同利润分配模式的影响及其激励效应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引入回拨机制以缓解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冲突。
研究结果表明:项目分配制对普通合伙人是弱占优机制,但普通合伙人可能缺乏足够动力去降低后续失败项目的损失;期后分配制对有限合伙人是弱占优机制,但可能导致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不足;回拨分配制兼有项目分配制的激励普通合伙人优势和期后分配制的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优势,可作为私募基金利润分配的首选模式;由于回拨机制对普通合伙人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回拨分配制下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可能高于期后分配制下对应的情形。
关键词: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激励契约;项目分配制;期后分配制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8(01)-0075-08一、引言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主要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为投资对象。
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是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①基金,也被视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家私募基金,但其存在时间仅有26年。
尽管该基金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投资经理的报酬较低,不能对其产生足够激励,致使该基金公司最终破产倒闭(Hsu和Kenney,2005)。
随着风险投资机构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先后出现了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等三种组织形式。
其中,有限合伙制具有激励程度较高、弹性较大和避免双重税收等优点,逐渐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有限合伙制下,有限合伙人作为主要出资人,不对外代表基金、不参与基金管理,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基金的运营。
我国私募基金起步较晚,1998年国内出现了第一批私募基金。
2007年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8年,社保基金获批准投资产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标志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入黄金发展时期。
2016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创业投资纳入国家战略规划之中。
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一是支持创新型国家建收稿日期:2017-11-16作者简介:倪宣明,男,博士、讲师,供职于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 肖 一,女,博士,供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黄 嵩,男,博士、副教授,供职于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
文责自负。
①Venture Capital在国内被称为“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本文根据行文方便,不加区分地同时使用两个名称。
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创业、创新的投融资渠道。
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对私募基金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丰富。
Sahlman(1990)认为,薪酬水平与基金经理的价值创造挂钩是合伙人契约的三个典型特征之一。
Gompers(1994)基于博弈论的分析表明,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占优机制。
Gompers和Lerner(1996,1999)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有限合伙协议的差异与合伙人讨价还价能力相关,经验不足的普通合伙人倾向于选择较高的管理费和较低的投资回报,而经验丰富的普通合伙人则相反。
Metrick和Yasuda(2010)认为,有限合伙协议中分配条款的细微变化可能会引起较大的收益分配差异。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内一些学者也对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机制进行了研究。
肖欣荣和田存志(2011)分析基金规模和合伙人契约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存在私募基金的最优管理规模和分成比例,但现实中广泛使用的定式合同并非最优。
武康平和倪宣明(2014,2015)从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博弈的角度,比较分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有限合伙制的激励程度更高,能使普通合伙人更有动力提高私募基金的业绩。
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主要有按项目分配和返本后分配两种模式。
项目分配制下,合伙人在每个项目退出时进行利润分配;返本后分配制下,在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才进行利润分配,该模式又称为期后分配制。
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项目分配制能够更有效地激励普通合伙人提高业绩,但当投资失败时,普通合伙人缺乏动力去降低投资损失,使得风险完全由有限合伙人承担。
期后分配制能够有效测算私募基金存续期内的整体收益,减少有限合伙人所承受的风险,校正成功与失败的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损失,但会损失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可能产生对普通合伙人激励不足的问题。
若引入回拨机制,则能够协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利益不一致问题,并且同时兼有项目分配制的激励普通合伙人优势与期后分配制的保护有限合伙人优势,使合伙人能够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本文将私募基金利润分配结构与模式引入利益不一致模型,对比分析不同利润分配模式的激励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引入回拨机制以解决利益不一致问题,以期得出私募基金最优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结构与模式(一)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结构与分配流程有限合伙人的收入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比例一般为75%-80%。
普通合伙人的收入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投资回报、管理费和监管费。
投资回报,即利润分成,是普通合伙人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公司制下,利润分配权最终归属于股东和股东大会。
投资经理除了期权激励外,一般只拥有较少的股份,在按股权分配利润时,容易产生激励不足问题。
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回报比例较高,一般是私募基金利润的20%-25%,因此,有限合伙制能够更好地激励普通合伙人积极运营私募基金。
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普通合伙人的基本工资和私募基金日常运营费用,一般是承诺出资资本的1%-3%。
基金规模越大,管理费的绝对规模越高。
相比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并购基金和母基金(Fund of Funds)的规模较大,管理费比例较低,通常在1%左右。
监管费在创业投资基金中较为少见,主要出现在并购基金中。
并购交易成功后,负责交易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并购方按交易规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只要事先在合伙人契约中签订相关条款,普通合伙人就能够获得这一收益。
在实践中,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有时还能获得额外收入,即回拨费,它与前三种收入不同,可视为一种反向激励,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只典型的不使用回拨机制的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流程如下:第一,按照协议付给普通合伙人管理费以维持基金的运营,在私募基金存续期结束后,若有盈利,优先返还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第二,将事先承诺的优先回报或门槛收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一比率通常约定为年收益率8%;第三,若仍有盈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追补收益,比率通常设定为优先回报率的20%-25%;第四,最后剩余利润的75%-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2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鉴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不对外代表基金,在私募基金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流程会优先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二)私募基金的利润分配模式在期后分配制下,合伙人直至基金存续期结束才能对私募基金的利润进行分配。
然而,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成功返回的利润在时间上是不规则的,有些投资很早就能退出,有些投资在私募基金约定的存续期内不能完全退出。
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直至基金存续期结束才进行利润分配,不仅会抑制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还牺牲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在项目分配制下,一个投资项目退出后,立即按约定的流程进行利润分配,可以大幅缩短合伙人获得利润的时间,能够对普通合伙人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私募基金在存续期内,会陆续投资一些不同的企业、项目,所以投资项目难以在相同的时间点退出。
在项目退出不规则的前提下,按项目分配也会在不规则的时间点进行。
三、私募基金不同利润分配模式下的合伙人利益分析(一)利益不一致模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均来自投资回报。
有限合伙人出资后将货币资本的经营权完全赋予普通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自身的投资和管理能力。
普通合伙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实际管理人,依靠其丰富的投资经验与管理经验运营私募基金,力求利润最大化,并获得部分投资回报。
由于二者均能按照一定比例享有利润分成,因而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能够通过私募基金的利润最大化统一起来。
有限合伙人通过向普通合伙人让渡货币资本的控制权,实现货币资本的经营权和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本的统一,进而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使所有合伙人利益达成一致。
但是,普通合伙人获得货币资本的控制权后,还能够获得不可测收益,而有限合伙人无法对货币资本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测,因而可能会损害作为货币资本所有者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货币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取决于合伙人的协商,但在实践中,很难形成一种使所有合伙人都满意的分配方案。
除了货币资本的控制权外,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模式也会使得合伙人出现利益不一致,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不妨将私募基金的出资规模标准化为1,假设有限合伙人是唯一出资人,且一次性出资完毕,不存在分阶段注资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运用该笔资金运营私募基金,且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只进行两次投资。
其中,对第一次投资额为α∈(0,1),对第二次投资额为1-α,两次投资不同时退出,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
假设第一个项目退出后价值为r1≥0,第二个项目退出后价值为r2≥0。
进一步假设两个项目都退出后基金存续期结束,忽略管理费、优先收益、追补收益、税收、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同时,在获得正利润的情形下,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回报比例为δ∈(0,1),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为(1-δ)。
在上述假设下,存在以下六种项目退出情形:情形1:r1≤0,r2≤1-α。
对两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均失败,不能完全回收投资成本,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利润分配问题。
在项目分配制下,有限合伙人能从企业1的投资中获得收益r,从企业2的投资中获得收益r2,最终有限合伙人获得的投资回报为r1+r2≤1,普通合伙1人的投资回报为0。
在期后分配制下,投资回报不足以补偿投资本金,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为r1+r2-1≤0,普通合伙人投资回报为0。
可见,在情形1中,两种分配模式的结果是一致的。
情形2:r1≤α,r2>1-α,r1+r2≤1。
对企业1的股权投资失败,对企业2的股权投资成功。
尽管对企业2的投资能够获得正利润,但总体投资并不成功,私募基金利润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