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款对照表现行修改案第一总则1一般原则略1略2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本文档旨在对新旧章程进行修改对比,明确变动之处,确保修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背景介绍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原有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本文档将对新旧章程的修改内容进行详细对比,以便对比双方清楚了解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三、修改对比表
表格中列出了新旧章程的具体变动对比,包括修改内容、修改前后的具体条款、以及修改的原因和影响。
详细内容如下:|修改内容|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原因|影响| |----------|-----------|-----------|---------|------|
|内容一|条款一|条款一|增加了一项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福利,增强员工满意度|
|内容二|条款二|条款二|调整了公司合作伙伴的要求|提高合作伙伴的服务质量|
|内容三|条款三|条款三|删除了无关内容|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对比表中的部分内容,整个对比表将包含详细的变动内容,并针对每一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通过对比表,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新旧章程的差异,以及修改后的具体影响和用意。
本文档对新旧章程修改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并提供了修改对比表,清晰地展示了变动内容和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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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方注意,本文档仅用于提供修改对比和说明,不包含其他内容,禁止出现与主题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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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内容变更一览表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 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 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 险合同自愿订立。 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无效。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的保险。 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 合同。 被保险人。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 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的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 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 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 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 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 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对照表格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人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对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民法总则》旧法《民法典》总则编备注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是18年。
期间,《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的三次修改,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审判实践中有关举证、证据认定规则的适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也亟待完善、补充。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文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
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二、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的途径;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四、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本文将围绕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重点阐释,以便读者能迅速get新规要义。
同时,为方便对照学习,本文也附上新旧对照表,供读者具体学习和领会。
一、关于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己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明。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谓之“自认”。
“自认”将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次《证据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完善:1.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规定。
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自认。
新《证据规定》则放宽了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范围,“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即不再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只要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即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干货!建议收藏】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表

【干货!建议收藏】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界定。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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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原材分类 (与现行规定相同) 1)植物性原料
大分类 小分类 品目 ----------------------------------------谷类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核果类 ------------------------------樱桃、樱桃、 -------------------------------------------------------------------芹菜、 ----------------------------------------------------------------(与现行规定相同) (与现行规定相同) --黑麦、薏米、-----------------------------(与现 行规定 相同) 水果类
核果类
蔬菜类
叶茎菜 类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香辛料 --------------罗勒-------------------------------------------------------------------------------------------------------------(与现 行规定 相同)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与现行规定相同)
新旧条款对照表 现行 第一总则 1.一般原则 (省略) 1)(省略) 第一总则 1.一般原则 (与现行规定相同) 1)(与现行规定相同) 修改案
2)计量等单位使用以下国际单位系的省 2) 略符号。 ---------------------------------------------------(1)(与现行规定相同) (1)(省略) (2)L,mL,μL (3)~(5)(省略) 3)~10)(与现行规定相同) 3)~10)(省略) 11) 11)用酸性、碱性或中性标示pH值的, 只要没有另行规定就用石蕊试纸或pH计 ------------------------------------------------------------------------------------------------------(2)L,mL,μL(l、ml、μl) (3)~(5)(与现行规定相同)
量器(玻璃电极)做试验。另外,强酸性 -----------------另外,强酸性是指pH未满 是指pH 3.0以下,弱酸性是指pH 3.0~ 5.0,微酸性是指pH 5.0~6.5,中性是指 3.0;弱酸性是指pH 3.0以上,未满5.0; 微酸性是指pH 5.0以上,未满6.5;中性是
pH 6.5~7.5,微碱性是指pH 7.5~9.0,弱 指pH 6.5以上,未满7.5;微碱性是指pH 碱性是指pH 9.0~11.0,强碱性是指pH 7.5以上,未满9.0;弱碱性是指pH 9.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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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性原料
大分类 (省 略) 小分类 品目
2)动物性原料
大分类 (与现 小分类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1)蓝鳍金枪鱼、鳐鱼、鲽鱼、带鱼、黑 鳃梅童鱼、鲭鱼、秋刀鱼、飞鱼、鲆鱼 (比目鱼) 、石斑鱼、鲈鱼、金枪鱼、鳕 鱼、反目鱼、鲷鱼、虾虎鱼、凤尾鱼、 明太鱼、黄姑鱼、舌鳎鱼、鲂鱼、青鳞 鱼类 鱼、鳗鱼、小白鱼、银鲳鱼、河豚、软 鱼、黑石鲈(石斑鱼) 、眼张鱼、星鳗、 蓝点鲅鱼、鲨鱼、剑鱼、舌头鱼、鲻鱼、 六带拟鲈、玉筋鱼、银鳕鱼、远东多线 鱼、竹荚鱼、班鰶鱼、沙丁鱼、黄花鱼、 鲥鱼、鳞鲀、鲱鱼、鳐鱼等 2)~3)(与现行规定相同)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1)贝类:牡蛎、蛤贝、泥蚶、河蚬、海 软体类 螺、梭尾螺、花蛤、鲍鱼、蛤蛎等 2)~3) (与现行规定相同)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与现 行规定 相同) (与现行规定相同) (与现行规定相同) (与现行规定相同) 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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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省略)
33)~34)(与现行规定相同)
2. (省略)
2. (与现行规定相同)
3.食品原材分类 (省略) 1)植物性原料
大分类 小分类 品目 米、大麦、小麦、荞麦、粟米、高粱、 谷类 玉米、燕麦、黑麦、高粱米、薏米、黄 米、稗、昆诺阿藜、黑小麦 (省 略) 水果类 (省略) (省略) 桃、大枣、杏、李子、梅子、樱桃、油 桃、樱桃、山茱萸、五味子等 葱、韭菜、水芹菜、地瓜梗、芋梗、蕨 蔬菜类 叶茎菜 类 梗、芦笋、芹菜、竹笋、橄榄菜、黄花 菜、楤木芽、山蒜、薇菜、青蒜(包括 蒜苗)、垂盆草、韭葱等 (省 略) (省略) (省略) 芥末、桂皮、桂皮(肉桂)、香菜、辣 根、迷迭香、没药、明列子(罗勒)、 香辛料 薄荷、百里香、藏红花、花椒、西洋薄 荷、月桂叶、肉豆蔻、丁香、紫苏、茴 香、胡椒、枯茗、根冠、姜黄、郁金、 小豆蔻等 (省 略) (省略) (省略)
28)~31)(省略)
28)~31)(与现行规定相同)
32) 公典中规定的食品中残留农药及动物 32) -----------------------------------动物医 医药品试验方法中, 未满定量界限值则处 药品等规定有定量界限值的试验方法中, 理为未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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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0以上。
12)~26)(省略)
12)~26)(与现行规定相同)
27) 原则上用本公典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 27) 原则上用本公典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 行对本公典中规定的标准及规格的符合 行对本公典中规定的标准及规格的符合
与否判定。 也可以使用认为比本公典中规 与否判定。 也可以使用认为比本公典中规 定的试验方法更为精细的方法。 对微生物 定的试验方法更为精细、准确的方法。对 及毒素等的试验可以使用商品化的kit, 但 微生物及毒素等的试验可以使用商品化 对其结果存在质疑时, 应根据规定的方法 的kit, 但对其结果存在质疑时, 应根据规 进行试验并判定。 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判定。